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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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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侦审关系是一个具有自身特殊规律和内在机制的研究领域,侦审之间的权能结构关系决定了其对诉讼形态建构的特殊意义。侦审关系具有动态、转换性,在侦查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是司法对侦查的制约,在起诉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是审判与侦查的阻隔,在法庭审判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则是审判独立。根据侦审关系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不同样式,侦审关系的应然样态可以表达为“独立而不失控、阻隔而不阻断、受制而不依附”。侦审关系研究的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司法制约侦查;二是法官预断排除。其中,前者的实质是侦查行为正当化的问题,后者则是裁判结论正当化的问题。从运行机制的维度审视,侦审关系的制度逻辑是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并举,审前阻隔与审中排除互补。主要制度组成包括侦查阶段的侦查令状制度、起诉阶段的侦审阻隔机制和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侦审关系是决定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关键环节,也是控、辩、裁三方法律地位和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相似文献   

2.
毛立新 《政法学刊》2006,23(1):76-80
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须抑制侦查对审判的影响,通过一定诉讼机制,实行侦审阻断。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侦审阻断机制不健全,导致侦查中心主义,庭审流于形式化、走过场。应借鉴域外两大法系的做法,正确理解侦审阻断的概念与法理,完善我国侦审阻断机制。  相似文献   

3.
侦诉功能和主体分化后,根据诉讼中心的不同,侦诉之间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互动模式.以侦查为中心,侦诉相对隔离、诉服从于侦、侦实诉虚;而以审判为中心,则显现出侦诉协同、诉主导侦、侦诉制约等特征.对照以审判为中心的理想型侦诉关系,我国的侦诉关系存在着侦对诉协同不足、诉对侦制约不力、审前检察中心未建立等不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应立足检察监督职能,促进更为合理的侦诉配合制约机制生成;通过强化以辅助控诉为内容的侦查实战训练、凸显专业性的刑事警力资源配置、完善侦查内部审核等重置侦查机制以对接刑事指控;通过推进驻所检察开展侦查讯问合法性监督、创新完善类案检察规范和引导、打破检察内部藩篱聚力公诉等变革检察工作机制来服务审判.  相似文献   

4.
预审作为侦查阶段证据核实的最后防线,也是起诉审判活动的前置基础。通过法条品读及对既成学说的研究,可以推演出预审具备承续侦查、监督保障和诉讼准备三大应然功能。而"侦审分设""侦审合一"等传统预审模式在现实中乱象生成的症结,源自对预审功能体系的背离。为实现预审功能的本位回归,因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基调,祛离侦查本位的诉讼价值,破除"线性结构"的诉讼构造,需要预审重构提供制度支撑。在"大刑侦"格局下布设预审框架,落实主办责任制,辅以证据审核的重点移转和专业人才的培育,以重构与"以审判为中心"逻辑内核相对接的预审模式。  相似文献   

5.
江涌  殷一琪 《行政与法》2007,(3):113-116
通过比较研究与理论剖析,关于我国的侦、控、审关系,我们发现存在着五大误区应予校正:侦、审之间应该是二元化的配合制约关系而非互相配合制约关系或无关系,侦、控之间应该是配合关系而非制约关系,控、审之间应该是制约关系而非配合关系,整体结构应以审判为中心而非侦查为中心,应该是共时性的诉讼结构而非历时性的工序结构。  相似文献   

6.
改革侦查预审分设的体制、实行侦审一体化以后,对侦查人员提出了“不但能侦、而且会审”的全新要求。因此,为了保证侦查办案质量,必须认真研究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消极心理现象,并帮助侦查人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之。  相似文献   

7.
两大诉讼模式中共有的三大诉讼原则,即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当代刑事诉讼基本条件和最低要求。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将三大诉讼原则切实贯彻到审判程序中去。种种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裁叛活动有追诉成份的现象,检察人员弱于举证而冷听审判的错位现象,法庭审理呈书面性、间接性,少直接质证的现象,均是未贯彻三大诉讼原则的表现。建议以三大诉讼原则的确立来指导改革现行审判方式;确立审判独立的核心为法庭独立;削减审判人员庭外调查取证职权;强化检察人员举证责任;限制庭前审查案件内容;保障证人举证等等。  相似文献   

