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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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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物品是承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物化载体或侵权工具,其同时承载了两种权利形态——载体物的物权和特定信息的知识产权,这两种权利分属于侵权人和权利人,二者因载体物的唯一性产生权利冲突.那么,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有权对这些侵权物品主张权利?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不同,主要分歧点集中在侵权物品处置的法律性质以及侵权物品处置与停止侵害之间的关系.通过运用反推式论证方法,可以得出侵权物品处置本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请求权,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内容,权利人有权对侵权物品主张权利;而侵权物品处置与停止侵害属于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请求权,二者不能混同适用.我国现有的侵权物品处置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司法实践和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需要予以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2.
马锐 《法制与社会》2010,(16):106-107
损害赔偿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给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立法不统一、侵权赔偿权利人是否具有选择权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赔偿方法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及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损害的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可以通过如下标准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非法获利以及法定赔偿额。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法应落实《民法总则》创立的绿色原则。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成立,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法律责任将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从而不利于绿色发展的,若有知识产权规则可循,则司法机关应依规则不判令侵权人承担前述责任;否则,则应依据绿色原则,对权利人享有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请求权予以限制,以维护绿色发展利益。  相似文献   

4.
马治国 《知识产权》1996,6(1):41-41,36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知识产权侵权后,对侵权人生产的产品如何处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非专利技术成果、商业秘密等侵权纠纷,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此问题。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而生产的侵权产品的处置问题,比其他侵权产品的处置更具有特殊性。因为侵权人一旦被判定构成侵权,就应当停止侵害,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但是已经形成的产品属于社会财富,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即使是伪劣商品也如此),所以,对这些商品,简单的予以销毁等于破坏社会财富;如果让侵权人继续销售,即使将销传收入收缴或用于对权利人的赔偿,都是对权利人的新的侵害;如果以侵权产品作为赔偿额,作价给权利人,又可能出现对作价原则的分歧,而且往往权利  相似文献   

5.
考虑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难、实际证明的损害往往少于实际发生的损害等特殊性,为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可以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虽然权利人不能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定额赔偿的最高额以上适当裁量赔偿数额。对被诉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集中表现在大量以法定赔偿替代实际损失查明,客观上制约了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根据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范围和数额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此二者均难以确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情节针对专利权判决1万至100万元  相似文献   

7.
侵害知识产权之不当得利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晓波 《知识产权》2006,16(3):56-59
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却基本不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获得救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一般都以权利人损失推定的名义赔偿给权利人。本文对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的构成、涵义、独立存在价值、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侵权人获得的不当得利不能被简单地推定为权利人的损失,不当得利返还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救济方式对于知识产权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本案要旨]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合同抗辩,无须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而仅需审查合同是否真实、权利人的许可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可。如果权利人的许可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则被告不构成侵权。如果权利人的许可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则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相似文献   

9.
杨丽娜 《法制与社会》2013,(3):62-65,74
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额,始终是司法实务中较难处理的问题。损害赔偿得不到合理解决,就如同只开花不结果,知识产权的保护亦无法达到效果。纵观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实体法上主要确立了四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但面对实务中纷繁复杂的情况,这些规定仍有些过于原则化。  相似文献   

10.
杨钧 《知识产权》1998,8(1):28-32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正流行着一种“搭便车”的现象。侵权人一改以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产品以及他人企业名称等一般假冒的做法,纷纷给假冒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并取得“合法”的在后权利(护身符),据此与在先权利人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中谋取非法超额利润。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最终导致在先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品等被混淆,市场被蚕食,商誉受影响,同时也使消费者因难识其庐山真面目而受到坑骗,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由此遭到严重破坏。笔者把此种现象称之为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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