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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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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志祥 《前沿》2009,(3):101-103
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随之引发的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也越来越多。本文简单地介绍环境污染责任制度的历史和现状,阐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基本功能,分析该制度在中国的源起和现状。同时提出了在我国现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中引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必要性,论证了在中国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及其几项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2.
李娜 《前沿》2012,(24)
为了分散旅行社责任风险,维护旅游者利益,我国先后多次颁布旅行社相关的责任保险制度,但其实施效果与旅游局的初衷和旅行社的期望尚有相当差距.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发展我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思路和对策,以期促进我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我国目前有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规定并未恪守这一原则,立法散乱,不够协调统一.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立法完善应坚持"不以行为违法"为前提,不以"过错"为要件的基本理念,同时严格免责事由的规定.为保障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落实,还应借鉴国外"干扰妨碍"、"忍受限度"理论等优秀立法成果,同时配套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社会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4.
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废水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污染事故。此次污染事件凸现了不少环境立法和环境管理中的缺失。我国应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制度。  相似文献   

5.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与责任保险理论联结的基础上,风险社会背景、侵权责任社会化、责任保险以及强制性保险等社会制度条件的成熟有利于我国现阶段该险种的推行。其本质上是基于环境侵权责任的一种分散环境风险的法律技术,遵循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修正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以及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纳入渐进性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除外责任应细分为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应规定应予完善,并在下一阶段以立法模式发展该险种。  相似文献   

6.
李泓祎 《求索》2011,(9):150-15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行为人所致环境污染而生的环境清洁治理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所致的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市场用以分散环境污染风险、消化损失和安定社会的重要策略。目前,我国尚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门性立法,然而,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承受着沉重的环境污染代价,本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较为成熟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尽快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7.
刘丹  ;唐绍均 《求索》2008,(4):139-141
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和生态恶化的加剧,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日益得到重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是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石和落脚点,本文在对环境侵权责任和环境责任保险基本原则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包含社会正义、生态正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8.
发展环境责任保险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中,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能否找到切实有效的环境治理途径,关系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能否顺利实现。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应当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以有效地遏制环境恶化,促进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环境责任保险的内涵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可见,责任保险实质上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将应该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一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由公众责任保险(简称CGL)发展而来。20世纪60年代以前环境风险还不突出,环境…  相似文献   

9.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对于建立良好的婚姻法律秩序 ,保护无过错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确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基于侵权而非违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 :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第三人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也具有其必要性及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法》的实施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市场经济发展迈出的重要步伐。但《反垄断法》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亟待补充完善。从《反垄断法》第50条入手,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四方面要素进行探究,同时比较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特色,在反垄断法宗旨的指导下对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增加企业直接责任人的连带责任;实行双倍损害赔偿制度;确立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否认间接购买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何种责任,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实际上,保险人的责任应为合同义务,保险人责任一词本身并不科学。而产生这一用语并导致诸多争端的正是我国刚实施不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借鉴他国先进立法,将侵权制度与责任保险制度明确分离。  相似文献   

12.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都是借助保险技术解决劳工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制度,二者既存在一定的相互替代性,又具有很强的互补性,需要协调发展。目前中国的雇主责任保险市场规模极小,劳工损害救济主要是靠工伤保险“一条腿走路”,其当务之急是明确市场定位,确定好发展方向和发展策略,做好工伤保险的补充。  相似文献   

13.
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并不是一种新型的独立权利,它在强制责任保险中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任意责任保险中则属于保险给付请求权。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合同履行请求权的一种,它们又属于债权请求权以及救济性请求权的范畴。  相似文献   

14.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损害赔偿才能得以实现。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它是指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对交通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者,即赔偿义务主体,它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原则上即是加害人,…  相似文献   

15.
于娟 《求索》2013,(8):180-182
由于医患关系趋向紧张.医疗工作者将可能采取过度谨慎之医疗策略,以减少自身的医疗责任。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将能极大限度地保护医疗双方当事人,缓解这种紧张的医患关系。然而。基于保险意识、保费收益、保险理赔等原因,保险实践中医疗自主投保行为减少,窒息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与实施。事实上.责任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医疗责任保险肇始于19世纪的法国,目前,德国、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都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时至今日,尚有不完善之处,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及成功经验将给我们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6.
严红梅 《湖湘论坛》2007,20(4):89-90
建立证券保荐人责任保险制度是完善证券保荐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保荐人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形式建立一种集体保险机制.这既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分散保荐人的风险.在建立证券保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还要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包括现行的保荐人制度应从"双保荐制"回归到"单保荐制",建立保荐人质量事故仲裁体系等.  相似文献   

1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令其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以示法律对其过错的惩戒。对离婚中的无过失方,离婚损害赔偿则是对其损失的补偿,对其精神的抚慰。  相似文献   

18.
杜东亚 《求索》2011,(5):151-153
近年来医疗损害纠纷问题日益突出,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在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方面规定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在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方面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医疗损害鉴定方式方面规定了统一的司法鉴定方式,结束了原有的医疗损害赔偿双轨制并存的局面,这对于妥善处理医疗损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自身突出的特征。本文试就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做以论述,指出该责任的特质之所在,以利于在实践中更好的界定该责任,更有效的促进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20.
孙仲 《前沿》2005,15(8):157-159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英美法上的一项制度,指行为人违反了民法中的惩罚性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此作了规定。责任保险依我国《保险法》规定,“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并没有指明何种“赔偿责任”才可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可能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对该“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研究。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责任方式———惩罚性赔偿自然也在研究之列。本文从惩罚性赔偿和责任保险的功能、构成要件及美国责任保险危机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应成为我国责任保险的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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