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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土地征收纠纷反映了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和征地机关的强制性征地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根源于土地市场二元产权制度下两级博弈之下利益格局的失衡。因征地纠纷诱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问题已得到各级政府的普遍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能够起到"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亟待明确性质及功能定位,正当的民主程序、制度化的公众参与和司法救济的积极介入是有效防范土地征收风险、实现土地征收的民主化和理性化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2.
正立法中的利益博弈是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确认和调整利益关系,实现利益的初次分配,是立法的核心内容。立法直接关系着相关主体利益的配置,立法中利益的冲突和失衡在所难免。利益分配是一种政治,也是一种艺术。利益分配不均,社会就会不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就难以维持。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分配利益的规则,如何有效地合理平衡错综  相似文献   

3.
房屋拆迁是由政府或开发商,对拆迁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再进行建设的行为。通过房屋拆迁,不仅可以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城市环境,也能对原有土地进行再开发,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把城市建设得更好。拆迁的实质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一场利益博弈。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基本假设表明,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各自的利益不同,产生分歧和矛盾就成为必然。在这个方面,武汉市的做法很有参考意义。武汉市去年一共拆了300万平方米的危旧、违章建房,未发生一起恶性事件…  相似文献   

4.
朱列玉 《求索》2010,(10):163-165
本文以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平衡问题为视角,研究近年来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社会矛盾。对土地征收、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平衡以及土地征收制度中利益分配格局等问题进行了界定,在对产生当今利益分配格局的原因分析中,寻找我国政策法规的基本思路。本文认为应由立法机关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明确土地征收的目的,应选择行政征收的程序模式,并应设置合理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建立有效的土地征收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5.
摘要:当前学界关于征地冲突的讨论,存在三种不同的解释范式,分别是维权范式、博利范式和制度范式。为了减少征地冲突,学界一直呼吁要调整甚至是取消土地征收制度。2017年5月份,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篇幅的修改。本轮的《土地管理法》修订,预设了现有征地制度存在不合理性,从制度层面解读征地冲突现象。站在利益博弈的角度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的修改并不能消除征地冲突,相反,在中国城市需要征收土地的现阶段,因为新的征地制度改变了农民维权或利益博弈的预期,而可能引发更多更不可控的利益博弈与征地冲突。现行征地制度优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正,也优于当前学界与政策部门的激进主张。  相似文献   

6.
王士恒 《传承》2010,(6):128-129
因应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多元利益主体的形成,使立法体制成为利益分配机制,立法过程成为权力博弈平台,立法博弈正在成为一种治理方式。在动力表现上,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是立法博弈的内在驱动;在目标表现上,民主与文明是立法博弈的价值诉求;在方向表现上,多元利益平衡是立法博弈的基本趋势。  相似文献   

7.
中央政府、粮食主产区政府和粮食主销区政府作为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基于粮食安全问题有机地联系在了一起。中央政府与粮食主产区政府作为不同层级的政府,发展终极目标函数存在差异,利益取向不完全一致,由于激励政策设计的欠缺与信息不对称,二者之间呈现"非合作博弈"模式;粮食主产区政府和主销区政府作为同一层级的政府,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依据釆取行动,但由于利益得失、取舍的关联性而形成"非合作博弈"。中央政府、粮食主产区政府和主销区政府作为国家粮食安全的利益相关者,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利益失衡是各主体非合作博弈形成的关键,而构建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补偿利益失衡方,引导或满足各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与追求,使利益主体处于平衡发展状态,是现实合作博弈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8.
因应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多元利益主体的形成,使立法体制成为利益分配机制,立法过程成为权力博弈平台,立法博弈正在成为一种治理方式.在动力表现上,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是立法博弈的内在驱动;在目标表现上,民主与文明是立法博弈的价值诉求;在方向表现上,多元利益平衡是立法博弈的基本趋势.  相似文献   

