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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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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欣刚  盛坚 《山东审判》2006,22(5):68-72
在抵押物遭到毁损之后,价值往往转移于代位物上,抵押权人对此类代位物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权。抵押权物上代位不以占有代位物为必备要件,权利人之所以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产生,所以,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本质应该是法律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特设的优先权。一、第三人对抵押权的侵害与物上代位抵押权的侵害可分为对抵押标的物的侵害与对抵押权的侵害,因侵害的情形不同,对抵押权人的救济方式也不相同,以下详述之:(一)有抵押登记存在,加害人侵害设有保险之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的…  相似文献   

2.
高圣平  王琪 《法律科学》2011,(5):116-121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自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其主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抑或追及效力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期限。简言之,系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限。在该期限内,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债权优先获得清偿,该期限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应该受到时效限制?抵押期限的性质如何?当事人能否约定抵押期限?约定了是否有效?一、建立抵押期限制度的理论分析抵押权通常是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物被行使抵押权而消灭。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应受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历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时效之适用客体为一切民事权利,抵押权当包含其中;否定说认为,时效对于请求权可以作为时效的客体,但物权本身则不能适用时效的规  相似文献   

4.
抵押权物上代位理论基础因学者们分析问题的角度和重点不同有三种通说,即物权说、价值权说、公平说.物权说简单地将抵押权物上代位归结于法律为保护抵押权所作出的特别规定,从而其功能受到较大的局限;价值权说与公平说,均通过揭示抵押权的本质特性--价值权性,而说明抵押物的变形物或替代物,克服了物权说的上述缺陷.抵押权物上代位无论解读为抵押权的延长,还是新成立的质权,均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当抵押物的变形物是可以特定化的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代位于该物上;当抵押物的变形物是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无法特定化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代位于其请求权之上.而现实判例能否拓展抵押权代位物的范围是本文探讨之重点,也是司法实务亟待实现的路径.  相似文献   

5.
抵押物保险金物上代位制度的确立 ,将古老的抵押制度与近现代保险制度相架接 ,使抵押权在抵押物保险中受到保障 ,这对抵押物保险关系产生很大的影响 ;而抵押权人如何通过抵押物保险关系实现其物上代位权 ,成为两种法律制度的架接关键。我国物权立法完善时 ,有必要对实现物上代位的途径作出符合法理与法律价值的设置。  相似文献   

6.
抵押物保险金物上代位制度的确立,将古老的抵押制度与近现代保险制度相架接,使抵押权在抵押物保险中受到保障,这对抵押物保险关系产生很大的影响;而抵押权人如何通过抵押物保险关系实现其物上代位权,成为两种法律制度的架接关键。我国物权立法完善时,有必要对实现物上代位的途径作出符合法理与法律价值的设置。  相似文献   

7.
完善抵押权制度七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先受偿性不是抵押权的属性,而是抵押权担保债权的效力。从有利于债权人的立场出发,可以承认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但应当设有例外。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可以不采取法定债权质的法律构成。抵押权的效力原则上及于抵押物的附合物、从权利,对从物则宜区分情形。在采取抵押权次序升进原则的情况下,应当承认所有人抵押。  相似文献   

8.
对设定抵押权的私有房屋买卖时抵押人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以便使抵押权人为实现其抵押权及时行使对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权 ,使受让人及时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况 ,以决定自己是否购买。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出租房屋进行买卖时 ,应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9.
论抵押权的救济余庆斌抵押权的救济是指当抵押物被毁损和灭失,从而抵押权被侵害时,为保护抵押权人而设立的旨在使抵押权的效力得以延伸到替代物上,或是使抵押物恢复原状,从而继续维持抵押权的效力的一种补救性的立法措施。抵押权的救济包括代位行使抵押人的保险金请求...  相似文献   

10.
陶丽琴 《现代法学》2007,29(1):60-67
抵押物保险金上物上代位权与特约受益权并存情形,实为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竞合;受益人特约设定了保险金债权质押,既符合一般债权质押以对出质人的债务人为通知作为公示要件,也遵循了保险合同债权处分的特殊规则,实质上规避了物上代位的作用;物上代位效力的实现规则中,应设置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化过程中债权状态的价值控制和支配机制,故必须依担保物权竞合的原理,以物上代位权优先为目标,梳理其与代位物上其他权利形态的效力顺序关系的内在法理逻辑。  相似文献   

11.
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但抵押物的转让需要顾及到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障,传统立法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效力来实现于此。但这可能会损害受让人的利益,导致利益和风险分配的不平衡。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权衡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受让人三者的利益冲突,并结合物尽其用这一物权法基本价值目标,做出妥善安排。由于抵押权是价值权,以价金物上代位为主导、追及效力为补充的抵押物转让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相似文献   

12.
武亦文 《法学家》2023,(3):175-189+196
本条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不宜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加以限制。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时,抵押权人可随时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抵押人可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两年以后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债权确定请求权为形成权。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应当自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产生债权确定的效果。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发生确定。在第2项情形下,若当事人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则债权确定,在其他情形下,债权确定情形一经发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即予以固定。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得以恢复,可随所确定债权的移转而转让。  相似文献   

13.
担保物被毁损或灭失的,担保物权人对由此所产生的赔偿金、保险金或其它担保物之代替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就是物上代位权,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性。《德国民法典》在立法上首先规定了物上代位权,瑞士、意大利、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借鉴了德国的做法,对物上代位权做了规定;美国也以判例方式确立与物上代位权相类似的制度。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8条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做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对该条做了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三…  相似文献   

14.
抵押物转让效力之比较研究──兼评我国担保法第49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抵押物转让之后,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均认为抵押权人享有遍及权, 在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衡平方面,各国则采取了颇为不同的措施。抵押 权追及主义立场和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并不合理,为体现民法的逻辑体系与街平 理念,有必要舍弃抵押权追及主义,而代之以物上代位主义。  相似文献   

15.
房贷险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还是为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实质上涉及抵押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物和保险形态等保险法上的基本概念和法理的问题。抵押权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抵押权利益,抵押物受损,只是使主债权处于一种无担保状态而面临债务人不清偿的信用风险之中,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是一种信用利益,抵押权利益的保险形态只能是一种履约保证保险或信用保险。房贷险只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银行对住房保险金的效力间接来源于物上代位制度。  相似文献   

16.
韩冰 《经济与法》2002,(5):12-14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为满足其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17.
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性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梁新奕 《现代法学》2003,25(6):113-116
传统民法上 ,抵押人处分权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 ,使抵押物物尽其用 ,并实现抵押物交易价值的最大化。抵押权的追及力与抵押物出卖价金的物上代位性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 ,目的在于为抵押债权提供信用担保 ,保护抵押债权的安全、实现资金的融通。现行制度体系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过甚 ,而对于抵押人与买受人的保护相对薄弱 ,导致平等的权利人之间利益失衡。我国担保法应当引入权利衡平机制 ,赋予买受人以物上代位权 ,谋求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抵押物使用价值及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8.
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就性质而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也同样具备上述三种特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主要涉及到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即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具体而言,它是指抵押物的代位物的范围。同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也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性质、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实现方法有关。  相似文献   

19.
陶丽琴 《法学杂志》2006,27(2):67-69
依我国现行制度,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保险金只享有间接的请求权,法律规定的保险金物上代位效力实现途径为任意性程序。应在物权法草案中完善我国抵押代位制度,并进行消费信贷的高位阶立法。  相似文献   

20.
孙鹏  王勤劳 《北方法学》2009,3(2):39-46
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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