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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6 毫秒
1.
未公开信息是我国证券期货犯罪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行为对象要素。有必要在刑法理论上充分论证未公开信息的实质内涵与规范边界,推动司法解释、刑法实务对未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未公开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对相关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按照规定采取规范管理的投资经营、技术分析、监督管理、行业资讯、调控政策等信息。证券期货犯罪司法实务应在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准确界分的基础上全面把握未公开信息的特征。  相似文献   

2.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行为的犯罪行为的罪名归纳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比较适宜。本罪的立法对于保护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促进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未公开信息是指,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尽快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正确认定本罪。  相似文献   

3.
证券投资本质上就是关于信息的处理和博弈过程,在证券交易市场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是一种交易欺诈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不仅破坏了证券交易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不知情且不特定的投资人的利益,从而削弱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使证券市场逐渐低迷。故有必要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进行规制,从立法和监管两个角度,如完善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法律制法规和构建多元化的证券监管体系,从而净化证券市场环境,强化投资者保护。  相似文献   

4.
论证券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一种最为普遍和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内幕交易的存在是以内幕信息的存在为前提的: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发生的依据,内幕信息是决定内幕人的根本标准,利用内幕信息是成立内幕交易的最终法律条件。因此,研究内幕信息,对于我们正确把握内幕交易的本质,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运行规律,科学评判我国现行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优劣,恰当提出完善我国反内幕交易法律的对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理论和立法上有关内幕信息的不同观点和不同立法的比较研究,认为内幕信息应当由未公开性、确切性和重大性三大要件构成。  相似文献   

5.
证券内幕交易、泄露证券内幕信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投资者公平交易的权益。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因过失而泄露证券内幕信息,不构成本罪。确认主观方面应用客观归责的原则。判处罚金刑时,应正确确定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6.
政治与信息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及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存在以及运作形式的全面"信息转型","信息政治"应运而生,它是政治信息化的必然产物,是信息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空前重要的表现,是区别于"质能政治"的一种"新政治".但是,如果将信息在政治中的重要作用极度夸大,就会走向政治信息主义:一种关于信息政治的理想化的看法,其负面表现就是政治中的信息崇拜,将政治变成纯粹的操弄信息的活动,而不重视实际的政治绩效.在政治中需要重视信息,但要避免走向政治信息主义.  相似文献   

7.
王倩倩 《理论前沿》2007,509(20):20-21
公众与财政部门具有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的存在,财政分配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极大地影响了财政职能的发挥。因此,构建财政信息披露体系,削弱信息不对称是消除信息不对性,进而推进财政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邬焜先生关于"信息的度量(质和量)"问题的讨论,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可以说,无论是度量"绝对信息量"、"相对信息量",还是度量"必然性和偶然性及其信息量",都离开了邬焜先生本人关于"信息本体论"、"信息认识论"的规定,即离开了"客观不实在"、"间接存在(自在信息)"、"中介粒子场(信息场)"的范畴,将事物本体的质和量,说成是信息的质和量,与他所谓"信息思维是关于不实在、间接存在的思维",实为南辕北辙,使传统哲学(马哲)的物质,沦为没有质和量可度量的"离休下岗"地位。  相似文献   

9.
信息是资本市场的"轴心"和"生命,"资本市场是信息最重要、信息最集中、信息最不对称、信息时效性最强、信息价值体现最充分的市场。信息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要求我们研究信息供给、需求和流通问题,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运行系统,以减缓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实现资本市场的公平交易和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10.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基本法规,自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步形成。该《条例》经过8年的实施,在推进政务公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保障公民知情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尽管如此,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诸多不足,包括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不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本刊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与完善"设置专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提供的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包括: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另外还包括新《国家安全法》出台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安全"例外规定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审判等。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1.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和优化应当做到坚持原则与创新内容相结合、经济性信息与非经济性信息相结合、加强管理与保护权益相结合及传统手段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完善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应从增设证券信息披露监管委员会以完善证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健全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强化持续性信息披露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2.
在内幕交易犯罪中如何认定内幕信息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大问题,内幕信息的认定应当坚持非公开性、重大性、确切性的标准。对于内幕信息的传递应区分具体案情的不同情形,依法追究直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下面传递层级的人员,基于罪刑法定之原则,不宜进行刑事处罚。对行为人利用相关信息做出预测的情形,只有行为人利用的是内幕信息做出预测时才可进行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3.
在合同条款的内容存在争议或者合同出现漏洞时,适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来确定当事人问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各国普遍承认的解释规则.我国《合同法》也确认了交易习惯的重要地位,不仅在总则中将交易习惯确定为解释合同的原则标准,且在分则中规定了大量根据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具体条文.但何为交易习惯,交易习惯的法律性质、认定方法以及如何适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审判实务中,对交易习惯的司法认定更是存在诸多争议,交易习惯未能在司法实务中凸显其重要作用,对交易习惯的构成和适用规则进行探讨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14.
信息的有效扩散是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因素之一,然而,信息的有效扩散除强调高效的扩散机制与扩散模型外,也应强调信息在扩散中应遵守的法律规则或制度约束。在充分考虑法律和相关制度在信息扩散过程中所提出的约束性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可扩散信息"的命题,在对不可扩散信息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不可扩散信息保护的必要性等进行充分论述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种类的不可扩散信息提出了在其保护过程中应特别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导致了众多的不良后果和交易风险,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严重损害.因此,必须加强对内幕交易的预防和监管措施.我国已经构建了内幕交易监管的立法体系,然而这种法制体系仍然具有一些不足之处,还需要加以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6.
地图分析法在犯罪情报分析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图分析法是一种古老的情报分析方法,它被广泛运用到各个分析领域。在犯罪情报分析中,分析人员运用地图分析中的“圆周假设”理论,可以实现“历时”信息与“共时”信息,地理要素与心理因素的多重结合,具有独特的“时空”与“心物”交叉优势,从而帮助分析主体立体积聚有效信息,获得增值情报。  相似文献   

17.
"信息安全"是一个既富有美感又具有新颖性的价值判断。"信息安全"中的"信息",指的是涉密的且具有较高理论或应用价值及重要经济价值的特别信息,笔者将这类信息表述为"蕴含价值的信息"。要通过形象直观的审美教育,传授正确使用信息的方法,做到求真、向善、合美。要以我国信息技术在促进国家软实力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为基本教育内容,使信息技术的发展既注重商业经济效益,又要在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占领国际学术与科技创新的制高点。以审美的眼光分析漏洞与评估风险工作,自然就拉近了与信息安全的距离。审美教育既要从不同角度和侧面生动地反映我国信息建设取得的成就,又要注意强化叙事观念的创新性和震撼力。  相似文献   

18.
中国证监会将光大证券在“乌龙”事件中采取的处理措施认定为违规行为,其中就包括内幕交易行为.“光大乌龙”事件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内幕交易,但是将其如此认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制度目的的.另外,“光大乌龙”事件也为进一步探讨实践中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立法改进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19.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面对面交易,法律应建立一个畅通的渠道,保证消费者在交易前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了解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商业信誉等,据此,电子商务交易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措施应包括这样几个方面:转变经营者信息披露方式、确立经营者的在线信息披露义务、明确C2C交易中自然人的经营者身份、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誉评价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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