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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因产品瑕疵而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的瑕疵,亦叫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因产品瑕疵(即缺陷产品)而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第3条的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确立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形式有二种:产品合同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产品合同责任指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性能、标准或质量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的情形。其责任归责原则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理论、采用过错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产品侵权责任则是指因生产或售出的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消费者或使用者人身伤亡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对其…  相似文献   

3.
针对食品安全案件中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根据具体情况既可附加于合同责任又可附加于侵权责任中。三法所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方面各有不同。在构成竞合的情况下,在合同责任内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应为特别法;在侵权责任内部,应当允许受害人根据个案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相似文献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致害的侵权责任规则中,忽略了另一个责任主体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同时也还存在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为责任主体的情形,因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承担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后,还有其他可以追偿的责任主体,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并合问题。将产品责任规则应用到“互联网+交易”的责任规则之中,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物致害,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在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具备后,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请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5.
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或冲突,我国《产品质量法》应重新界定"投入流通"的含义,使其仅指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而进入流通环节的时点,并以此做为生产者对相关主体承担缺陷产品损害责任的起算点。同时借鉴国外产品责任法的有益经验,通过扩大生产者的外延来减轻销售者的赔偿义务,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  相似文献   

6.
论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又叫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供货者、进口商)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在规定产品责任时,也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所谓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从而使自己免除产品责任或减轻产品责任的事由。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确立,使产品责任构成条件更加明确,因而可以兼顾有关各方的利益,从而使产品责任法发挥更加积极的社会作用,以避免责任过于严格而给生产流通…  相似文献   

7.
一、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4条的规定,缺陷包括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合理的危险,另一种是不合格产品,即不合标准的产品.不合理危险可以看成是对缺陷的绝对规定,非常明确清楚地指出,只要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是缺陷,而不论是否存在该种产品的质量标准.不合格产品则可以看成是一种相对规定,是指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此,如果某种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仍然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这时,生产者仍然应承担责任.不能把符合标准作为拒绝赔偿的抗辨事由.原因在于,标准的制定受当时认识水平和科技水平的限制,况且标准一旦制定,总有一个稳定时期而非“朝令夕改”,故就有标准已陈旧而科技早已向前发展的情况.如果以产品符合陈旧标准而拒绝赔偿它确实已造成的损害,就可能给生产者大开方便之门,并且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这无疑有悖《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二、诉讼时效在《产品质量法》颁布前,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  相似文献   

8.
当前,产品质量差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生产者、销售者不是通过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来增强竞争力,而是采取种种违法手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用户、消费者的利益,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99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至今已一年有余,在社会生活中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笔者注意到,《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在保证并提高产品质量和保障消费者及用户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不足之处。为了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笔者谈谈个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都是生产者责任的必要前提,也是产品责任要件中一个棘手的问题。缺陷产品的补救,关系着生产者责任的具体负担及负担的大小。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在这两个问题的规定上,均存在一定的欠缺。本文拟就我国产品责任因果关系的判定以及缺陷产品补救方式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关于侵权的一般条款。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侵权的一般条款都是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与责任之承担的一般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与责任之承担的一般规定,相反,它要更为抽象。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超级一般条款应理解为所有侵权责任之构成与侵权责任之承担的最根本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11.
一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依《婚姻法》第46条的规范意旨,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离婚而非侵权行为,其性质应是法定责任。该条列举四种情形旨在规定对离婚的四种过错而非四种侵权行为。其要件应包括:离婚、损害、过错、离婚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2.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理论依据 ,是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是使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必备条件。它们是产品责任理论和产品责任法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研究产品责任 ,必须加强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13.
一、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及特征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由于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或用户的人身遭受伤害或使其他的财产受到损失,则制造或销售这一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都要对消费者或用户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它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相似文献   

14.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新产品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我国民事立法拟对产品责任作出规定。笔者仅对产品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浅述: 一、产品责任是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电视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显像管爆炸,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坏;制造和出售伪劣药品,造成服用者病情恶化等等,对此,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民法上所说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并非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它侵害的是权利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而产品责任则是一种合同外的侵权责任,它侵害的是权利人的财产所有权和生命健康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围绕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举证倒置原则及产品责任的负责事由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制度的意义和设想。强调要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的认定来确保产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要保护生产者和销售者利益,以防一些不良消费者以故意行为进行诈骗活动。  相似文献   

16.
既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面,临着“精神分裂式”的自我冲突:一方面,立法扬弃大陆法系传统,确立多元责任承担方式;而另一方面,理论却固守大陆法系传统.承继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理论。为避免创新与保守的自我冲突,我们须构建能够囊括全部责任承担方式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退出式责任”与“割让式责任”二分法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退出式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为侵权行为,无需损害、因果关系,无需考虑过错;割让式责任则可沿袭适用传统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理论。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第46条确立了产品的后续观察义务。后续观察义务的确立,其目的在于督促生产者对已经出售的产品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尽到注意义务,防止将缺陷产品投入市场造成大规模的损害,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关于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的基础。因此,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以发展风险进行抗辩必须以产品的后续观察义务的严格履行为前提,对因发展风险所致的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如果没有积极履行产品的后续观察义务,将丧失掉发展风险抗辩的基础。  相似文献   

18.
论责任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责任保险岳西宽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这里的第三...  相似文献   

19.
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作为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发达国家已非常完善,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很不完善。这种立法差异直接导致了企业轻视召回缺陷产品和政府在缺陷产品监管上的无力,使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害。为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以形成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安全与稳定、增加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政府的产品监管职责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0.
论书籍类出版物之产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书籍类产品的迅猛增多所带来的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加,但法律并没有对其进行强有力的规制。文章从比较法上考察,认为应对书籍类出版物适用产品责任,使设计者、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一般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在对缺陷产品不能指出其生产者情况下应将其视为生产者而适用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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