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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以及李鹏总理在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都提出要抓紧制定《银行法》等一些重要法律,将银行立法工作提到紧迫的议事日程上来. 一、过去银行立法难的原因新中国成立至今已有近42年的历史,但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我国还不曾制订过一部《银行法》.在这么长时间没有制订《银行法》,同我们在金融管理体制上长期实行高度集中化行政管理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是政府管理机构,又是业务机构.专业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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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2)
对于存款占有的归属,应区分"存款指向的现金"和"存款债权"两种不同意义进行讨论:根据"现金占有即所有"的一般法则,存入银行的现金归银行占有(所有),存款人依据存款合同取得对银行债权的占有。在错误汇款的场合,错误进入收款人账户中的存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错误汇款人。拒不返还、数额较大的,构成对汇款人所有的财产的侵占。借用他人账户存入存款的场合,存款名义人系该存款债权的占有人,存款名义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新卡的手段取出存款的,成立对实际存款人的财产之侵占;在保管他人银行卡过程中,未经他人授权或者超越授权额度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视情形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微信、支付宝等用户对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微信、支付宝公司或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所属银行享有债权。行为人非法转移他人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资金及所绑定银行账户中资金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窃取了他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或者对银行的存款债权,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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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经过多年改革与转型的摸索,最终被明确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完成了由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银行的转变,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开发性银行的诞生.我国开发性银行的成立区别于国外发达国家“立法先行”的创立模式,目前开发性银行的相关立法仍处于空白阶段.在我国金融业发展步入新常态,银行商业化改革以及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大趋势下,开发性银行的稳健运营和进一步发展更加需要法律层面的规范与引导.我国应当立足于金融业的发展现状,通过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具体立法内容的制定,促进我国开发性银行在“有法可依”的保障下规范运行、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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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李某系A市商业银行(国有参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2010年7月,其接受上海市X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的请托,帮忙开展融资业务。经过探讨,双方商定由A市商业银行为X公司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X公司财务人员到其它银行办理票据贴现获取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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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5年某集团在新加坡成立的控股子 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某国有银行驻新加坡分行(以 下简称"新加坡银行")寻求融资。作为同意提供融资的 一个条件,新加坡银行要求该集团为融资提供担保。 1995年5月,该子公司将其与新加坡银行签订的融资 意向书、新加坡银行的格式性担保合同样本("担保书" 中英文本各一份)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发给了该集团,以 便向我国外汇管理局报请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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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10月27日发布房贷新规后,各大银行对房贷新规的实施细则不仅没有按时出台,反而出现了一些银行戏剧性的"召回细则"一幕.有人指出,数额庞大的存量客户和上百亿贷款余额该如何处理,是各大银行一再延迟推出房贷细则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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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2):147-163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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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和4日,在葡萄牙各地的"食品银行"又开张了.葡萄牙人在超市购物的时候,可以自愿在"食品银行"存上一些食品,但不是为了自己,而是给国内吃不上饭的穷人备下口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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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机器不能被骗不妨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将<刑法>第196条中的"冒用"、"使用"信用卡的行为,限制解释为仅指对自然人使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信用卡诈骗罪并非诈骗罪的特殊类型;用信用卡(包含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是通过银行的电子营业员交付而取得现金的,不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属于信用卡诈骗;此外,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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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举报牵出系列大案
2011年3月,北京市检察机关接到上级转来的一封匿名举报信,寥寥数字的举报信中反映北京市卫生局机关工会原主席白宏长期在美容会所高档消费,行为可疑,匿名举报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检察官初查发现,白宏分管的工会单独设有财务和银行账户,经常有大量的支票、现金的支出,而返回平账的发票内容多为"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和"礼品"等,却没有一张发票能够反映出与"美容会所"有关联.深入调查后,检察官发现,开具这些"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发票的某酒店、某商贸公司、某销售公司等四家公司都由一个共同的上级管理公司注册成立——北京某女子会所管理公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