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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如何认识与对待刑事司法算法决策愈发成为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鉴于刑事司法算法决策在技术与法理维度展现出的双重适应性困境,导致对其的发展定性衍生出一种刑事司法算法决策的脆弱性表征将直接支配其发展命运的观点。重新审视刑事司法算法决策在质效两方面的韧性表征,以及同其技术母体人工智能在韧性维度的同频共振,可知作为其内生性发展动力的韧性表征,乃刑事司法算法决策发展的性质定论。针对脆弱性所体现出的裂隙风险,基于福柯规训理论,引入刑事司法人本论理念与技术正当程序原理。前者为人本议题,崇尚方向性指引;后者乃技术方案,偏重制度性建构,以此二者的互补性调和,建构出规训刑事司法算法决策的完整框架。  相似文献   

2.
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存在联系和冲突。究其原因,不难发现两主体的关注点和思维方式不同,但最根本的则是新闻自由和司法自由的冲突。要处理好二者的平衡,首先二者要做好自身,其次应积极以司法节奏带动新闻媒体与舆论。  相似文献   

3.
论传媒与司法的博弈及平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媒具有客观性、主动性和动态反映性特点.在联系案例的基础上研究司法与传媒的博弈关系,认为传媒与司法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因此需要平衡,同时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又是平衡的基础.我们的正确选择是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  相似文献   

4.
“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阳 《中国法学》2012,(2):180-191
李昌奎案件作为"舆情再审"的典型样本,引发我们对司法决策中舆情风险的思考。在形式合理性法治中,司法与以社会舆论为载体的民意冲突不可避免。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构建型法治推进中,死刑案件的司法决策便是舆情风险的高发地带。由于司法权威尚未牢固树立,中国司法机关的舆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化解司法决策中的舆情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树立司法权威,而在当下,为实现对已有司法权威的存量保护,强化司法与社会诉讼过程中的沟通机制,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5.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杰 《天津检察》2007,(3):24-25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下,中政委提出了在政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那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否存在冲突?二者之间存在什么内在的联系?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呢?在此笔者围绕这些问题作一点分析。  相似文献   

6.
骆定进 《法制与社会》2012,(18):114-116
当前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存在重要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为化解两者之间的冲突,本文提出先应在司法理念上引入型商型司法正义,并从网络与法院两个方面,提出解决之策。本文意在协调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良性互动,规范和促进网络舆论民意与司法审判法意关系的平衡,促进司法民主化的建设。  相似文献   

7.
利用人工智能的推理技术和机器学习技术,以及建立海量且有效的法律知识库,算法有可能接管司法决策。目前已经获得广泛应用的法律信息检索系统、法律专家系统皆属辅助型法律智能系统,它们的研发和使用为决策型司法智能系统奠定了技术和经验基础。然而,要使司法决策成为可能,人工智能必须在运用法律推理、掌握法律语言以及深度学习经验性知识方面取得决定性突破。人工智能司法决策必然要求重新审视法律推理逻辑,重构审判责任理论,重塑法官职业身份内涵,甚至改变司法决策过程中人机互动的关系格局。为了避免变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须划定人工智能司法决策模型建构的限度。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技术安全标准,介入应以司法公正为价值追求。通过构建合理的算法规则机制,对算法不透明性提供必不可少的制度约束。  相似文献   

8.
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评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徐迅 《法学研究》2001,(6):149-185
中国受众对法庭新闻十分关注 ,媒体在满足公众知情需要的同时亦反映公众对司法的批评。由于缺少共识、缺少规则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正处于较不稳定的时期。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新闻批评与司法尊严、新闻采访与法庭秩序的冲突时有出现。冲突中 ,媒体总体处于强势 ,承载着较多的社会期待 ;而一旦发生诉讼或面对司法权力 ,媒体又处于绝对的弱势。实现平衡的制度框架有待建立  相似文献   

9.
加强对人工智能司法发展及风险的研究是时代课题,其中人工智能司法的可解释性困境尤为关键。人工智能司法可解释性指的是司法决策或行为的可理解与透明性,涉及基础数据、目标任务、算法模型以及人的认知这四类关键要素。不可解释困境主要是由数据失效、算法黑箱、智能技术局限、决策程序和价值缺失等因素所致。但是,人工智能司法的不可解释困境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可解释性具备认知层面和制度层面两方面基础。纾解困境的具体策略包括:构建司法信息公开共享制度,提高有用数据的甄别与利用效率;从软硬法结合视角建构司法系统的运行标准与制度规则;从全过程视角强化主体之间的协同治理;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赋权法官的司法解释空间,提高法律解释技术;强化交叉学科人才建设,提高对人工智能司法决策模型的引领;发挥法官的自律与能动性,实现司法智能决策的人机协同。未来,不仅需要把握司法价值与技术理性的平衡,还需考虑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差异化介入,推动人工智能司法战略目标实现。  相似文献   

