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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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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鲁佳 《法制与社会》2010,(19):93-94
驰名商标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其成为假冒、仿冒的侵害对象,建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根据《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的规定,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未注册的商标上,将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确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本文指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保护范围及措施等问题进行探讨,对于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南振兴 《知识产权》1995,5(4):14-15
中国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的时机与条件已成熟。这是因为,(一)中国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已基本确立;(二)作为假冒侵权活动焦点的驰名商标亟需立法保护;(三)保护驰名商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确立的一项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四)中国在有关立法和商标管理实务中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法律保护的尝试已经取得了初步经验。而现在急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构架中国的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  相似文献   

3.
驰名商标权利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驰名商标作为商标中一种特殊的种类,其定义和认定方法都与普通商标不同,这种不同是由于驰名商标驰名的特性所致。但我们仍然应当明确,驰名商标的保护不是无限制的,驰名商标权利同样受到限制,对驰名商标的限制应当从地域、时间等方面进行,具体表现为"动态"保护的限制、相对地域性的限制、效力范围的限制、合理使用的限制、驰名商标退化的限制。笔者认为,在我国驰名商标的限制应当重点表现为: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宣传、恶意的商标异议和诉讼行为、不尊重其他权利人的在先权利等情况的限制。文中也对驰名商标权利限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4.
宋宇 《法制与社会》2012,(16):122-124
唯冠与苹果商标案,不仅引发了二者之间在商业上的对决,也引发了学术上的大讨论。其中iPad商标的归属不管在现实中还是学术上都是争论的焦点。而该案涉及国际竞争,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商标独立性。第一,iPad商标应该属于驰名商标;第二,商标独立性的内涵是什么,以及相关的立法现状;第三,商标独立性从商标的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转让等方面限制驰名商标的。  相似文献   

5.
宋宇 《法制与社会》2012,(17):281-283
唯冠与苹果商标案.不仅引发了二者之间在商业上的对决,也引发了学术上的大讨论.其中iPad商标的归属不管在现实中还是学术上都是争论的焦点.而该案涉及国际竞争,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商标独立性.第一,iPad商标应该属于驰名商标;第二,商标独立性的内涵是什么,以及相关的立法现状;第三、商标独立性从商标的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转让等方面限制驰名商标的.  相似文献   

6.
任燕 《河北法学》2011,29(11):51-57
现行立法没有对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制,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法律规制也是滞后的。商标淡化的范围界定为驰名商标使得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保持了一致;驰名商标反淡化实行绝对保护主义。驰名商标淡化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建立在商标权扩展基础上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是反淡化保护的有力武器;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可成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依据;强化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意识;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驰名商标反淡化法》、进一步修正我国《商标法》、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上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7.
王正志 《中国律师》2005,(10):67-67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代表着良好的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对于厂家和商家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利益。所以,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它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协调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成为有关的国际组织的工作重点。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主题,即不仅要保护驰名商标,而且要为其提供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内容。按照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保…  相似文献   

8.
一驰名商标是在一定市场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普通的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往往代表着更高的质量或服务,包含了商标所有人更多的投入和商誉,也更经常地受到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假冒仿靠。对于这种企业的宝贵无形财产,世界各主要国家均提供特殊的、优于普通商标的法律保护。我国2001年《商标法》明确了与现有国际规则相一致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即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不得注册或使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不得注册或使用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事实上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比较全面的,除了《商标法》明确禁止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等方式注册或使用驰名商  相似文献   

9.
驰名商标的定义和认定条件表明,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涉及对企业信誉的审查.驰名商标的异化源于我国社会背景中公众对于驰名商标内涵的误读,异化是对该误读的利用.作为异化纠正措施的按需认定原则应结合司法经济原则来理解,驰名商标是法律对特殊种类商标的定性,这使得司法经济原则得以适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翻译”和“模仿”的认定与对普通商标之间的近似认定不应有不同.依据混淆理论保护注册驰名商标应适用商标侵权认定一般规则,必要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  相似文献   