9.
甬政办发[2007]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规范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切实保护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裁决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0.
土地征收是宪法财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理念在于规制国家的征收权,实现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属性不明、征收范围过宽、公共利益缺乏限制性规定、补偿标准存在立法瑕疵等缺陷。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首先必须在宪法中修改财产权条款,增加合理补偿要件;并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  相似文献   

11.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而在法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护农民的私权利,可以从私法角度对公权做一些约束,并体现在土地征收立法中,从而找到一条在私法典中建立以私人财产权保护为价值理念的土地征收制度的路子。  相似文献   

12.
张曦 《学习与实践》2004,(10):53-54,45
房屋拆迁是由政府或开发商,对拆迁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再进行建设的行为。通过房屋拆迁,不仅可以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城市环境,也能对原有土地进行再开发,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把城市建设得更好。拆迁的实质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一场利益博弈。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基本假设表明,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  相似文献   

13.
现代社会生活中,处处充满着博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立法中的博弈》一书,就通过纪实多部上海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过程,为立法带来了全新的利益博弈概念。  相似文献   

14.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为,配合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不仅是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简单修改,更是我国立法工作者和学者们对国家征收制度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同时也体现了立法理念和设计模式的嬗变:由"拆迁"到"征收",法规名称的变化背后,体现的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商业利益性的城市房屋拆迁划分的理念转变,同时在模式设计上,新条例更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控制、补偿机制以及救济制度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公民法定权利与国家执法权力两种法治力量的立法失衡,表现为总量失衡、结构失衡、规范失衡、技术失衡。立法失衡最深厚的根源是公民与国家两类法治主体固有的利益矛盾。这种利益矛盾通过立法动机、立法认识、立法技术、对执行者利益的认可与保护四个方面影响立法过程中两种法治力量的分配。而这种矛盾的客观性决定了立法失衡不能消除,但两类法治主体的能动作用,可以积极预防立法失衡,并从三个层面进行:确立正确的立法宗旨;确立科学的立法原则;提高立法水平。  相似文献   

16.
土地领域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和政治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土地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土地权利与义务的双重缺失与失衡。这种缺失和失衡,使得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都缺乏制度化的实现和调节机制,导致土地利用上的囚徒困境博弈和公地悲剧。因此,要制度化地解决中国土地领域存在的问题,必须构建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形成各方合理的利益结构,而这也构成了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同时,制度化的土地管理模式,也需要进行财税体制改革,改变中国土地管理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17.
李长健  梁菊  杨婵 《桂海论丛》2009,25(4):72-76
农地流转制度在巩固存量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可观的增量利益,各个利益主体为分配新增利益势必会展开激烈的竞争和角逐.运用博弈论系统分析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透视现实制度实行中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在策略选择上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角度着力构建三位一体利益保障机制,矫正农地流转利益博弈中的力量失衡状态,促使农民的存量利益能够得到对价支付,确保农民能够公平参与增量利益的分配.  相似文献   

18.
土地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既涉及农民集体的利益,也涉及其组织成员的利益。正确界定征地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完善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土地征收法律责任制度和纠纷处理制度,对我国征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2011年1月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做了细化规定,社会各界对其操作性具有很高的功能期待,运用"规范完整性"、"规范明确性"两项可操作性评价指标,对其文本的操作性作出评价,能够为更好地执行本条例和进一步完善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我国农地征收有强制征收与自愿协商征收两种模式。强制模式下,地方政府单方主导征收、不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强制剥夺其合法土地权利、住宅不予单独补偿、未经补偿即先行征收,追究不服征收人的法律责任,凸显国家权力。自愿协商模式下,政府就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风险评估等反复听取各方意见,农地住宅先补偿后征收,让渡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改善了被征收人的生活生存条件,国家征收公权力得以维护。未来的农地征收立法,应在公正合法补偿前提下,在坚定不移完成既定征收目标的同时,增加被征地补偿方式,固定土地价值增长收益分成比例,增加被征地农民个人收入,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完善国家与被征收人共赢的自愿征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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