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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思想追求,法律面前众生平等的理念由来已久,从制度设计层面回溯,1954年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中第85条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整部宪法出现“平等”一共有7次。令人扼腕的是,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以后,“人民内部”与“人民外部”的敌我矛盾被无限扩大化、泛化,直至“文化大革命”爆发,这一重要的法治追求被抛到脑后,我们的社会也因此遭受重大创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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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读周保松教授"什么是自由主义"一文,不免产生了颇多感想与疑惑。通过该文的解释,自由主义(或如作者所称"左翼自由主义")看起来已经解决了其一直以来面临的几乎所有难题,如"贫富不均和社会不公"、"文化相对主义和价值虚无主义泛滥"以及归根结底作者全文也力图弥补的"自由主义的德性缺陷"等难题。笔者无意于否定自由主义在西方国家建立民主政治、共和宪政及尊重个体自由方面所作出的贡献,但该文对自由主义的综合判断读来令对自由主义有兴趣的学者们总有不满足之感:是不是该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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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法律规制及其限度——兼以云南德宏某村"村规民约"为参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尚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6)
我国乡村自古呈现一种"治理共同体"格局,在内生性的自我共同体结构之外,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强制参与和治理。建国以后,强制参与的进程更为密集与细致,表现为一种权力的"下沉"。乡村治理的法律规制是这种"下沉"的赓续与"转化"。"村规民约"自古随传统的变迁而变迁,当下是由现代的法律规制进行理性化再造,这种再造冒着理性独断的危险。而当下这种村规民约并非知识论上的"实践性知识",仅仅是乡村变迁进程中的法律规制的一种转化性产品,对于法治现代化的意义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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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來,中國大多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出台了推動地方法治建設的「決定」、「規劃」、「綱要」或「意見」,並在國家法制統一的大框架下展開了大量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實踐探索。「法治湖南」、「法治廣東」、「法治浙江」等已經成爲人們耳熟能詳的熱門詞匯。有學者判斷,「地方法治」現象作爲地方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可能成爲法治國家建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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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14年7月的最后一个周末,马克斯·韦伯的客厅里群贤毕至,名流如云。大家激动地谈论着刚刚发生的震惊世界的邪恶事件——萨拉热窝的谋杀。战争的乌云滚滚而来,但却似乎没有令这群意气书生丝毫感到恐惧,言谈中反而流露出一种“久违的激情”。而且,因为这种激情已多日在胸中荡漾,他们个个感到焦躁不安,急切地等待着战争的来临。[1]他们觉得,风起云涌过后的世界秩序崩溃有可能是伟大而激动人心的事情。人们聚集在韦伯周围,他们的七嘴八舌让韦伯思绪万千。这位曾经历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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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结构下的法律制度创新虽然无可避免地受到各国自身国情的影响,但法律制度本身的结构模式及制度创新范畴却是可以界定的。我国法律制度创新自晚清以来带有强烈的救世情怀,而法律制度的三重结构及制度创新的三维度论正是对这种附加情怀进行一种合理化协调,是对法律制度和制度创新的理论还原。基于此,我们提出了政治——政策体系创新、价值——道德观念创新和规范——技术模式创新等三维创新理论,以期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法律制度创新进行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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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治试验的动力机制与制度前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在制度"理论证明,鼓励和引导地方法治试验有利于推动制度的生成并提升其生命力,与经验"试错"的实践逻辑相吻合。地方政府和政府中的"代理人"为人们提供优质的"非市场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和"政府供给产品与服务"可以吸引特色资源,推动地方发展,发挥竞争动力学优势。这又反过来强化了地方竞争,产生了地方发展动力。当前,地方已从基础设施、政策优惠等技术竞争走向法治创新的制度竞争阶段,主动返回"有限政府",推动民主选举,开放权力资源,促成地方法治有效治理秩序的形成将成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向。在财政驱动型地方发展背景下,当前地方改革须在实践问题导向下,对地方法治可能偏离甚至背离国家法治框架的风险必须及时预设有效的制度红线,促其朝向培育公民、激活社会、重塑政府之路加速迈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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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中国已经历了三个时代:第一,清末民初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西方法学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吸纳,其中含有对法哲学问题的初步思考,如梁启超在1902年所写的《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中就采用了日语的“法理学”名称,并于1904年在《新民丛报》第四卷第5—6期发表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中主张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法文”的解释,而且包括法文以外的法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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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视角下的地方法治试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治是推动国家建设的重要动力。审视近年来发生在我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治试验,提炼其"理想类型",并进一步分析地方参与国家建设的深度、广度和限度,在当前我国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对"程序型法治"的湖南案例、"自治型法治"的广东案例以及"市场型法治"的浙江案例的考察表明,地方法治试验可以在提升国家能力、建设社会组织、塑造公民意识、弥补中央治理欠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法治建设的原动力问题依然需要在地方法治试验中不断地加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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