10.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及我国驰名商标的不断增多以及围绕驰名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频繁出现 ,商标淡化问题也日益受到法律界和理论界的重视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在日益增强。但我国有关商标淡化的立法却迟迟不曾出台 ,给我国反淡化的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有关反淡化的理论的研究 ,找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条约接轨的反商标淡化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冯晓青 《法学家》2012,(4):115-127,179
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范畴,但在受法律保护方面与已注册驰名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正当性,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保护的立法意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澄清,如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因使用而获得商标权利。从立法层面看,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了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商标立法的保护。我国法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应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做出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下,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重注册、轻使用”的做法,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现象严重。注册商标不使用不仅有违商标注册的目的,而且导致注册商标资源的浪费。而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是以商标的使用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更是商标权人的义务。注册商标权的维持也往往以持续的商标使用为基础。为了保障商标使用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规范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督促商标权人真正地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既让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面临撤销风险,同时还应统一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对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全方位的权利限制。以此,强化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既是对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纠偏,同时也是在制度体系上保障商标回归其真正功能。  相似文献   

13.
驰名商标制度的检视与完善是新时代下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理解仍存误区,首先应澄清的是,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商业宣传概念。驰名商标界定的关键是公众的知晓程度,涉及公众范围的界定与知晓程度的判断两方面。我国商标法以是否注册为标准区分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并赋予不同的保护效力;相关行政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证明附加了诸如使用时间等硬性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通过以下思路进行完善:区分相关公众熟知和一般公众广为知晓两个层次的商标,分别赋予混淆保护和淡化保护;正视互联网技术和新兴行业发展对商标知名度认定的影响,舍弃相关硬性规定,避免僵化。  相似文献   

14.
驰名认定是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确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和条件对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从驰名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这一基本思路出发,遵循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和特别保护原则。着眼于商标驰名的法律特征,要求驰名商标必须具有三个方面的条件:(1)较强的显著性,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达到相对显著的程度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得以保持或加强;(2)较高的知名度,即商标在国内中心城市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省市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一定声誉;(3)相对独立的价值,即商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商标所有人不断维护商标本身不受侵害。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以商标注册与否作为驰名认定的条件,并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驰名认定的证明标准,合理运用类比法进行认定,最终达到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切实消除"驰名商标异化"现象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魏丽丽 《政法论丛》2020,(1):113-124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16.
彭学龙 《法律科学》2008,(1):130-143
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  相似文献   

17.
论非常规商标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39届AIPPI国际大会对非常规商标注册这一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旨在倡导各国商标局允许非常规商标获得注册。该制度一旦实施,将对我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商标利益上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在阐述非常规商标注册的原因和背景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来分析非常规商标法律保护的可行性,进而提出我国应对这一挑战的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苏喆 《法学杂志》2012,33(6):111-116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原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我国却融入了一些非市场经济的因素,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对驰名商标的追求已经畸形化,使得驰名商标在中国被扭曲和异化。市场是优胜劣汰的竞技场,市场经济立法的基本宗旨是公平竞争,驰名商标在受到特殊保护的同时,不能挤占普通商标平等竞争的市场地位,企业更不能以驰名商标为幌子去坑害消费者。要通过建立动态认定机制,消除现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机制带来的一些弊端,化解立法宗旨和实际效果之间的矛盾,使驰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9.
尽管地理标志与商标均是在市场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但是地理标志强调产品特征与其来源地在自然、人文因素或声誉上的联系,而商标法对此不予以保护。欧盟以专门立法模式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从制止不正当竞争及避免误导消费者的双重视角处理在先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当地理标志与在先商标存在冲突时,欧盟除了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基本原则外,综合考虑在先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以及已经使用的时间等因素,以不使消费者混淆为前提,允许地理标志与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有限共存,TRIPS协议规定的商标权例外之描述性合理使用为共存方案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欧盟正在通过签订双边贸易协定的策略将其内部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处理规范融入国际贸易法领域。欧盟相关经验为我国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关系在立法模式的选择、具体规则的细化和符合国际贸易协定要求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黄小洵 《北方法学》2017,11(2):63-69
姓名具有识别功能,亦可被作为商标使用。公众人物基于自己的努力使得自己的姓名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使得自己的姓名蕴含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基于此,常有第三人欲借用公众人物对社会大众吸引力变为对商品的消费,而未经公众人物许可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对此情况,我国商标法以较隐蔽的方式进行限制,但法律规定的不明晰使得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仍不时发生,并直接导致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为此,法律在商标注册时应进行规制,从知名度的认定、争议商标与公众人物姓名相同的认定以及争议商标使用的事实状态等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防止不当注册的情况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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