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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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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与经济》2005,(7):62-62
张某为母祝寿,请亲友在饭店用餐,他根据餐厅服务员说明的服务项目和价格,按餐厅提供的菜单点幕。用餐后,在结算饭款时.张某提出要发票,饭店以票已用完为由,不给张某开发票。张某提出不给发票不能付款,店家与张某因此发生纠纷。如诉诸法律,张某应否付款?  相似文献   

2.
侵占罪犯罪对象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侵占行为直接指向的行为人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由于行为人在  相似文献   

3.
关于侵占罪中遗忘物、埋藏物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侵占罪中遗忘物、埋藏物的探讨修订后的刑法出台以后,关于侵占罪的对象———遗忘物和埋藏物的认识问题,学界阐释不少,主张不一。笔者觉得有些意见过于偏狭,不敢苟同,故提出个人见解以供商榷。一、侵占罪的“遗忘物”问题在侵占罪中,“遗忘物”的特指范围是什么...  相似文献   

4.
侵占罪的“非法占为己有”是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将占有变为所有的一种非法取得行为;“拒不退换”、“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基于不法所有的意思,排除财物的事实所有人或应然所有人,将自己持有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置于自己的实力支配下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包括自然人以及单位、国家的财物;遗忘物应包括遗失物。  相似文献   

5.
一、案情简介 2000年7月3日下午,南通市港闸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顾客电话举报,反映在个体饭店用餐时发现生啤酒中有蛆,立即派二位食品卫生监督员到现场。经现场询问得知。顾客刘×、范×中午到个体饭店用餐,点了一扎大富豪生啤酒,用餐过程中发现饮用的生啤酒中有蛆,便向店主反映,店主张某看后,确认是蛆,立即陪同二位顾客一起,重新从生啤桶中放出  相似文献   

6.
侵占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一项新罪名,根据该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其中“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构成侵占罪的一个必备情节,但如何认定“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笔者就此略陈管见。“拒不退还”是指财产保管人在托管人请求退还时,不将代管物予以退还的行为。“拒不交出”是指遗忘物或埋藏物所有人向拾得遗忘物人提出返还请求或主张对埋藏物享有权利并提出证明时,拾得人或非法持…  相似文献   

7.
非法占有遗忘物行为问题新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立 《法学杂志》2001,22(4):21-23
刑法中非法占有遗忘物依照侵占罪规定处罚。遗忘物为物主暂放于某一特定场所而忘记带走的财物。只要本不属暂放物或不是放置于特定场所的丢失物可归为遗失物。刑法将遗忘物区别于遗失物只对非法占有遗忘物行为依侵占罪论处 ,而对占有遗失物的行为留给民事法律调整。在非法占有遗忘物行为中不应该强调双重控制法 ,只要非法占有的对象是遗忘物 ,即应按侵占罪认定 ,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对特定场所具有支配控制权。  相似文献   

8.
论侵占罪的财产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福德 《河北法学》2002,20(3):35-38
具有特定性质的财产关系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就代管物来讲 ,侵占行为发生时的财产关系是一种支配持有的关系 ,即代管物的物主以所有人身份对物具有支配控制力 ,行为人仅为达到某种目的或完成某种约定而持有该物。就遗忘物来讲 ,侵占行为发生时的财产关系是物主虽已将某物遗忘于特定场所 ,但能够恢复对该物的控制 ,行为人仅以拾得行为而持有该物。就埋藏物来讲 ,侵占行为发生时的财产关系是行为人以消极、无害的方式持有了他人的埋藏物。对物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具有划分侵占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功能。  相似文献   

9.
侵占罪是刑法第2O7条规定的新罪名,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行为人将他人的遗留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对侵占罪中诸如“代为保管”“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等问题如果没有正确理解,就会混淆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侵占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对侵占罪中有关问题的探讨对正确定罪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对侵占罪的表述是这样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可见,构成该罪除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外,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代为保管,一是数额较大,一是拒不退还。严格按照法条叙明的罪状来认定,行为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如果不完全具备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侵占罪不能成立。让我们来对侵占罪中规定拒不退还这一要件的立法意图作个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1.
编读     
◎读者:拾到东西可否要报酬《法律与生活》的编辑,您好!看到贵刊有读者来信解答这个栏目,于是写来此信,希望负责此栏目的编辑能够在百忙之中给我一点启示。我为某公司职员,不久前在公司楼下的餐厅就餐时,发现在我座位旁边放了个女士皮包,当时我是最后一个离开餐厅的,直到我用餐完毕也没见有人来领取,所以我想肯定是在本大厦工作的人员不慎将此皮包遗忘在此。于是我就打开包看了看,发现里面有钱包、银行卡、身份证、工作证,票据,手机等,还有现金上千元,没过多久,包里的手机响了,我接了,是失主,她表示如果归还一定重谢。我很快找到了她所在的…  相似文献   

