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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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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严密了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网,填补了我国性犯罪立法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处罚漏洞,顺应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域外立法趋势。但是,该罪存在犯罪主体范围规定不周延,未对不同性别、年龄未成年人进行平等保护。此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的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未进行专门规制,刑罚设置未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不完善之处。因此,本文建议将三代以内直系和旁系亲属、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进行例举性规定,在罪状表述上采用中立化规定,以平等保护男女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的强奸、猥亵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进行规定,以强化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最大化保护。  相似文献   

2.
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责任。西方国家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性质、侵害方式、归责原则、诉讼机制、赔偿方式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刑法修正案(九)》加重处罚嫖宿幼女、猥亵未成年人以及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淫媒活动,为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竖起了坚实后盾。但我国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还存在有待完善的问题:在保护方式上过度依靠刑事处罚,在保护主体上存在着儿童、幼女、未成年人等法律混乱的现象;在保护力度上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在保护观念上对一些性侵害犯罪还存在优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思想。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是一项联动工程,刑法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可以借鉴域外多数国家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予以严格  相似文献   

3.
正【主题导引】为了进一步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对刑法中的涉性犯罪进行了规制。如强奸罪、猥亵罪等,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强化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司法机关从严从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同时,修正案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专门增加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一新的罪名,  相似文献   

4.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长期存在,废除论者的呼声颇高。《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0条被认为是"嫖宿幼女强奸化"的第一步,实践中的"嫖宿幼女强奸案"也在纷纷出台。无论如何,嫖宿幼女罪存废论争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面对嫖宿幼女罪在短时间内不能从立法上废除的事实,应当积极探求司法处理两罪的新路径:一方面在承认两罪客观行为差异性的前提下,对嫖宿幼女罪作限缩解释以区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认可两罪的重合关系,遵照竞合论与罪刑均衡原则,通过从重处罚来化解困惑。  相似文献   

5.
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在于对罪犯的改造无效性,而并非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情形排除于一般累犯之外,司法解释则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的时间基准界定为"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这与刑法设定累犯制度的法理相悖,且会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导致罪刑不均衡。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须以犯后罪年龄为时间基准,符合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精神,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也并不违背各国立法发展的整体趋势。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立法对公民性自由权利的保护存在不全面、不协调的"碎片化"问题。猥亵犯罪及其关联罪名在司法适用中也常常出现冲突,存在"猥亵"与"强奸"的关系不明确、"猥亵"与"侮辱"的界限不清晰等问题,难以有效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角度,解决上述问题不必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司法者可以在现有理论框架内,灵活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在刑法规范体系内部处理猥亵关联罪名的竞合问题,在刑法体系外部协调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适用冲突,从而实现"碎片化"到"体系化"的转变。  相似文献   

7.
为有效防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日本以刑法和特别刑法中的相关法条相配合,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整而成熟的规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的作法,顺应国际化潮流,不仅要注重处罚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而且需要加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措施,通过立法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周边犯罪行为的处罚,扩大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奸淫幼女,其行为究竟构成什么罪?张凌颖等同志认为这种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笔者认为,据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该行为应定为强奸罪。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中存在不少法律拟制规定,其出现的根本缘由在于立法者通过影响刑法规范来贯彻能够满足社会特定需要的政策和意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刑法》中有八个法律拟制条款涉及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有学者以法律拟制意味着可以偏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等为由否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适用法律拟制条款的观点,是不妥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亦应适用法律拟制规定的原因在于法律拟制规定与已有规定具有相同的法律适用效果,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法律拟制行为与实施已有规定行为的可罚性相当,以及转化犯法条内在逻辑的要求。但基于宽宥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并考虑到法律拟制毕竟属于一种“决断性虚构”,我们应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从危害结果、是否被教唆或利用等方面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法律拟制规定进行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0.
由于立法规定不明确、《刑法》第356条的性质界定不清晰以及毒品犯罪"从重从严"和未成年人犯罪"从轻从宽"的刑事政策冲突等原因,解决未成年人究竟能否构成毒品再犯的问题,需要考量刑法对再犯(包括累犯)的评价体系,结合法律解释原理,对该问题进行理论和法律的双重破解。既有的通过竞合理论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来对未成年人不构成毒品再犯进行论证的思路,其结论虽然可取,但论证理由存有瑕疵。要论证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毒品再犯,需要梳理我国刑法对再次犯罪的评价体系中各项制度间的关系,特别是累犯与再犯刑法评价的异同,结合刑法当然解释的基本原理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进而得出未成年人不能构成毒品再犯的结论。该结论既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评价体系,也顺应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从宽的趋势。  相似文献   

