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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雨凡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3):72-80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与责任保险理论联结的基础上,风险社会背景、侵权责任社会化、责任保险以及强制性保险等社会制度条件的成熟有利于我国现阶段该险种的推行。其本质上是基于环境侵权责任的一种分散环境风险的法律技术,遵循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修正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以及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纳入渐进性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除外责任应细分为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应规定应予完善,并在下一阶段以立法模式发展该险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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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21,(1)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严重污染环境"代替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作为污染环境罪的结果性要件,由此导致了污染环境罪规制范围"口袋化"、解释标准"抽象化"以及犯罪边界"模糊化"等司法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定位不清与功能缺位。虽然生态法益论和人类法益论均尝试为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提供解释方案,力图勾勒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具体内容,但是两个理论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与此相比,主张对生态法益和人类法益实行双重保护的生态和人类双重法益论,既与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目的相契合,又与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相一致,还与污染环境罪的前置条件相协调,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学说。未来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应当摆脱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旧思维的影响,以生态和人类双重法益重释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合理划定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厘清污染环境罪与相关犯罪的刑法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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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曾经是我国环境纠纷处理的主要手段,但由于当前环保制度与非环保制度的各种缺陷,使我国环境纠纷处理格外困难。为此,应构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模式,该模式包括:完善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环境行政调解制度和环境行政裁决制度,增加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突现环境纠纷的投诉制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和环境污染损害的风险赔偿基金及责任保险制度等。此外,还必须尽快制定《环境纠纷处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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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和生态恶化的加剧,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日益得到重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是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石和落脚点,本文在对环境侵权责任和环境责任保险基本原则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包含社会正义、生态正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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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对资本主义工业、农业和生活环境污染的现实进行批判。他们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的唯一动机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剩余价值,从不考虑工人生活所处的恶劣环境以及生态的破坏、环境的污染,造成了严重的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环境污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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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颁布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旨在"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1]作为一切治理措施的最后保障,刑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是以污染环境罪的适用为核心运转的,而检察机关作为连接环境行政执法程序与环境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纽带,对污染环境罪的合理适用具有关键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应转变传统法律监督职能影响下被动接受的角色定位,积极主动参与到创新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以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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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大量苯类物质外泄导致松花江发生严重污染。对沿江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威胁到相邻国家。这是继前年四川川化集团违法排污,造成沱江流域严重污染。沿岸百万群众生活饮用水被迫中断,有关责任人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后的又一起重大污染事故。去年以来.我省也先后发生了多起污染事故,特别是临汾市一些农村群众使用汾河水浇地,导致大面积麦苗死亡。接连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环境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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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是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包括对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被破坏、被污染的环境的恢复。我国必须建立或者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检测、评估和治理服务体系、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升环保科技水平,培育环保服务市场和环境责任保险市场,拓宽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来源渠道,更好地发挥对环境恢复原状遏制环境侵权、保护环境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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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2日,备受全国人民瞩目的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案,经过一年多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理,目前已由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这是自1997年3月4日新刑法修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生效以来,我国因环境污染受到新刑法专设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量刑制裁人数最多的一次环境污染事故,也是第一次在同一起环境污染事故案件中对排污企业人员和环境行政管理人员同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当这一案件的一审结果宣布之后,笔者听到不少群众发出了“沱江污染事故责任人被判刑,是刑法为环保助威的结果”的感叹,而笔者对此亦有同感。为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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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创设了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规制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然而该规定过于粗陋。本文分析了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纠纷的可诉性、当事人适格、及诉之类型和诉讼请求等基本问题予以界定。同时,本文认为构建与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应脱离我国的司法状况和具体国情,而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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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2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近段时间以来,全国相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环境污染,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已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我市11月24日垫江县英特化工公司甲基乙烷反应釜爆炸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督管理,严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报》(中办发电[2005]27号)要求,以及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12月1日召开的"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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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2):131-13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其原告具有法定性,目的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可以协助与补充国家机关执法,能够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损害。从我国有关环境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有其特殊之处,尤其是因果关系方面难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简单归纳,司法实践中应采"合理转移说"更为合理。通过考察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法律实践,结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发展现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可以从将环境污染推定为损害行为、不过分追求损害事实的证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合理转移三个方面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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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不仅会损害特定区域内特定人的财产权、人身权,而且还会损害一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共利益,需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救济行动,以有效监督污染企业和政府,更好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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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慧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4)
次生环境问题,即因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而侵害、损害他人权益乃至危害人类生存这一现象,各国立法对其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学界对此问题亦有颇多争议。事实上,次生环境问题本身的机理较为复杂,在不同语境下人们会有不同的理解。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公害来泛指各种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行为;民法可采环境侵权来指代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环境法则应适用环境侵害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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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89-90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司法工作人员对本罪的罪过形式从实然或应然角度展开了争论,有的甚至对本罪的刑法条文进行批判。从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分类、行为方式、危害结果和法定刑设置等实然层面看,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司法人员应以此为依据正确办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