12.
周光权 《法学》2005,(9):108-112
拾得人对财物完全没有占有意思时,行为人从拾得人手中夺取财物的,由于所侵犯的财产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构成抢夺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将遗忘物扩大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就有成立侵占罪的余地。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交出之间是包容关系,能够判明非法占为己有,就足以说明是拒不交出,拒不交出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和说明,并不具有单独的刑法意义。  相似文献   

13.
孙鹏 《法制与社会》2013,(33):97-98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侵占罪须行为人时所侵占财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对“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理解和认定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颇多观点,本文通过对比等方法从“拒不退还或交出”在侵占罪成立中的意义以及“拒不退还或交出”如何认定等问题出发深入研究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交出”。  相似文献   

14.
修改后的刑法第270条增设侵占罪以来,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棘手的个案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从理论上探究侵占罪所特定的犯罪对象,不难发现增设侵占罪确实存在着值得反思的地方。依照法律条文的表述,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特定的三种: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一、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思考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受他人委托信任而持有的他人财物,持有行为是合法的,只有行为人通过代为保管合法持有他人的财物后,才能进一步实施侵占行为。这里产生两个疑问:一是合法持有他人的财物除了基于保管合同取得之外,还可以因租赁…  相似文献   

15.
侵占遗忘物和盗窃遗忘物的区别新议--修正的二重控制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希善 《法学》2005,(8):51-56
侵占罪和盗窃罪在遗忘物这个对象上,形成一个微妙的交叉点。遗忘物所在的空间属性关系到第二控制的形成与否,进而关系到行为人的行为定性。遗忘物在公共空间的,第二控制人必须有明确的支配意识才能形成第二控制;而在非公共空间,则只需要概括的支配意识就形成第二控制。第二控制的形成还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即存在第一控制的情况和基于对利益共同体内部成员的信任而阻却第二控制的情况。只有区分以上不同情形,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作出准确的定性。  相似文献   

16.
一、案情介绍2001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张某与肖某等人在某市J区一餐厅就餐时,发现与其朋友有矛盾的陆某同在该餐厅用餐,即合伙殴打陆某。殴打中,张某用碎酒杯猛戳陆某的左眼,致其左眼球破裂,构成重伤。之后,张某逃离了现场,肖某被接警后赶到的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地公安机关根据肖某的交代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了对张某的通辑令。2002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某省M市因入户盗窃3600元财物被M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张某向M市公安机关交代了其在某市J区故意伤害他人的罪行。随后,M市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J区公安机关处理。二、分歧意见…  相似文献   

17.
石健  高敏懿 《中国检察官》2005,(3):36-36,54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在一般的情形下侵占罪与盗窃罪并不难辨别,其关键的问题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属于行为人占有。如果得出肯定的结论则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盗窃罪。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  相似文献   

18.
《法学》1991,(2)
被告人张某,男,30岁,平度市农民。1989年3月,被告人张某托本乡农民石某从四川省江安县(石妻原籍)介绍对象。因所介绍的对象在张家仅住六天逃走,张某便要石某赔偿所花费用四千余元。石无能力赔还,于去年2月外出务工躲债。5月20日上午八时许,张某骑自行车又去石家要钱,见石妻赶集未归,一双儿女在街上玩耍。张某顿起恶念,以领他们找妈妈为名,将石的男孩“新智”(十岁)、女孩“兰兰”(四岁)骗至家中作人质。石妻欧某闻讯后,即与其侄子找张某要人,张某不给,让欧某拿四千元把孩子赎回去。欧某悲愤难忍,于当日下午回家  相似文献   

19.
一、侵占罪关于侵占罪的概念,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有人认为,侵占罪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所持有他人之公私财物转为己有或擅自使用,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也有人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自己所持有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两个概念内容及性质基本相同,缺点是都没有界定犯罪主体。现行刑法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将侵占罪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相似文献   

20.
盗窃罪与侵占罪界限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区分一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关键是判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时 ,该财物受谁的占有控制。受行为人合法占有控制的,构成侵占罪;受他人占有控制的,构成盗窃罪。对于利用托运人一时控制松驰而窃走货物的行为,窃取封装的受托物的行为,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埋藏物的行为,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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