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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借贷作为传统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延伸,有其合理性与进步性,但因为兴起时间短、行政监管规范缺位等,刑事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包括"原发性风险"与"继发性风险"。从刑法规制逻辑来看,一方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使得刑法应当介入;另一方面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法的目的属性要求,刑法的介入应当审慎。而在刑法规制措施具体设计上,刑法制度也应做适当完善,包括谦抑地修正相关构罪要件,制定细致全面的刑罚措施,以确保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体而言,包括破除僵化的单一入罪标准、合理修正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明确特殊情况下的出罪和免刑事由,以及突出财产刑、资格刑以及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价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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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以为,应该加大酒驾处罚力度,但对酒驾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片面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是一种典型的刑罚万能思维。酒驾是否一律入刑,必须慎之又慎,因为刑法是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一旦用之不当,就会出现打击面过宽的负面效应。况且刑法功能也是有限的,刑罚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最佳手段。治理酒驾的理性做法,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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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3):5-11
"醉驾"入罪是风险刑法范式的一种规定。中国对"醉驾"行为采取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模式,其入罪表现为抽象危险犯且使行为人实际承受了有关职业等资格禁止、丧失的一些应属资格刑的附随后果。我国应借鉴德国刑法中有关刑罚以及"酒驾罪"制度设计,拓展资格刑范围以符合"新财产权"的司法最终处置原则,构建已丧失之资格和权利恢复的复权制度,以最大程度地消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为化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需认真对待刑法第13条的"但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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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毒驾入刑"既是民声与民意的广泛体现,也是诸多学者着力推动的立法目标。在论证"毒驾入刑"的正当性时,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占据了重要地位。从刑法基本理论上看,社会危害性是传统的刑法规范对于犯罪的实质性描述之一,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地位也正在经历激烈的争论,因此以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论证"毒驾入刑"的正当性,不具有逻辑上周延,也不符合目前的刑法思潮。"毒驾入刑"的正当性,应当从毒驾的行为性质、毒驾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以及刑法介入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抛除社会危害性的参与和判断。 相似文献
5.
刘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P2P网络借贷是将原有的资金借贷流程通过网络平台来实现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多种新型的运营模式,这些创新模式积聚了许多风险,也成了非法集资等经济违法犯罪的高发区域。基于经济犯罪自身固有的特征以及刑法谦抑性等因素的影响,刑法在介入P2P网络借贷犯罪的治理时应当极为谨慎,需要贯彻轻缓化的刑事政策精神,注重刑事责任实现的多样化。完善刑法治理制度可以从曾加资格刑的种类、完善非刑罚处罚制度、修改个罪的犯罪构成与刑罚适用等方面着手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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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时代下,后工业社会中各种风险逐渐升格,古典自由主义刑法理论地位受到动摇,刑法制裁体系相应地吸收了积极刑法观理念,前置刑法干预起点,降低入罪门槛,而社会整体评价体系中却缺乏相应的轻罪或微罪评价模式、犯罪分层意识,从而导致刑法附随法律责任引发实质意义上罪责关系的不协调,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责任主义原则等问题。同“以刑制罪”对“从罪到刑”的罪刑关系的反思,在意图限缩刑罚的法益理论逐渐沦为为刑法扩张“背书”的情况下,对犯罪附随法律责任的重视能够促进法益判断标准的实质化,从而有利于促进立法批判机能的实现,也能对保安处分科学化和刑罚“双轨制”发展有所裨益。基于新社会防卫论的论证逻辑也应该对附随后果的逆向论证逻辑以及定位做出限制,同时提出犯罪人处遇重构、引入复权制度等具体举措,以期达到法律体系内部法律责任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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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6):59-66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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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蔚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6)
1979年刑法确立了罚金刑作为附加刑之一的法律地位。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罚金刑作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制向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的刑罚体制转变,其中新增加的罪名多为贪利性犯罪,处以罚金的适用范围显著增加。1997刑法罚金刑立法的下列问题有待完善:过份重视罚金刑的并科;罚金刑的适用对象较为单一;罚金数额有待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执行制度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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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刑罚的种类刑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刑罚。一个国家采取哪些刑种,是与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在远古是同态复仇,封建社会广施体刑。现代社会废除体刑,建立了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我国对犯罪分子历来采取杀、关、管、罚的办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规定,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法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的经验,从实践看,基本上是合适的。这次修订后的刑法,保留了这些刑种,根据经验和 相似文献