10.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存在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双轨制模式,二者以不同的职能共同实现对商标权的全面保护,两种模式均是对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状态进行确认,但二者在极个别情形下会出现认定冲突,为保证人们行为的安全性,应对冲突认定提供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1.
张哲 《法制与社会》2013,(35):137-138
民意与法意之间的冲突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是如何协调这种冲突却是可以考虑并且值得努力的。这就涉及到了另一耷重要的问题——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即司法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司法职业化还是司法大众化?本文在比较分析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各自涵义、背景、内蕴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见解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王建林 《河北法学》2004,22(6):133-136
大众传媒是当今社会公众了解公共信息并表达意见的主要渠道。媒体的监督具有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价值,但媒体与司法之间同时存在着冲突。冲突的解决应当从各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以达到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实现。从我国的司法现状看,更应强调对媒体作为公众舆论渠道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在多个场景落地,在司法领域却备受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具有鲜明的价值判断特征。人工智能司法是一种“规范性科技”支持基础上的司法,而非计算性科技或预测性科技技术本身。人工智能司法在裁判可接受性、信息整全、信息筛选、事实评估等方面有一定优势;人机交互决策不仅可能,而且早已通过各类数据库系统成为现实。不过,人工智能司法却面临规则僵化、人机决策权重如何配置、不同司法层级与不同部门决策趋同、算法黑箱决策等难题。应坚持人工智能司法的辅助性定位,坚持法官与检察官的弥散性决策与主体责任制,允许不同司法机关对人机决策权重进行实验性设置并开展实践探索,坚守基于部门分工与审级分层的制衡决策,促进算法解释的可问责性而非完全公开。智慧司法成功的关键,在于设计符合司法原理的人机交互决策制度。  相似文献   

14.
和谐强调一种更高要求和层次上的配合,其意味着冲突的消弭,而国际私法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根本任务,其中的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体现了这一价值追求.和谐与国际私法是否存在联系?存在怎样的联系?其作为一种价值范畴对于国际私法是含是可欲的?带此疑问对国际私法中程序法领域的国际民事司法协助进行具体制度上的考量,以期获得一种对和谐与国际私法内在关系上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张建 《犯罪研究》2000,(5):19-21,41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消化之间相冲突的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刑事司法活动就应以刑法及其罪刑法定原则为依据,将罪刑法定原则与国家的刑事政策相融合,在适用刑法及罪刑法定原则中准确体现司法三效果。  相似文献   

16.
在冲突与和谐之间--对司法权本性的追问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汪习根 《法学评论》2005,23(5):20-25
科学地把握司法权的本性是司法改革与发展的关键。从本质上讲,司法是艺术司法、和谐司法与逻辑司法的三重统一。谋求在对抗与冲突下的均衡、和谐司法正是司法权的应然本性。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案件的发生已呈上升趋势,而实践中对平行进口是否应予准许、是否构成侵权等争议很大,如何在自由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之间寻求二者的平衡,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姚莉  显森 《法商研究》2012,(2):45-51
为防止借能动司法之名违法办案,应该设定一系列规则,从主体、客体和内容几个方面对能动司法进行程序规制。在能动司法的启动阶段,享有启动权的法官应当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选择地决定是否进行能动立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和有效司法。在能动司法的运行阶段,法官应该在当事人或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中,充分运用诉讼内外的方法和手段能动办案。在能动司法的决策阶段,法官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采用不同的决策原则:在疑难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专家参与、分类解决的原则;在社会广泛关注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在普通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将能动司法作为实现公平正义可供选择的手段之一的原则。  相似文献   

19.
算法自动化决策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可能因其决策过程的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而对某些群体造成歧视。实践中,算法歧视主要表现为偏见代理的算法歧视、特征选择的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三种基本形态。为了消除算法歧视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规制措施。从规制的空间维度来看,这些措施包括原则性规制和特定性规制方式;从规制的时间维度来看,包括事后性规制和预防性规制;从规制的主体角度来看,包括自律性规制和他律性规制方式。在司法审查层面,不同待遇审查和差异性影响审查是两种基本模式。强调平衡“数字鸿沟”,抑制算法权力,并在此基础上,确保国家权力的运用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是大数据时代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的基本共识。  相似文献   

20.
司法系统是当今美国社会的重要权力中心之一.根据美国宪法,司法系统应保持独立性和政治中立性.但是,司法系统在维护自身独立性的过程中,在抵制立法权和行政权干扰的过程中,必然和政治权力发生各种各样的纠葛,使他们事实上不能真正超脱于政治之上.在美国,司法展现了很多重大的政治冲突.在制宪者所设计的分权与制衡政治架构中,司法部门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根本不可能摆脱政治权力之间的角逐与冲突的命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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