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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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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令其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以示法律对其过错的惩戒。对离婚中的无过失方,离婚损害赔偿则是对其损失的补偿,对其精神的抚慰。  相似文献   

2.
<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受害人无过错、请求权人有被损害事实和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意义重大,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适当放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确立过错相抵原则,扩大损害赔偿范围,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在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规定实质上并无新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应当采纳侵权责任说。目前这一制度存在"无过错"提法不准确、受损害方举证困难、适用范围狭窄等不足之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对于建立良好的婚姻法律秩序 ,保护无过错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确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基于侵权而非违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 :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第三人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也具有其必要性及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一般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在侵权的主体、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侵权行为的对象和责任成立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婚姻法》规定了有权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但未能涵盖实践中严重侵犯婚姻关系中另一方权利的过错行为,立法上应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之后加一个概括性条款;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方面,明确“过错”的判断标准,同时赔偿请求权人应限定为夫妻一方,不能任意扩大,但在赔偿义务主体方面,应列第三者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在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上,应结合现行立法和婚姻关系的特点来确定。  相似文献   

6.
闵卫国  李春景 《求索》2013,(4):203-205
我国《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离异损害赔偿责任,而非离因损害赔偿责任,故其并非侵权责任。婚姻为一种身份契约,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这种身份契约因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而解除(即离婚)时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离婚本身并非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为了救济因离婚所生的不利益之立法政策的考量而由法律创设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这也是该制度的主要目的,但现行制度只能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方可适用,而且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因此,不能很好保护妇女权益。必须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界定成违约责任,在离婚时,无论丈夫是否有过错,妻子均可请求赔偿因为婚姻造成的收入下降损失。  相似文献   

8.
配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挥霍了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结时,如要弥补无过错方受侵害的财产处理权,完善中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9.
一是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过错赔偿,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有专家认为,婚姻法中增加此项规定,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有过错的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而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婚姻法已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这样可以保护妇女、儿童的…  相似文献   

10.
马慧珍 《前沿》2005,(9):129-130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一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一词从此出现在司法实践和我们的生活中,而因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有过错方”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说穿了,得付出经济代价。尽管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有所不同,并非所有的“无过错方”都要求“有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或因过程繁杂而放弃了索赔的权利,但立法的动机是为了体现平等的原则、对弱者和受害者保护的原…  相似文献   

12.
通过现实的案例来看,多数的离婚案件中对于双方当事人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损失,或失落于情感、或纠纷于财产。基于此,《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明确的条文来规范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便是对《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探究。首先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之后分析了当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法规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韵建云 《山西政报》2006,(10):38-38
为了更好地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下面我将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同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4.
西方社会对婚姻家庭动荡的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秀清 《中国妇运》2000,(10):42-43
从本世纪五、六十年代起,西方社会离婚率直线上升,并被作为人性自由得到推崇和鼓励,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在西方社会受到了严峻的挑战。196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无过错离婚法律”,取代“有过错离婚法”。即不要求提出对方有过错证据,不要求双方都同意离婚,只要夫妻中有一方提出离婚,就构成了离婚的理由。继加州之后美国各州相继通过了“无过错离婚法律”。人们认为,无过错离婚制度解决问题速度快既简便,费用又少,而且,离婚夫妻双方反目为仇的情况减少了。在一些州离婚不必找律师,90%的离婚案是在没有法…  相似文献   

1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早在十九世纪初便登上人类立法舞台,现仍为世界多数国家离婚立法所沿用,我国新《婚姻法》正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邢娜 《前沿》2002,(3):70-72
离婚损害赔偿是此次婚姻法修订中新增加的内容。但是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的 (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 )出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会在我国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7.
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然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合则聚,不合则离”“清官难断家务事”“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的文化传统存在龃龉,未能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形成良性互动,同时,也未很好地实现制裁婚姻关系中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立法初衷。因此,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可废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其功能交由侵权责任编的一般侵权责任条款去实现,让我国的法律规范在外来制度与本土观念的冲击中实现自我调适与成长,更好地彰显制度理性与文化关怀。  相似文献   

18.
王萌 《前沿》2002,15(5):67-69
本文从婚姻法本质作为开端 ,探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相关五个方面问题 ,从而为运用和理解新婚姻法第 46条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19.
相较于《婚姻法》第40条,《民法典》第1088条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正当的价值基础。在共同财产制下,只有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数额较少,以及家务劳动贡献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从他方收入中获取必要收益这两种例外情形发生,家务劳动贡献方方可主张补偿家务劳动价值。基于家庭效用最大化做出的家庭分工,夫妻一方因家务劳动或者其他义务做出特定牺牲,造成面向未来的人力资本损失,应当予以补偿。特定牺牲决策在"家庭利益最大化"层面应具有正当合理性,判断时不能单采经济理性标准。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经济补偿两项制度原则上并行不悖,如若原本"生活困难"的客观状况因损害赔偿或经济补偿而得以消解,则不能叠加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相似文献   

20.
雷春红 《理论月刊》2012,(2):106-109
为厘清身份权利体系,宜将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统称为亲属身份权,以区别于身份权、亲属权等称谓。亲属身份权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是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表现为对外的绝对性与对内的相对性。以此理论为基础,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配偶权概念,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定性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追究第三人侵犯他人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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