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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斡旋受贿是否独立成罪的立法论争未曾中断。介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后,斡旋受贿与直接受贿、间接受贿不同,其本质是利用职权的"影响力"受贿。《反腐败公约》《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共同"倒逼"斡旋受贿独立成罪的立法进程,其罪名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扩大犯罪对象,合理取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配置法定刑。  相似文献   

2.
受贿犯罪在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涉外事务活动中是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受贿行为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党政机关中、高级领导者、国家行政机关行业主管人到人、财、物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受贿犯罪现象。一、受贿犯罪主体特征根据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受贿犯罪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人犯罪;一类是单位犯罪。在自然人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是犯罪主体。在这里,国家工作人员特指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所谓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相似文献   

3.
干股受贿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已经人所共识,可刑法理论的失语和刑事惩罚的失效难以与国家惩治腐败的力度相适应。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初步统一了对干股受贿理论与实践上的模糊认识。为加深和扩展研究,对于千股受贿犯罪特定语境下的股份价值、受贿数额、受贿未遂等问题本文特别加以厘清。  相似文献   

4.
斡旋受贿若干争议问题刍议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该行为理论上一般概括为斡旋受贿或者间接受贿。对于斡旋受贿行为在刑法中的归属及其构成,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立足于与日本刑法相关内容的比较对斡旋受贿是否应独立成立一个罪名进行分析,并对斡旋受贿中受贿人与被斡旋人之间的关系及不正当利益的含义予以了界定。  相似文献   

5.
司法机关应当在全面理解最新受贿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作出受贿犯罪的定性判断与数额计算,不能直接排除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获取收益未明显超过应得收益行为的受贿性质。通过对利润真实性质的考察与例外情况排除受贿故意,能够从正反双重层面准确把握“明显高于应得收益”的司法认定。不能将接受具有高度风险性的证券、期货等收益机会认定为受贿。  相似文献   

6.
作为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干股,意指收受人未出资而获得的具有相应资金对应、可定期收取红利的合法股份,应根据公司性质确定干股价值.干股受贿未遂具有区别于其它新型受贿犯罪的独立认定规则.在受贿股份真实性缺失的前提下,股份只是给付国家工作人员高额红利的借口,检察机关应当直接将所分红利计入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7.
单纯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受贿行为.从法理上说,单纯受贿行为侵犯了受贿罪的法益,但我国现行刑法对单纯受贿行为的性质并无明确规定.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试图规制单纯受贿行为而对现有刑法条文的解释不免牵强.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单纯受贿罪"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8.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定关系人”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却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前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后通谋”也应认定为受贿共犯的故意内容。  相似文献   

9.
期权受贿是近年来受贿罪的新变种。与普通受贿罪相比,期权受贿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特殊性。期权受贿罪的客体通说是廉洁性说,应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要求即时回报,而是与请托人约定,在事后或其离职后再予以兑现的行为。期权受贿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期权受贿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相似文献   

10.
通说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解。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而不应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限制。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即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已足。  相似文献   

11.
邓小平的廉政建设思想,集中反映在六个方面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廉政建设与惩治腐败;廉政建设与党风建设;廉政建设与群众路线;廉政建设与法制建设;廉政建设与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2.
古今廉政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虽未建立健全现代意义上的一套完善的廉政法律制度 ,但其建立的十分完善的官僚制度中将治吏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并积累了丰富的吏治经验 ,主要表现在官吏的选举任用、考核管理、监察监督、惩贪肃贿等法律规范及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之中。当代中国廉政法制建设的任务十分急迫且繁重 ,其中“依法治官”应当说是重中之重。文中围绕官员选任、考核、监察、惩贪四个方面的廉政法制建设进行了古今的比较研究 ,对借鉴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精华为今日所用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3.
加强村官职务犯罪的防控,是保证村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保证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的迫切需要。村官职务犯罪可能涉及的全部罪名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整理并从法理上分析村官职务犯罪立法体系,有助于这一立法体系的完善,也有助于司法事务的开展。  相似文献   

14.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在艰苦的条件下,加强廉政建设,培养了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只见公仆不见官"等优良作风,为党的廉政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些经验不仅是取得抗日战争乃至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对我们今天特别是"十七大"之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仍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朱镕基充分认识到腐败危险性和廉政建设重要性,提出贯穿廉政建设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构筑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保障、筑牢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意识防线、坚决查办大案要案等一系列廉政建设措施。朱镕基廉政建设思想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要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坚持"经济与廉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借鉴国(境)外的先进经验。  相似文献   

16.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经历了非常艰辛的风雨历程,在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党纪党规、国家法律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新进展和令人瞩目的成就。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17.
“官”,自古有之,清官、贪官大抵是对“官”最为常见的划分。清官、贪官有着截然不同的为政作风及社会影响。鉴于贪官的社会危害,历代励精图治的帝王在大力嘉奖清官廉吏的同时,总以各种手段预防、惩治贪奸。我党自建党以来,对反腐倡廉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尤为关注。然而即便在今日,贪污腐败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依然存在,当前进行反腐倡廉建设仍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对包括中国古代的清、贪官文化在内的中国古代廉政文化资源进行再挖掘,对当前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8.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今日中国高度关注的重大课题。以史为鉴,消除专制,"民主防腐";摒弃人治,依法防腐,是研究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建设得出的深刻教训和有益警示。吸取古代廉政法制的教训,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廉政法制是十分有益的。  相似文献   

19.
安源党组织和安源工人以"义无反顾、敢为人先"的革命精神,创造了许多我党历史上的首例和首举,同时在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上开创了我党这一工作的历史先河。虽然安源工运期间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尝试和探索是初步、不完备和不成型的,它却以最早探索的历史地位载入我党反腐倡廉工作的史册。  相似文献   

20.
江泽民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思想是其反腐倡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内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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