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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国家交往的发展,合作处置国际犯罪也日见频繁。二战后,随着对战犯进行惩罚的要求,国际刑事法庭应运而生,由此揭开了国家向国际组织引渡罪犯的序幕。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常设的国际司法机构,有权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审判,这种新型审判实践突破了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范畴,必然为古老的引渡制度带来新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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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国际犯罪中的个人责任及其刑罚已作出明确规定,而国家支持或直接实施国际犯罪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责任形式应包括法律、道义、经济和政治在内的混合处罚措施。国际刑事法院需要与联合国安理会密切合作并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支持,才能封犯罪个人和犯罪国家实行二元处罚。 相似文献
3.
与国际社会体制的发展相适应,国际犯罪管辖权从“单一模式”向“复合模式”转变,形成了间接管辖权和直接管辖权并存的格局。间接管辖权即国家管辖权是国际犯罪管辖权的主要模式。一系列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管辖权开创了国际犯罪直接管辖的理论和实践,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则是国际犯罪直接管辖权的最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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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在1994年的建立和12年的审判实践经验为国际刑事法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主要表现在: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历史上首次建立专门审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刑事法庭;丰富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容;扩大了对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犯罪的管辖权,进一步积累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经验,对国际刑法中的三大罪行的界定作出了新的阐释;推动了非洲国际法学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常设性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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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之间确立的对国际犯罪进行缉捕、起诉、审判和惩处的重要管辖体系。本文首先论述了传统的四种国际刑事管辖权,即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接着本文阐述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迭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发展,然后,本文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国际刑事管辖权的挑战。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的从中引发的相关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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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特设法庭,即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及常设性国际刑事法院,对检察官的独立性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不仅符合国内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共同原则,也是打击危害国际社会的最严重犯罪的必要保障。可以说,国际检察官的独立性是国际刑法体系的一个结构性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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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刑事法院简介(一)国际刑事法设立的必要性国际刑事法院是对个人实施最严重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的第一个常设性国际法庭,它是由主权国家通过缔结条约方式建立的常设性、专门性国际司法机构。它虽然与联合国有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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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既不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 ,也不同于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职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需要从管辖职能、管辖目的和管辖范围等角度 ,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所具有的复合性、补充性、有限性等基本特征进行分析 ,并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隐含的延展性作相应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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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产生及其意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迅猛发展,出入境的人员流动不断增加,罪犯的引渡已成为我国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权以及惩治犯罪的国际合作方面面临的一项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首先,当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中国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出逃或离境,尽管我国对此类犯罪享有管辖权,但要对罪犯进行实际审判和处罚就必须先将其引渡回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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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应他国请求,将被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逃犯或已被判决的罪犯交付该请求国以使其实现审判或执行判决的制度。其作为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一直在国家联手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引渡是主权国家之间的一种合作,其间又涉及到相关人员的个人权利。因此,引渡制度在运行实践中,一直受到一些例外原则的制约。这些例外原则以国家主权、刑事政策和相关个人的权利保护为前提,旨在保护相关个人和被引渡请求国的利益。“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就是这些例外原则之一。本文不想对引渡的诸例外原则进行全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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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航空法中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往往要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因此仅仅依靠单个国家的国内法来有效地惩治罪犯从而达到惩罚罪犯和威慑性的目的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有些罪犯逃往他国,以政治犯不引渡这一理由来逃避惩罚。在1970年和1971年海牙/蒙特利尔公约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引入了国际航空法当中。这一在国际刑法领域历史悠久而又运用广泛的重要原则在国际航空法领域是如何构架的,其在国际航空法领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有着哪些意义,都是以下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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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是国际司法合作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打击跨国和国际犯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引渡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如:引渡已不完全限于国家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会牵涉到非主权的司法管辖区;本国人不引渡原则;财产与罪犯一并作为引渡客体以及引渡程序等问题。这些新的问题不妥善解决,会影响引渡正常实施。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实践中,涉外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不少都涉及到了引渡。尽管我国在引渡方面已有多个司法协助协定包含刑事协助的内容,但多无明确的引渡条款,且条款涉及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十分有限,远不适应发展需要,亟待建立、健全和完善,关于如何健全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本文作了较深入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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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国际刑法本身的特有属性,国际刑法中的国际犯罪只能是国家实施的国家行为,即以国家名义或者代表国家实施的,侵犯和危害全人类共同生活利益的严重危害行为,不应当是个人行为,而这正是国际刑事责任的基础。国际犯罪刑事责任从其本质上来讲只能是国家责任而不能是个人责任,其责任的承担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个人,这反映了国际刑法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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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前南法庭)在二战后的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之后,由国际社所设立的第一个追究个人包括国家领导人刑事责任的设国际刑事法庭。由于其最近首次对一位前国家元首米舍维奇进行审判,该法庭也是国际媒体和民众所关注的点之一,而法律界对此案甚至对法庭本身的合法性等的论也从未中断。法庭运作10余年来,在惩治战争罪犯和他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严重违反人权的犯罪,为被害人伸正义,威慑未来的罪犯,促进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道法国际刑法的发展,强化国际法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也为其后10余年来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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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刑事法院简介 (一)国际刑事法设立的必要性 国际刑事法院是对个人实施最严重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的第一个常设性国际法庭,它是由主权国家通过缔结条约方式建立的常设性、专门性国际司法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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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国际刑法的历史,虽然个人对国际犯罪负刑事责任之行为形式和内容有所变化,但是国际犯罪之集体属性不能阻却个人的刑事责任却不曾动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5条的规定与早前的国际刑事法律文件之最大不同点,不在于重新界定国际刑法中个人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而是对个人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形式予以了系统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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