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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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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房买卖登记包括两种类型 ,即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房屋产权 (所有权 )登记 ;商品房预售登记使债权具有物权性 ,房屋产权登记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力。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各国的立法例的研究 ,分析了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 :产权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相区分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人直接基于合同享有的权利为债权。预售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购买人享有债权,但对购买人权利效力的强弱有影响。现行司法解释在一定情况下赋予购买人权利以物权效力保护,但在权利定位、对抵押秩序的影响和与物权法定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大陆法系民法承认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局限性,以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不动产物权受让人。我国应借鉴预告登记制度,更新认识并改造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完善购买人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物权的外在公示方式是登记,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把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在物权变动方面,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与社会实际。  相似文献   

4.
对现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立法未能将房屋买卖与房屋租赁两类不动产的性质作明确区分,将登记备案亦规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文章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入手,分析了不动产租赁权的债权性质以及登记系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提出房屋租赁合同并不会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因而登记备案亦不会对合同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旨在修正与完善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已经成为商品房交易的必经环节,但相关制度并未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性质、效力、功能亦无明确界定,登记备案是否可诉以及一房多卖情况下买受人权利顺位等纠纷,理论界存在争议,实务中裁判不一。应完善制度顶层设计,将登记备案主管部门归口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明确登记备案的性质及适用范围,规范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但从法理和制度价值上来看,应当采允许的态度.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性质是合同的转让,因此其法律要件就应当与合同转让的法律要件相对应.通过完善现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来构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登记制度,能够切实解决投机炒房和“一合同二卖”两大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登记"应解释为民事登记(有别于行政登记).一方面,不动产物权交易合同以书面为之,登记应为不动产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交易设权生变的时间标志.  相似文献   

8.
,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20(5):115-122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在建过程中房地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加之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够完备,故引发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诸多法律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一阶段的登记行为的深入分析,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性质,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生的相关案例,探讨解决审判难点问题的方案,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和统一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9.
房屋买卖属典型的不动产处分行为,不动产买卖合同履行不以交付而以登记为准,故即便占有房屋亦不生物权之效果,合同履行又需相当长时间,在其问发生的变故殊难预料.夫妻房产登记一方名下时,私人间房产交易极少律师参与,易生纠纷.纠纷发生时,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协议之效力?如合同无效,损失如何确定,如何分担?如合同有效,可否继续履行?如不得履行,则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如何分担?判决结果涉当事人重大利益,又乏定论,有明确之必要.  相似文献   

10.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预购人转让预购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必须征得全部预购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并且必须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预售商品房不得办理按揭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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