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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应当作递进式判断:存疑不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前提条件;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存疑不起诉的考察居于第一顺位;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办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等复查不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顺序,在准确认定“诉”与“不诉”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确有错误”,并区分不同情形变更、撤销或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2.
<正>一、基本案情张某系A市商业银行(国有控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2017年初,张某接受B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请托,同意A市商业银行通过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帮助B公司融资,并收受赵某给予的好处费600万元。后张某在明知申请贷款企业甲公司、担保企业乙公司均系B公司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且提交的财务报表等申请贷款资料系伪造、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安排A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实质开展授信审查,不进行贷前调查、贷后检查等工作,与C市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单一信托合同》,  相似文献   
3.
一、基本案情李某系A市商业银行(国有参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2010年7月,其接受上海市X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的请托,帮忙开展融资业务。经过探讨,双方商定由A市商业银行为X公司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X公司财务人员到其它银行办理票据贴现获取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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