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3篇
  免费   1篇
法律   9篇
综合类   15篇
  2023年   2篇
  2019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3篇
  2014年   15篇
  2012年   1篇
  2011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11 毫秒
1.
“幌骗”型高频交易利用中性的高频技术,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而被世界相 关国家严厉制裁。美国在首例“幌骗”型高频交易刑事案的司法实践中,从交易模式来界定“幌骗”行 为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之界限,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幌骗“意图取消”之主观目的。在我国现行刑 法体系内,以《刑法》第 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条款对“幌骗”型高频交易行为进行刑事 制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在证券期货法律等行政前置法上明确其违法性,确立幌骗等新型 操纵行为的客观要件;以间接证据为支撑,合理适用刑事推定原则,从其客观行为推定“不以成交为目 的”之主观故意。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难以在犯罪构成中合理定位。基于体系下的问题思考方式,坚持在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内安置定量因素。提倡将犯罪构成分层为形式的犯罪构成和实质的犯罪构成,定量因素以及正当化事由等均可纳入实质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形式评价和实质评价将在一定程度上分离,有助于解决犯罪构成相关的理论难题。  相似文献   
3.
性贿赂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局限于我国刑法立法,司法实践中依据贿赂的不同情形,将性贿赂行为以受贿罪、相关犯罪的酌定从重量刑情节、渎职犯罪进行刑法制裁,存有一定的缺陷。基于性贿赂行为的性质以及有效惩治性贿赂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扩大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确立"数额加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模式。  相似文献   
4.
涉恐资产冻结是金融反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治恐怖活动犯罪具有重大意义。随着反恐法治的逐步完善,我国确立了以金融制裁为目的的涉恐资产冻结制度。相关法律对涉恐资产、金融机构等概念进行了精细化的界定,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遵守了正当程序的相关要求并且注重加强国际合作。但是,我国涉恐资产冻结法律应当进一步注重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好涉恐资产冻结与其他保全措施之间的关系,同时应当注重涉恐资产冻结中的权利保障,以便有效地防治恐怖活动犯罪。  相似文献   
5.
有效防治恐怖活动犯罪离不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出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国际社会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排除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打击恐怖活动犯罪还需在联合侦查、情报交流与信息合作、案件文书送达等方面开展司法协助。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有必要建立刑事诉讼移转管辖的司法合作制度,以便于各国之间加强反恐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恐怖活动犯罪。  相似文献   
6.
在假释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假释的适用对象问题,合理地确定假释对象对于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具有重大作用。但我国在假释对象条件上采取一刀切的立法方式,没有过多考虑犯罪人的不同和犯罪类型的不同。而域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针对不同的犯罪人和犯罪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假释条件.这有利于行刑个别化的实现以及更好地实现假释制度的功能,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上针对不同的犯罪人和犯罪类型规定不同的假释条件。  相似文献   
7.
防治恐怖活动犯罪是当下我国重大的现实问题。冻结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资产有助于在经济上打击恐怖活动。我国已建立了完整的涉恐资产冻结制度,但是司法适用中,在涉恐资产的冻结对象认定上,我们应当将"恐怖活动"的主观要素作为区分"恐怖活动"与其他暴力活动的界限。明确"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恐怖活动是"恐怖活动"的表现形式;涉恐资产冻结的主体是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将出台的《反恐怖法》中应协调好涉恐资产冻结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同时也有损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项新的罪名,需要就“劳动者”、“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问题的司法认定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在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进行司法适用时,应当依据民众观念和社会情势的变化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结合"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以及网络空间的社会属性,网络空间应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其独有特点,认定虚假信息要从内容的虚假性、诱导性、具体性以及信息来源的非正当性等四个方面来加以认定;"无事生非"的主观心态并不是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所必需,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主观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明知"的认定应当以刑事推定的方法来予以认定;借助于"累计犯理论"和"传播性理论"判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要合理考量发起者的行为使得危害进一步扩大的危害后果。  相似文献   
10.
赵远  商浩文 《法学杂志》2016,(8):98-107
无线电是重要的国家资源之一,我国无线电已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对无线电的刑法保护有助于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1997年《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很不科学,“结果犯”的设置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该罪的法定刑配置较低且缺乏层次,罪状表述不完善,相关罪名之间不协调.基于无线电保护的现实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行政前置程序,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改为“情节严重”,增设相应的加重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改进现行法条中的部分用词并整合相关立法,以实现对无线电更为有效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