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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上公民的健康权、名誉权无法涵盖身体权的内容 ,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独立人格权。当身体权受到侵害后 ,受害人有权获得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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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起着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的作用。在民法中不但规定了每个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而且相对应地规定了民事主体应该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以确保相对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实现。当民事主体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民事义务时,另一方民事主体有权请求相对方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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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1):74-80
《民法通则》中以“公民 (自然人 )”来表述民事主体 ,引起作者的研究兴趣。本文认为在西方语境中 ,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的现实基础是市民社会中的市民。西方社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认识市民 :自然状态中自然人享有自然权利 ,自然人带着这些权利步入市民社会 ,国家只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而存在。所以 ,在民法用“自然人”表述民事主体蕴涵着天赋人权的价值理念。我国清末以来 ,移植西方民法 ,曾使用自然人一词。但是 1 949年建国以后 ,中国民法以“公民”来表述民事主体 ,直至《民法通则》中再次出现自然人。这一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我国民法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哪些变化 ?笔者将借鉴语言哲学的研究成果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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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体组织器官支配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但公民是否有权自损健康,让与自己的身体组织器官,以挽救他人的生命呢?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作者认为:公民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组织器官,这种权利属于公民身体权的内容,但公民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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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环境权是公民等主体享受清洁健康生活生产环境的权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赔偿的权利。并在借鉴了一些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就环境权基本问题中颇具争议的环境权性质和环境权主体两个问题进行了阐述。本文认为环境权是一项民事性权利,是属于私权范畴,环境权的主体既包括公民,还应该将组织团体和后代人纳入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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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自然人享有人格权毋庸置疑,但是对于法人是否也享有人格权这一问题,却是争论已久。本文对人格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比较当下学界对法人人格权立法所持的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我国民法应保护法人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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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最基本的法律权利。民事权利的自然权利说、意思说、法益说、法力说揭示了民事权利本质的四个层面,即"自然为理"、"意思为体"、"利用为用"、"法力为形式"。从宪政视界考察,一方面,民事权利形成和发展是孕育宪政环境并促成宪政产生一个重要的条件,另一方面,宪政又是发展公民民事基本权利的关键手段,发展公民民事基本权利是宪政的终极目的和归宿。应正确认识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构建一个以民法为基本法,以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为配合的网状维权(利)、控权(力)系统,并统一于宪法,才能构建一个完整、和谐、统一的民事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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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确认公民民事主体资格,是民法通则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与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民法也正是为了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应运而生的,故各国民法典都把确认民事主体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民法总则之首。公民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关于公民的主体资格,我国历来的宪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何把宪法原则具体贯彻到民事关系之中,那就需要民法通则对公民主体资格作出具体规定。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制定民法,以致公民的主体资格只有原则规定而无具体依据。这种状况不仅对人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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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都是平等的,民法学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回答。一种认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民法通则讲话》指出:“民法所讲的平等主体是指作为民事主体来说,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作为主体的公民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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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身体的价值越来越重视,也越来越希望自己的安全、尊严和自身价值能够得到法律的及时保护。身体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理应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法律保护。文章主要从身体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关于身体权保护的现状入手,进而提出几点完善我国公民身体权民法保护的建议,以期有助于身体权的相关讨论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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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一切民事活动的基础和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事权利在范围上不断扩展,在内容上不断丰富,在构造上也更为完备。“有权利即有救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必含法律救济力,这是民法的常则,也揭示了民事权利的完整结构:基础内容和救济内容的统一。民事权利仅有“法律容许的行为范围”这一基础内容,而不配之以具体法律救济力,民事权利必将抽象化,而只有形式上的意义。因此,我国民法在权利制度上,不仅应实现基础内容的广度及深度的扩张,更应赋予权利以强大救济——即建立完备的救济权制度。只有实现基础权利和救济权利的统一,民事权利才具备真实意义。我国民法界对民事救济权的整合研究,显然不够。基于此,笔者试图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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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初始民事立法中,是将生命权和健康权混在一起的,称为所谓的“生命健康权”。但是,生命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有别于身体权、健康权,也有别于劳动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区分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本文仅就生命权(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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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立法体例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作为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法律手段,是民法自身体系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因其体例设备合理与否关系到整个民法体系的合理与完整,笔者认为有深入研讨之必要。一、设立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的自然逻辑现代通说称法律为权利之规定,法律学即权利之学,民法学尤其如此。民事权利与每一个民事主体息息相关,是民事主体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没有民事权利,民事在体就无法存在。各种市场经济活动是民事主体通过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而实现的。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是民事义务二者相互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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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之我见●施建辉一、关于合伙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之争论关于合伙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之争论,在我国由来已久。大致分为两派。一派持否定观点,认为合伙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一派持肯定观点,认为合伙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两派关于合伙的概念、特征亦因服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