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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2)
依法追回犯罪分子抢劫、盗窃或贪污、受贿取得的赃物,从而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这是侦查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在犯罪分子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责令其近亲属赔偿则有悖于我国现行法律. 1.追赃应追缴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而不应责令其近亲属赔偿.我国实行的是“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这就是说“一人犯罪一人当”,谁犯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那些与犯罪人仅有家属、亲戚、邻居、朋友等关系没有犯罪的人,追缴赃款也不例外.我国刑法第55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如果侦查机关对犯罪分子挥霍掉的赃款,责令其近亲属赔偿,显然是不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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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美于“错案”的含义目前.对“错案”这一概念的含义各地表述不尽相同,但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错案”是指法院裁判出现实体错误或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才称之为需追究责任的错案.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错案”,是指凡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即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无论是否改判或发回重审.均属应追究责任的错案.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但前者外延较窄,后果也未揭示出“错案”的正确含义.故为使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系统化、规范化,首先应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逻辑起点——“错案”作出科学准确的界定,明确其内涵外延.依此思路,笔者拟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来界定“错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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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本案盗窃数额及次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被告人陈某 ,于1999年9月至11月间的9个夜晚 ,先后窜至5个乡镇的76户村民家的羊舍内 ,窃得羊161只 ,价值19500余元。陈某采取的手段是 :先到羊舍将羊杀死 ,藏匿在附近 ,待杀死数户若干只羊后 ,再返回家中 ,开出摩托车 ,将已杀死藏匿的羊装运回家。11月4日晚 ,陈某装羊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对本案的定性 ,存在三个方面的争议 :一是陈某的行为是否属“入户盗窃”。一种意见认为 ,“户”仅指“人家” ,而羊舍是“畜禽舍” ,不是“人家” ,不能称为“户”。陈某的行为不是“入户盗窃” ;另一种意见认为 ,“户”所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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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85年第1期杨玉素同志在《关于代位继承》一文中提出:“被继承人的子女(即继承人)被人民法院剥夺继承权的时候,他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我认为这是不妥的.杨的理由之一是“代位继承权是法律给予孙子女的,而不是给予子女的.子女的罪过不能株连孙子女,因此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仍有继承权.其二,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并不因代位继承人的父母被剥夺继承权而消失,其父母被剥夺继承权不能因此影响子女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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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与性质 举证责任最早源于古罗马时期,其与民事诉讼相伴而生,两者有同样源远流长的历史。1883年,德国学者尤里斯·乌格尔查在论文集《刑事诉讼导论》中将举证责任的含义作了“实质上的举证责任”(MaterielleBeweislast)和诉讼上的举证责任(ProzessualeBeweislast)的划分。如今,接受德国诉讼法理论影响的大陆法系学者普遍认为,“举证责任”一词包含双重含义:其一.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即主观的举证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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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提请”与“决定是否提请”显然不是一回事,或者说这两者含义不同.否则法律就不会也不应该在同一法律条款中分别做出规定,对人民政府、人代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是“决定提请”,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是“决定是否提请”.如此规定也表明,法律关于主任会议对政府、人代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的处理方式与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处理方式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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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构成中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但是由于两者的犯罪本质存在差异,导致两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不同,本文在对两者进行解释的基础上比较了两者的不同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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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奸夫”从春秋时期即有记载,及至清代,“杀死奸夫”的立法达到了最为繁复的程度.但“杀死奸夫”适用中的“登时”、“奸所”等限制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模糊之处,导致“杀死奸夫”的律条和例条在使用中存在众多不合理的问题.“杀死奸夫”的立法在维护传统社会中的伦理上的道德意义比法律适用上的意义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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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法理研究中的一个基础问题是社会信用的概念界定.《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在其定义条款中首次规定了“社会信用”的概念,该概念被学界称为“守法与履约说”且被部分地方信用立法采用.学理上对社会信用的概念之讨论,传统上采用的是信誉或商誉说,其含义较为狭窄,无法满足社会信用治理的现实需求.而当前社会信用制度实践采用的是守法与履约说,其含义过于宽泛,容易产生模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以及混淆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的问题.从规范之维来看,其蕴含的法律命题并不是一个关于社会信用立法的恰当法律命题,而从价值之维来看,其目的正当性也经不起比例原则、公益原则和人权原则的价值拷问.建议采纳折中的信用含义——“信誉及社会责任”,将信用的含义从传统法学上的“债权的发生”扩展到“社会责任”而非“守法与履约”,以有效弥补守法与履约说的缺陷,并为失信人名单的建立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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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关于“因刘少奇同志问题受株连造成冤假错案由有关部门予以平反”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本着实事求是,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的原则,对这类案件进行了全部复查。四月份对复查工作逐案进行了检查验收;在检查验收中又复查了一次;五月初,这项工作已全部结束。文化大革命中全市因刘少奇同志问题受株连而被判刑的案件共一百一十五件。经复查,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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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应当具有高度抽象性,方孔先生以“权利”、“客体”的概念为例,对两者的概念进行根本性溯源,最终以论证其与“人性”的关系为落脚点,欲求一种全面的、抽象的定义模式.但从先生关于“权利”和“客体”的概念定义元素入手,逐个分析各个元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可得这两组概念各要素之间仍矛盾重重,最终可知,着重概念的抽象性而忽视其准确性,会导致概念内涵不饱满、外延不准确.先生欲求的一种极度抽象又全面的概念定义模式在变动的外部环境以及语词的模糊性缺陷下是不现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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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寿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5):32-42
条约用语的意义模糊并非一个独立问题.通过对WTO案例的实证研究可知,“shall”与“should”在权威的公共英语词典和法律英语词典中都有多义性特征,由此导致成员方和争端解决机构对WTO诸协定中“shall”与“should”具有强制性抑或劝告性意义产生分歧,影响了WTO相关规则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国际法本身的局限性、条约用语的含义可能会随上下文而变化、成员依据其利益对国际法规则作不断变化和不一致的解读、语言模糊性等.采用规范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实证研究、系统分析等方法,可以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习惯法解释规则合理、准确地选择“shall”与“should”的恰当含义.二者既具有强制性含义又具有劝告性含义,如何在具体语境下确定其具体含义,尚未被不充分的条约实践和条约法规则所证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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