1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5):84-86
我国当前的理论和实务中,存在难以去除的刑法主观主义思想,即将犯罪的本质定位为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因而即便行为永远不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也必须定罪处罚,结果因素无关紧要。这种主观归罪的逻辑生成于中国儒家法律传统之中,因而根深蒂固:"以礼入刑"导致刑法适用的伦理化倾向,与主观主义息息相通;"明刑弼教"使得刑罚成为人性教化的重要手段,刑法更加关注主观方面的改造。因此,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去主观主义"应当强化人权保障,改造刑法主观主义背后的社会统治思想,促进中国刑法的去伦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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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4)
现代国家一般在宪法下,把刑法、民法、行政法并列为三大基本法律部门,这是与现代国家运用法律工具统治和管理社会事务,主要以采取刑事制裁手段、民事制裁手段和行政制裁手段相对应的。而维护社会治安,则主要是由刑法和部分行政法来完成。危害社会治安的极端行为——犯罪,由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制裁;其他轻微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由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由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最重处罚——行政拘留的最高期限为15人,与刑罚主刑之一的拘役刑的最低期限15天不谋而合。许多人便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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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5):3-11
在法治社会,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法。刑法以限制、剥夺他人的自由、财产、生命为内容,是所有部门法的最后的保障法;刑法更能强化社会对法的敬畏之心,重视刑法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典范;刑法以保障社会有序为基石,通过对公民及组织的人身和财富的调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更好地实现最后保障法的作用,我国刑法一直在修订,目前我国刑法体系是一部法典452条、三个决定、九个修正案。随着刑法的修订,降低了入罪门槛,将一些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增加了许多罪名,删除了一些成罪的限制性因素;调整了刑罚结构,使刑罚结构总体上趋于轻重搭配合理。我国修正案修刑模式内含的开放与活力决定了其在维护刑法的统一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但修正案模式必须自我调适,在坚守刑法独立品格的同时兼顾民意与政策,在坚守刑法内敛谦抑的同时兼顾入罪与出罪,在坚守刑法修正案的同时兼顾双轨与多元。只有提高修法水平,完善刑事立法,才能充分发挥刑法的功能,实现刑法最后保障法的价值,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让社会变得更加稳定有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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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没"刑的内容是将犯人全部财产没收为官府所有,在中国古代刑法中是一种没有列入正式刑名却又实际作为附加刑使用的重刑手段。在不讲究刑罚人道和罪责自负的时代,统治者基于剥夺财产可以增大刑罚恐怖效果的理由,大肆运用"籍没"刑,反映了野蛮的报复刑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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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权利、宪政关系的和谐化与协调化,从根本上反映的是刑法的品性问题。我国刑法当前正处于国家刑法向市民刑法演进的转型关口,重新型塑刑法的品性,是实现刑法转型的内在驱动力。与国家刑法和市民刑法相对应的是,刑罚的类型也可以分为权力刑罚和权利刑罚。由权力刑罚向权利刑法的演变,正是刑罚品性转换的必然路径。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权力刑罚应当贯穿于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等整个刑罚运行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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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财产刑,罚金刑在我国大陆刑法的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与我国台湾刑法中的罚金刑制度相比较,大陆刑法有关罚金刑的诸多规定还有待完善。通过对两岸罚金刑制度的简要比较,寻求大陆罚金刑制度的改革方向,完善罚金刑制度的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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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刑罚结构是实现刑罚目的之前提,针对我国目前刑罚结构的弊端,《刑法修正案(八)》以刑罚轻缓、配置科学为目标,从减少死刑、完善自由刑、改进量刑机制、加强人权保障等多方面对刑罚结构进行调整,但也存在配刑不当等不足。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调整刑种配置、拓宽非刑罚化途径、合理划定犯罪圈和积极参与世界刑罚改革等举措,继续调整我国刑罚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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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16-118
罚金刑作为现代刑罚改革思潮的最有代表性的体现,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也将逐步提高。在军事刑罚体系中,特别是军职罪中引入罚金刑的问题引起了军事刑法界广泛的论证和思考。考虑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和军职罪的新特点,在军职罪中适当引入罚金刑,不仅能有效惩治和预防部分军人违反职责罪,从经济角度考虑,军事管理的特殊性使罚金刑适用于军职罪一方面可以增加国家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社会成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