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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国工业产权授权、无效的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8,自引:2,他引:6  
在2001年专利法修改以前,当事人就发明专利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当事人就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所争议专利或者商标是否涉及民事争议,案件分别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随之,首次涉足此类案件审理的行政法官们又进一步对案件的审判思路提出了他们的观点:把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作为审理中心,只是审查两个委员会所做决定的合法性,法官应避免对专利的创造性和商标的显著性直接作出  相似文献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1)317号《关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  相似文献   

3.
请求人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专利局撤销专利权的复审决定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类诉讼中,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下称“请求人”)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法院拒绝请求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况,主要理由是:请求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所涉及的专利权无关,与被诉的决定没有直接的、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笔者认为,根据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4.
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该行为自作出之日即具有公定力,在被终审行政判决撤销前应推定该行为合法有效.为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效率,避免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因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效力不明而久拖不决,在《专利法》修订时应明确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作出后即对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5.
专利行政案件的种类及诉讼管辖是当事人及代理人十分关注的问题。《专利法》修改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及规定对此问题作一阐述。   一、专利行政案件的种类专利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新型案件。由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不同、决定的内容不同 ,专利行政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1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案件。根据《专利法》第 4 1条的规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 ,向…  相似文献   

6.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被告是我国专利立法尚不成熟、相关理论研究亦不深入的产物.此一问题在专利法修改前即已存在,专利法修改后更显突出.在专利无效诉讼中,表面看来似乎是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实质问题则是无效请求人与权利人因专利有效性所起争执,如其中一方起诉,则应以对方为被告,如此既可促使被告积极参与诉讼,也可避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角色错位问题.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必然结论,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7.
外观设计授权审查标准及方式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永顺 《知识产权》2003,13(1):40-48
一、问题的提出 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于1997年3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名称为“手紧式钻夹头”,1999年6月23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2000年8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超力机电有限公司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1996年3月26日公开的美国“钻夹头”专利为依据,认定“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与“钻夹头”专利附图表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并作出第3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①专利权人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8.
人民法院受理专利侵权案件后,当事人(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往往依据专利法有关对专利的行政撤销和无效宣告的规定,向专利局或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行政撤销或无效宣告请求。我国专利法规定,任何人都可在专利授权6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行政撤销请求,在专利授权6个月之...  相似文献   

9.
审理专利商标复审行政案件适用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完善我国专利商标法制,2000年8月25日修订的《专利法》和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分别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复审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评审中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引进了对专利复审决定和商标评审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随着这些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有大量的专利复审和商标评审行政案件(以下通称专利商标复审行政案件)诉诸法院,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课题。其中,当前有关法院在审理  相似文献   

10.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理下述两类案件:一是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二是专利权被授予后,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从1985年年初组建到现在已经三年。在这三年里,不仅从机构的设置、人员的调配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上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而且已经受理审结了一批案件。下面就案件的审理情况作一简单介绍和分析。  相似文献   

11.
正确、高效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重要环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做好庭前审查高效审理专利案件审查诉讼主体,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有些是专利权人直接提起诉讼,而有些则是其他有关的人提起诉讼,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因为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2.
耿博 《知识产权》2005,15(6):46-50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一直以来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对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审查中,法院多年以来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合法性,并不涉及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实质性审查.但2003年的一起判决,却打破常规,法院直接做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判决,并且通过内部规范的方式将这一判决形式固定下来,并不断的有类似判决作出.这种案件的判决方式在知识产权界引发了诸多争议.笔者在总结了正反两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专利权自身属性的角度分析了产生分歧的根源,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3.
首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第2款的修订进行初步解读,然后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权限、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后的行政诉讼、无效阶段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终止审理是否应进行听证、请求人无效理由的放弃等多个角度分不同层次对不依请求人撤回请求而终止审理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述,并给出了各方观点及其理由和依据.  相似文献   

14.
专利侵权诉讼不应中止审理付金联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遇有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况,通常的作法是中止审理。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有效或无效作出决定后,再恢复对案件的审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中止审理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有其积极的一面,即可以通...  相似文献   

15.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只对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合议组不应主动变更无效的理由,即专利性的审查范围不应超出请求人提出的论据。另一种是认为所请求的是宣告某一特定的专利权无效,审查的范围可不限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论据。笔者认为《审查指南》第十八章“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规程”中采用的是后一  相似文献   

16.
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中存在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双重交叉。第一重交叉表现为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中行政裁决是否合法这一行政争议与专利权是否有效这一民事争议的交叉;第二重交叉表现为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与同一专利的民事侵权诉讼的交叉。我国现行制度尚无法妥善解决这两重交叉的问题。笔者建议,第一重交叉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采用当事人诉讼制度一并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而第二重交叉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并按照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进行,在民事诉讼结束后,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主张该专利权无效的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7.
《电子知识产权》2005,(11):62-62
问:作为专利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我想了解专利行政案件具体由哪级法院来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和知识产权庭在受理该类案件上有何分工?答:专利行政案件分为三种情况:1、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3、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不同的案件,由不同审判庭来审理,具体如下:1、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  相似文献   

18.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 件时,被告以原告的专利 权丧失专利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规则,可以说这一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决定专利侵权案件是否中止审理。但是,无论  相似文献   

19.
去年,我有机会到联邦德国进行考查,参观了巴伐利亚州法院、联邦专利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专利诉讼的审议庭,并旁听了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理以及对德国专利局所作决定不服的申诉的审理,致使对联邦德国专利法律系统有一个概括的、生动的了解。此外,最高法院及专利法院的法官们、德国专利局局长、以及一些专利律师们与我们广泛地讨论了很多问题。现将听到的、看到的、读到的信息略谈如下: 联邦专利法院的位置相当于州高级法院、管辖对专利局决定不服的申诉及对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  相似文献   

20.
该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首次探索同步审理涉及同一专利的行政确权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知识产权法庭在两案中采取了合并进行庭前会议的方式,将两案中涉及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前置于庭前会议中进行审理。合并庭前会议采取了圆桌会议方式,让居中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位于当事人的中间位置,让真正形成对抗的双方当事人分居两侧。合并召开的庭前会议统一了当事人在不同餉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解释意见,避免因当事人在不同审理程序中对于同一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差异导致法院对同一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不同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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