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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研读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学说和判决,可以发现,我国法律界关于证明标准相关概念的理解并不准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颇多混乱无序之处.证明标准的功能主要不在制约,而在引导.未来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设计中,应摈弃英美法系的客观化表述方式,回归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模式.由此留下的规范真空,则可通过司法判决的日积月累,逐渐填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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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政策,学界存在大相径庭的评价。通过观察我国当前群体性纠纷的构成,可以发现,我国群体性纠纷呈现明显的多元化特征,各类纠纷对于纠纷处理机制的要求和对法院的挑战也不同。而无论是法院现行司法政策的设计还是学者对此种司法政策的批评,莫不体现了一种一元化的思维方式。在未来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当中,需要摈弃这种思维方式,倡导一种“类型化处理”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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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的解读中,应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理解为违约金调减请求的权利成立要件,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理解为权利成立的法律后果。这一区分对应了违约金的双重功能,可为违约金调减请求提供更清晰的审理思路。成立要件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补偿性功能,适用诉讼法理;调减衡量因素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履约压力功能,部分适用非讼法理。根据现行法,"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明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且不能转移。违约方的证明困难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在具体诉讼中可以通过事案解明义务缓解,但不改变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由此决定的本证与反证的区分。违约金调减衡量因素的调查不存在证明责任问题,应围绕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中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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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的法律稿本有四种:法院编制法最初之稿、修订法律大臣奏进稿、宪政编查馆核定稿和钦定《法院编制法》;明确可知的参与人员有冈田朝太郎、曹汝霖、沈家本、刘若曾、汪荣宝、章宗祥、陆宗舆。这几种文本的结构和内容,相关人员的经历和背景,以及发生于此前此后的相关事件,为我们展示了《法院编制法》修订的大致线索。以《法院编制法》为样本,我们可以看到法典编纂对于政治支持的依赖,编纂人员知识背景对于法典风格的影响,以及法典编纂在制度演进过程中的真实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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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是适应诉讼观的变化和诉讼日趋复杂化的需要。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能的规制 ,并发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由于程序法的形式严格性决定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的补充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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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与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为了提高司法制度解决纠纷的能力,以便纠纷解决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应当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纠纷的类型化解决”的思路。就简易程序而言,适宜以此种方式解决的案件通常具有以下三种特征之一:案情简单,用简易程序足以处理;虽然情节未必简单,但对简捷、迅速审理有特殊要求;诉讼金额较小,“不值得”使用普通程序。在简易程序的设计中,应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特征,在程序的提起以及运作的各个环节上进行繁简有别的设置,以体现类型化解决的制度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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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建设,以清末修订的《民事诉讼律》为基础,但由于时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又呈现出一种与清末不同的景观。仅就立法技术层面而言在改革的方向、进路等许多方面,当前的民事诉讼制度变革都与民国时期有着某种共通之处,因此,对民国时期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和检视,有可能为当前的改革提供某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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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法律馆的改组,为《大清民事诉讼律》的修订提供了机构和人员保证,而通过《汪荣宝日记》的记载,我们大致可以厘清该法修订的经过。虽然《大清民事诉讼律》的"日本法"风格极其明显,但就此认定该法是《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简单照搬,却是不准确,也是不公平的。在中国法律史上,《大清民事诉讼律》的修订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而这种历史意义,是以法典编纂在技术上的相对成熟为基础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