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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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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有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管制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追根溯源,这一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现有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制的逻辑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化结果。  相似文献   

2.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2,(2):7-7
▲浙江高院吴英案二审维持原判2012年1月18日,备受瞩目的亿万富婆吴英案二审终于有了结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因此维持一审原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曾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1  相似文献   

3.
《政府法制》2012,(9):9-9
吴英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吴英案被泛称为涉及非法集资,这个说法稍微有点笼统。通常理解的非法集资,就是刑法概念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长期受到法律界人士诟病,曾轰动一时的企业家孙大午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牺牲品。但是,法律意义上的非法集资不光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集资诈骗罪,本次法院判处吴英的罪名就是集资诈骗罪。  相似文献   

4.
打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幌子,通过公众媒体或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以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非法集资。办理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可以根据涉案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实际用途、非法集资人归还能力等要素,综合判断非法集资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相似文献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及立法失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本质上看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的偏颇,导 致对本罪与集资诈骗罪联系起来分析时,产生了刑法对明确以“非法集资”作为目的行为的 犯罪进行打击时,打击的是诈骗行为而不是非法集资行为,而未见“非法集资”只言片语的 条文却执行着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职能。因此,立法语言要尽量明确、清楚,避免歧义。  相似文献   

6.
既有的非法集资犯罪认定标准主要是以线下非法集资案为原型归纳形成的.司法者在将这些既定标准运用到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非法性"的认定应从"部门"导向转变为"依法"导向;"公开性"的认定应从"媒介"导向转变为"对象"导向,且被害对象的认定应从"不特定"标准转变为"非合格投资者"标准;"利诱性"的认定不仅要考虑保本付息的承诺,还要考虑涉案资金的使用去向.另一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区分两罪的要素"之一"而非"唯一";"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构成要件,既不能从诈骗行为中推导出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非法占有目的中推导出诈骗行为;在区分两罪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先客观、后主观""先违法、后责任"的检验逻辑.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吴英案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焦点,关注点不仅在于吴英案罪名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在于刑罚是否适用死刑问题,也就是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问题。本文意在通过浅析吴英案、阐述我国非暴力犯罪的内涵及综合国外对非暴力犯罪的立法现状,研究讨论我国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当与否。  相似文献   

8.
《法人》2011,(12):83-85
温州80后夫妇非法集资涉案7亿多元被批捕 10月27日,浙江省永嘉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依法对集资诈骗高达7亿多元、非法承兑汇票5亿多元的犯罪嫌疑人施晓洁,作出批捕决定;以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对刘晓颂作出批捕决定。  相似文献   

9.
集资诈骗罪一方面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罪,与诈骗罪表现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被当作“加重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了“骗”与“被骗”的构成要件缺失却依然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欺骗”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混淆不清、两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标准的主观化趋势的问题,从而导致“非法占有目的”在被扩大化的同时又被弱化,进而造成集资诈骗罪被矮化、限缩。应从金融秩序法益的立场,回归集资诈骗罪的金融犯罪属性,重塑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明确“欺骗”“诈骗”的同质性,增设“骗取集资款罪”,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构建体系化的集资诈骗罪罪名群,化解集资诈骗罪刑罚供应过度与不足并存的尴尬。  相似文献   

10.
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到2012年发回重审被判死缓,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司法内部工作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热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从  相似文献   

11.
《法人》2011,(9):75-77
甘肃大圣科技公司总经理等7人非法集资等案开庭 8月1日,甘肃“大圣科技非法集资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察机关以大圣公司总经理张思东、副总经理赵世荣等7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认定集资诈骗金额人民币9700多万元。  相似文献   

12.
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该强调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避免客观的依结果归罪;对诈骗行为的认定,应该关注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被骗行为间的互动。就本文述及的两个典型案件而言,不宜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可考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英定罪;因涉案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备受质疑,无法认定曾成杰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时,既要避免唯数额论的倾向,又要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和舆情民意对量刑所起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尽量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以尽快推动立法上废止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13.
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存在诈骗故意而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转贷给诈骗行为人的下线行为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相似文献   

14.
张向永 《法人》2007,(2):121-121
尽管吴英假非法集资之手缔造的“暴富神话”破灭了,但我们在为此感到欣然的同时,不能不提防“张英”、“李英”们卷土重来。  相似文献   

15.
案件     
《中国律师》2012,(2):85
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一审认定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  相似文献   

16.
神话的破灭     
哲疆 《江淮法治》2010,(6):24-25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吴英,这位出生在1981年的亿万女富豪曾经名动一时,不过,从2006年4月本色集团横空出世,到2007年2月公司解体,她的财富神话只有短短的300天。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非法集资人民币近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近3.9亿元。  相似文献   

17.
曾经名噪一时的富姐--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2007年2月7日被东阳警方以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刑拘,于2009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集资诈骗罪名判处其死刑。吴英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吴  相似文献   

18.
史向军 《政府法制》2013,(19):43-43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诈骗活动,如中奖、汇款、信用卡消费、公检法办案、复制电话卡等电话诈骗信息,以及非法集资、高利诱惑等诈骗活动.山西省公安厅及太原市公安局于2013年6月7上午在太原市五一广场举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给人民群众发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材料。  相似文献   

19.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今年来我国金融犯罪领域多发的、如何区分二罪并对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是该类犯罪的一个难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二罪的关键,本文将借一个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于一体的案例来直观分析应当如何把握本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  相似文献   

20.
管岑 《法制与社会》2013,(24):255+259
非法集资行为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如何通过法律区分规制不同的非法集资行为,稳定社会金融秩序,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司法认定入手,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关于公众的认定、集资目的的考量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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