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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评析审者兼诉的种种现象和原因,阐明诉审分立对于诉讼公正的意义。作者认为,诉审分立的实质是诉审制约。诉制约审判,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其意味着审者不能兼诉,也不能随意干预诉。法院依职权对诉进行正当干预,就是审判对诉的制约,这意味着诉不能是当事人完全任性的行为。理清诉审分立与制约的关系,将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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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作为”行为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确认,并保证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分别运用审判权与诉权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①并通过其相互作用共同推动民事诉讼的发展。其中法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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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实现之程序机制——以当事人诉讼权保障为侧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5,(4):41-55
司法公正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机制来表达和实现,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之构成司法程序的基本要素,当事人诉权的程序保障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程序机制合理界定两者的程序角色,为当事人诉权实现提供便利的程序机制,充实对当事人实现诉权之程序制度,适当强化法院对当事人诉权实现之程序保障义务,司法公正之实现便具备了程序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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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诉和诉权的理论被民诉法学界津津有味地研究着,而且,学者们还在研究中不厌其烦地论述着这些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但从实践界反馈回来的信息,却并没有使学术界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因为实践界实在无法弄清被学界推崇至上的诉和诉权的理论到底有多少实用价值。即使实践界有人耗神费力地理解了学术界创设这些理论的原意,也仍然无法用此理论指导司法实践。此种现象,促使我们不得不用批判的眼光重新地审视诉和诉权的若干理论是否科学。一、关于程序意义的诉与实体意义上的诉在诉的理论研究中,许多学者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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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思自治的审判模式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权,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就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有权将其具体主张提请法院进行审判,这就是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为诉权行使的审级不同、诉权行使的当事人不同,诉权相应地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分别为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其中,当事人的起诉权是诉权最重要、最典型的表现形态。从诉与审判的关系角度来看,无诉即无审判,“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其意义不仅是引起法院的审判,还在于它对审判有着彼此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不限于诉讼中的某一点,事实上它存在于审判的全过程”。①再审程序虽然不是民事案件的必然程序,但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一样,都是法定的诉讼程序,虽然各自所处的完全一致的。因此,从审判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前提这个角度来看,再审程序启动权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在本质上与起诉权、上诉权并无二致。纠纷发生后,利割关系人不诉至法院请求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纠纷,则法院不主动依职权启动一审程序;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依法上诉的,二审程序也就无从系属;同理,在裁判生效之后,若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再审,则其享有的再审启动权应视为被其放弃,此时其他主体无权启动再审程序(除非案件涉及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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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民事诉讼主管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主管之现状与问题进行了评析。认为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主管未能及时反映社会变迁,主管范围有待于进一步的扩张;在司法层面上审判权作用范围小于主管范围,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使法定的受案范围在实践中被虚置化,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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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权利。它是由人权派生出来的一种自然权利,是启动和延续诉讼的权利,并由诉讼权利、诉和诉讼行为构成。诉权贯穿于当事人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体现了多重价值。诉权理论的成熟是诉讼法理论成熟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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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当事人为保护其实体权益或者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法院以国家审判权的名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设置的行政诉讼的门槛包括起诉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诉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诉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认为所诉行为侵犯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有的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不利于行政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通过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方式以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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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释明义务对民事诉讼理论的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释明义务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互相沟通交流的主要途径,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博弈的结果。基于保障当事人诉权而设立的释明义务,能够有效促进公正和效益的实现,成为沟通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桥梁,使辩论主义优质化,使处分权主义充分化,使既判力正当化,堪称民事诉讼的大宪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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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性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诉。对否定性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与举证责任分配立法上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因此出现一定的混乱。我们现就此问题作一简要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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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管直接体现了审判权的空间范围,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审判权与诉权总是并行不悖、相互作用,因而审判空间范围也就是当事人诉权的空间范围。完善法院主管制度,明确法院主管范围,对于保证法院正确、及时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权以寻求法律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当前法院民事主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院民事主管制度存在的首要问题是立法过于原则、抽象,缺乏科学、合理、系统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法院主管制度规定得相当原则,从第3条的规定来看,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只要是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均属民事诉讼范围。但是,由于我国以前实行计划经济体了制,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受到政府政策的强烈影响,许多财产关系的产生和变更,均直接由政府政策、命令所引起,法院实际上很难处理。因《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笼统,只能由最高法院运用大量的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对法院主管问题作出规定,这种法院主管范围由法院自己说了算的做法首先在法理上难于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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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是对下级法院已做裁判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上诉),由上级法院再行审理的制度。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它所做出的生效裁判具有神圣的权威。这种权威的基础一方面在于法律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于裁判自身的公正性——这种公正性非常重要,它是法律赋予裁判强制性的基础,因而成为裁判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渊源。为了保障裁判公正,各国民事诉讼法上都建立了上诉审程序,以其作为防错与纠错的机制。可以说,上诉审制度建立和运作的效果直接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为此,本文拟探讨上诉审的功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上诉审程序(二审终审制),在功能发挥方面的利弊,提出建立三审终审制的理论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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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是司法制度与网络技术深度融合产生的新型诉讼方式。当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双轨并行时,两种诉讼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奠定了制度基础。基于多元诉讼目的,在衡量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程序选择权与法院审查权关系的基础上,我国的在线诉讼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种程序形成权,其行使需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同意是程序选择权的载体,围绕当事人同意设置的程序和制度构成同意规则。法律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时,也要求当事人遵循权利保障与自己责任相一致的逻辑。在线诉讼同意规则重构了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法教义学关系,根据二阶构造理论,可以将当事人同意分为选择适用在线诉讼方式的同意和选择在线审理案件之具体程序的同意,两个阶段当事人同意的规则和法律效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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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在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同时,也为其他机构和人员干预司法提供了制度性背景和条件。不少当事人在法院败诉后不甘心失败,千方百计向人大、党委、政府部门进行频繁信访,这些信访最后通过人大或政府等信访机构的处理及有关领导的批示等形式回转到法院,行政机关直接介入法院审判工作,严重影响了我国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在目前不能完全取消信访的背景下,我国应将涉诉信访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涉诉信访与审判独立由冲突走向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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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导抑或法院主导?——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误判与归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辩论主义”或“对抗制”作为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识别标准,都存在以偏概全的缺陷。在“当事人主张论证一法院裁判”的基本构造下,从程序运作层面、案件事实层面和法律适用层面三个层面考察,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从来没有绝对的当事人主导或法院主导。诉权和审判权之间协调配置是各国传统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共同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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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审分离的功能在于有效地切断审判与侦查之间的直接联系,而刑事司法的发展历程表明,诉审关系极易脱离规范确立的发展方向,游离于刑事诉讼一般规律之外.当前诉审关系出现异化与虚化的根源是侦查权扩张的冲动和事实以及平衡构造的过度理想化,诉审同一原则的缺失和程序性权力的滥用也是诉审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从外部视角看,诉审之间应以制约侦查权为基点形成分离与合力的关系,而其内部仍需以制衡与约束作为指导原则.因此,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域中,诉审关系的调整方向应是在强化诉审分离的基础上,着力构建完整的限制和约束侦查权体系,以有效保障辩护空间,维护被告人权利,诉审之间的非正式协商也应在满足内在需要的基础上严格限定其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