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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诉讼和解在我国尚未形成为一项诉讼制度, 这一立法缺陷使处分原则不能很好地得到落实, 在法院调解日益面临使用上的困惑之际, 健全诉讼和解的理论, 完善诉讼和解的立法极为必要。诉讼和解集有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并存的双重法律性质, 基于此, 立法不仅应当赋予诉讼和解具有直接结束诉讼程序的效力, 还应当赋予其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 民事诉讼法必须对诉讼和解的程序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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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变更原执行依据内容的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执行性,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因此,执行和解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赋予和解协议以执行力既是维护诚信、和谐的法治社会的需要,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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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关系认定的日益广义化,虽然赋予经营者通过起诉的方式参与诉讼的更大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诉权赋予的任意性,经营者欲对他人实施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除需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外,还应当初步证明其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立案登记制条件下,前述“直接利害关系”不能对原告的起诉资格要求过高,在查明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国未来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考虑赋予消费者团体诉权,并对经营者的代表人诉讼问题进行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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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是目的和结果,调解是过程和方法;两者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和解应当成为纠纷协商解决的模板,贯穿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一方面,民法典将和解作为一种典型合同确立在债权分则中,此为“民法上和解”.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应重塑前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延伸和强化——“诉讼和解”,采取小改动的方针,保留和改革原有调解的规定,增设条文规定诉讼和解的构成要件、程序、效力和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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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有利于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加快法院判决的履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基于对法院权威的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尊重以及程序保障的考虑,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性效力,这不利于执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履行方式的变更以及为债权的执行提供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允许执行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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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2):39-44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接受调解、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务中,应当尊重委托人关于接受调解、和解的自主选择,即使认为委托人的选择不妥,也应当出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提供法律意见,而不能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多收代理费的目的,通过与委托人约定相关合同条款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上述行为不仅侵犯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加重委托人的诉讼风险,同时也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合同条款亦属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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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性质和效力的争论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在性质上属于何种行为,在理论界目前尚有争论,对引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私法行为说,该说认为诉讼中的和解纯粹是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属于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二是诉讼行为说,该说认为诉讼中的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让而使诉讼终结的合意,或者说是关于终结诉讼的合意的诉讼行为;三是一行为两性质说,这种学说认为诉讼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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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停止制度具有程序保障、实现诉讼和解与调解、抑制诉权的滥用等功能。鉴于我国诉讼中止制度中存在的诉权无为状态及效力虚无等弊端 ,有必要对其在诉讼停止事由、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立法整合。为优化民事诉讼停止中的诉讼权利的配置 ,应赋予当事人程序请求权、上诉救济权、诉讼停止合意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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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审理期间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但被上诉人反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其实质乃为二审中和解协议性质认定的分歧。我国宜采德日"一行为两性质说",承认和解协议同时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两方面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2号指导性案例对此问题的明确,对维护裁判统一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仍未能穷尽司法实践情形,也缺乏对上诉期间和解协议性质的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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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冲突解决方式,具有提高诉讼效率,预防犯罪,保护被害人利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等积极意义。本文指出应当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并融入诉讼制度之中,以更有效地解决刑事犯罪带来的各种纠纷和矛盾,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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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执法和解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我国无论是证监会还是学界都呼吁尽快建立证券执法和解制度,但制度构建者与部分学者的理由在逻辑上存在值得反思的地方.证券执法和解并非是对于行政权力的一种处分行为,而是不同行政权力行使之间的转换;其目的并非是为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取证难、违法认定难以及执法成本高等问题,而是为了减少诉讼风险、维护执法声誉以及解决执法人力与资金紧张的情况;其在我国并非能够起到息诉的作用,相反我国应积极构建证券诉讼渠道;证券执法和解的构建未来应在执法与和解的适当分离、和解金的补偿机制以及和解的司法审查方面进行可能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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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适用成效、困境及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它具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的功能。由于各种原因,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尚不能充分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基于对适用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的实证研究,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建立刑事和解适用所需的配套制度,以使其体现自身的合理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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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如何,关系到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对此,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论.本文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研究现状出发,分析现在研究现状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当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确立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我国业主大会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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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的原则 1.区别对待原则。由于应当回避的情况不同,以及应当回避人员的诉讼行为的性质不同,因此,有关人员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性应当有所区别。一般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 (1)诉讼行为是由应当回避的人员单独实施的。如审判中的独立审判人员;应当由二人进行的侦查行为,却由应当回避的一人实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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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现状
集体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在我国称之为代表人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