11.
我国立法、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罚措施处处体现了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这符合我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或法律文件的基本要求。然而,根据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事法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考察,并关注“行刑重其轻”刑法思想的运用。为此,有必要在刑事立法、司法两方面分别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宽”和“严”进行具体修正,例如,“宽”的方面包括刑法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严”的方面包括刑法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保护法益为受照护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所谓"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的观点并不妥当。认定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否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需要进行实质判断。本罪属于身份犯,只要行为人具有照护职责身份,与受照护的未成年女性之间形成优越地位和被依附信赖的人身关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法律拟制为其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同时,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或推定明知对方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于本罪加重构成的"情节恶劣",可比较强奸罪的定罪标准加以认定。另外,基于被照护者所从事职业与性侵犯罪行为的紧密关联性,提倡适用职业禁止的刑事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13.
从实质的法益概念出发进行考察,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兼具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观念增强的社会根据,以及国家培养少年、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宪法根据。性自主决定权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法益还应当包括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对于本罪中的"特殊职责"应进行限制解释,形式上要具备特殊身份,实质上要利用职责对未成年女性产生不平等影响。成立本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该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发生性关系"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评判"情节恶劣"只能考虑客观方面的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强奸罪与本罪之间是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但在司法实务中不必严格区分,只需适用重法优先的原则即可。  相似文献   

14.
有关转化型抢劫罪主体范围的规定自从设立以来一直争议不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多部涉及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些司法解释之间却存在对立和冲突,不仅起不到正本清源的作用,相反却再次引发了理论上的各种争议。作为特殊形态的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法律拟制,转化型抢劫与抢劫罪在法益侵害和行为的应受刑罚处罚性上均具有相似性或相同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应当与普通抢劫行为在刑法上同等对待,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予以废除,但立法者关于该罪应当被废除的修正理由较为粗糙,其本身就需要被修正。以幼女不能卖淫为逻辑起点质疑立法者修法的非理性性,不具妥当性。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也不会造成性犯罪相关罪名关系的不协调,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罪可视为交易型强奸幼女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例,其不再受强奸罪共犯或间接正犯评价。交易型猥亵幼女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应构成流氓罪而非奸淫幼女罪,依照1997年《刑法》应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其自始不是刑法所规制的嫖宿幼女行为。  相似文献   

16.
嫖宿幼女罪的出路,应自法益之基本立场中探寻。性自主权是性侵犯罪之统一法益,不满14周岁幼女虽无性自主能力,但不能否认其有性自主权;嫖宿幼女罪保护的法益应为幼女之性自主权,无所附丽的社会风化不是法益,也不能作为社会法益而施以刑法之保护;嫖宿幼女罪并没有承认幼女"同意"的有效性,而正是以"同意"无效为前提来设置该罪的;"卖淫幼女"不是嫖宿幼女罪评价出的结果,也不是该罪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该罪并没有污名化幼女;嫖宿幼女罪属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加重犯,从法益角度看,加重处罚的理由在于立法者认为该罪侵犯了性秩序规范,其正当性值得质疑;嫖宿幼女行为独立成罪并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制造了诸多问题。嫖宿幼女罪于未来修法上应实现向刑法分则第四章的回归。  相似文献   

17.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少年正如初升之红日,蓬勃向上;少年正如初开之花朵,娇艳稚嫩。然而,近年来,关天翼猥亵儿童案、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四川、浙江、甘肃等地发生的一桩桩性侵害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不断刺痛着我们的神经。曾几何时,我们只可能从引入的外国犯罪片中接触到性侵未成年人的变态犯罪者;曾几何时,我们咬牙切齿地用最恶毒的词汇,责骂那些性侵未成年人的人类伦理之耻。而今,不胜枚举的案例层出,“买处”也不是个案,“性侵害未成年人”已经在社会中有了普遍的认知度,这是犯罪学和法制普及的进步?还是犯罪人道德尽丧?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人奸淫幼女,其行为究竟构成什么罪?李立众等同志认为应构成强奸罪。笔者认为这场案例讨论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条款等一系列问题,经过与其他国家刑法的比较,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完善奸淫幼女罪,以避免执法实践中在这方面的分歧。  相似文献   

19.
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从1997年起出现反弹,开始逐年攀升。未成年人犯罪近些年来日益呈现出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犯罪类型集中为抢劫、强奸占75.7%。  相似文献   

20.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等性犯罪是严重侵害公民性自主权的犯罪。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性犯罪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随着社会对性自主权法律保护的强烈渴望,急需将性犯罪中的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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