8.
魏晓娜 《证据科学》2016,(3):283-287
自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以审判为中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如火如荼般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求是作为裁判根据的案件信息,形成并仅仅形成于法庭审判程序。故此,“以审判为中心”原则上排斥法庭审判以外的信息对事实认定产生影响,尤其是侦查案卷对刑事判决的直接影响,由此引出侦、诉、审之关系,即刑事诉讼之纵向结构问题。因此,目前学界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讨论多着眼于诉讼结构。然而,从本质上言,“结构”属于“以审判为中心”形式性的一面,犹如人之骨架,结构之外,“以审判为中心”仍有自己的血肉灵魂。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审判为中心”应是“形”、“神”兼备的。“以审判为中心”之灵魂,恰恰是它对形成判决基础的案件信息来源近乎苛刻的要求。由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对我国证据制度造成的冲击,必然是正面、直接和根本性的,这其中,也包括我们已经约定俗成的证据法基本概念。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实践中出现的机动侦查管辖权虚置、侦查管辖权划分过于绝对化、侦查地域管辖缺陷等诸多问题,其成因在于简单借鉴与我国国情的冲突、未厘清管辖概念、"以审判管辖为中心"统摄侦查管辖缺乏合理性等。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重构,应当以诉讼理论为先导,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阶段论的特征和侦查、起诉、审判的属性差异,确立"两个管辖中心"和"一个中间协调环节"的基本架构,并明确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分工、侦诉审管辖权协调、管辖规则等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10.
侦查中心主义是将侦查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核心角色的刑事诉讼模式。在该模式下,侦查案卷对法官的判决具有直接的控制力,司法裁判生成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与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确认无异,使得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侦查机关的橡皮章,从而导致庭审程序严重虚化。与侦查中心主义相对的是审判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庭审的实质化,这要求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应通过法庭的实质性审判来完成。在“侦查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具有不同的结构关系。审判中心主义会促成新的诉审关系的生成,诉审关系的不同也会直接影响着审判中心主义目的的实现,这也是重构诉审关系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11.
侦审合一是公安部于建国后在公安运作体制方面作出的最重大决策之一。新体制打破了我国长期沿用的侦查和预审作为公安内部两个独立运作部门的体制,将刑侦和预审合而为一,取消了作为独立部门存在的预审。侦审合一究竟意味着预审在侦查破案功能方面的削弱和消亡,还是相反? 能否正确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侦审合一的根本目标:1加1大于2。因此,对侦审合一体制下的预审工作作出正确定位是公安工作的当务之急。新体制和新形势必然要求预审功能发生变化侦审合一后,预审不再成为独立的工作部门,但预审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依然存在,由于新体制的特殊性,再加上新形势的要求,预审的功能必然发生相应变化。首先,侦审合一后,侦破和办案从分离的前后两道工序变为同时进行的双重任务,刑侦人员一身两任,使侦破和办案同  相似文献   

12.
卷宗笔录是中国刑事法官主要的裁判依据,是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比较研究发现在欧洲大陆国家,卷宗笔录的使用并没有阻碍现代刑事诉讼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卷宗笔录已然成为整个诉讼运行机制的一环。比较研究的结果为我国卷宗笔录正当化提供了进路——侦查行为合法化的司法审查,辩护律师及时全面的阅卷权利保障,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直接、言词原则的法庭审判,卷宗笔录便仅仅是用于记载侦查过程,固定依法形成的证据信息,辅助法庭审判的材料。  相似文献   

13.
审讯,在刑事诉讼法中称“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在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讯问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人员依法进行的讯问,以及法庭审判中的讯问。本文仅就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所运用的策略展开讨论。故本文所称侦查阶段的审讯,是指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为查明案件事实,证实犯罪,由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质证和调查的一种侦查活动。(以下简称“审讯”)一、审讯在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审讯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同时又是法律实体上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规…  相似文献   

14.
主办侦查员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侦查活动与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审判等工作之间的衔接,而侦诉衔接的过程中主办侦查员与其他诉讼主体在理念、方法和思维方面存在差异,成为了主办侦查员制度发挥功效所面临的困境。对此,主办侦查员制度在施行与适用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对主办侦查员法治化理念的强化,明确侦查中立性要求,提升侦查诉讼性目标,以主办侦查员主动化、负责制、提升侦查质量为方法实现侦诉衔接下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优化。  相似文献   

15.
受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司法环境等综合因素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超职权性、口供至上性和相对独立性.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需要认真审视和有效建立新型的“侦审关系”“侦诉关系”“侦辩关系”,更加严格侦查阶段的证据证明标准,更加注重全面收集各种证据以及更加重视应对刑事辩护问题.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须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型,转型的实现路径主要包括: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调整和创新以及刑事诉讼立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6.
第二审程序,是继第一审程序之后的又一独立的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究竟如何“参照”,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审理方式并存的局面,大体上可分为书面审理和直接审理两种方式。而直接审理,一般又分为直接开庭审理和调查讯问审理两种形式。我认为,直接开庭审理应是刑事第二审的基本审理方式。本文仅对这一审理方式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7.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剖析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及其体现的诉讼价值着手,结合现行审判程序存在的主要弊端,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前审查、庭审方式和更新审判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庭审方式改革应着重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即明确审判人员的职责,给法官在法庭的角色重新定位;建立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对抗作用;加强合议庭功能,纠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  相似文献   

18.
侦审关系侧面之审判中心主义的形式与实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远 《当代法学》2016,(4):22-36
侦审关系侧面之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在于,审判权应当对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及结果实现有效审查,而这一实质的实现形式则有多种可能性.随着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传统意义上的审判中心主义面临挑战.为应对这一难题,世界各国分别发展出繁简分流与重塑侦查两种方案.从我国法治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现阶段不应过分倚重繁简分流方案,而应充分借鉴重塑侦查方案中的各种有效措施,在传统的封闭式侦查阶段中加入法官听审与辩方质证等因素,探索审判中心主义的多种运作形式.  相似文献   

19.
补充侦查 (下文略称为补侦 )是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 (下文略称为起诉部门 )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 (下文略称为公安侦查部门 )移送审查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以及由起诉部门依法提交人民法院 (下文略称为法院 )审判的案件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公安侦查部门或自行在原来公安侦查部门侦查的基础上 ,进行补充性调查取证的诉讼活动。补侦可能发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补侦是本次调研的对象。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本次调研发现的补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探讨如何在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  相似文献   

20.
侦查讯问制度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侦查讯问制度是以侦查讯问活动为调整对象的.由于侦查讯问活动只是获得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手段,侦查讯问制度实质上是过程价值与结果价值冲突与平衡的产物.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制度是以承认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因此,尽管各国仍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积极价值,侦查讯问制度的构建却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陈述的自愿性为核心的.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配置严重失衡,由此引发了许多问题.因而,对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改革完善应着眼于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述自愿性的保障,并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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