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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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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物品是承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物化载体或侵权工具,其同时承载了两种权利形态——载体物的物权和特定信息的知识产权,这两种权利分属于侵权人和权利人,二者因载体物的唯一性产生权利冲突.那么,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有权对这些侵权物品主张权利?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不同,主要分歧点集中在侵权物品处置的法律性质以及侵权物品处置与停止侵害之间的关系.通过运用反推式论证方法,可以得出侵权物品处置本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请求权,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内容,权利人有权对侵权物品主张权利;而侵权物品处置与停止侵害属于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请求权,二者不能混同适用.我国现有的侵权物品处置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司法实践和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需要予以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法应落实《民法总则》创立的绿色原则。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成立,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法律责任将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从而不利于绿色发展的,若有知识产权规则可循,则司法机关应依规则不判令侵权人承担前述责任;否则,则应依据绿色原则,对权利人享有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请求权予以限制,以维护绿色发展利益。  相似文献   

3.
一、“移交权利人处理”制度与我国“收缴”制度的比较研究“移交权利人处理”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 被法院判定知识产权侵权事实成立的侵权人应当将有关的侵权物品如侵权复制品、侵权工具等移交给被侵权人(权利人),由被侵权人(权利人)对侵权物品加  相似文献   

4.
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责任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日益增多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已不再局限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和侵权人,还包括出于善意从侵权人那里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由于涉及到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如何确定善意第三人的责任,一直是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各国立法分歧严重,学术界亦长期争论不休.在此,笔者拟对此问题略加探讨.  相似文献   

5.
田圣斌  董邦俊 《河北法学》2003,21(6):131-134
理论界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是非法泄露或者使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行为的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不仅仅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而且是一种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所以该条的实质是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救济方法上,该条存在重大缺陷,该缺陷极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应限于给权利人经济上造成的损失。在计算“重大损失”时,通常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必要时可以以合理的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所有人的一种绝对权利,其侵权责任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还应包括停止侵害等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往往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重点,但停止侵害责任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制裁措施,特别是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本文据此将侵害商业秘密的责任分成停止侵害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二部分,分别研究这两类责任形式认定中的一些基本要件。  相似文献   

8.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凸显出许多新的方式和途径,这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证据规则为中心,介绍了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的特殊性,以此类侵权的特殊证据形态——电子证据为切入点,重点阐述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9.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行为人窃取他人技术秘密供自己所在的公司使用,从而给技术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时,可以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将行为人所在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并追究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因技术秘密被窃取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市场份额被削减、竞争力减弱等损失。侵权人利用窃取的技术秘密履行与他人签订的技术合同,从而谋取巨额利润的,应当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额确定为给技术秘密权利人的赔偿额。只能认定侵权人签订的合同总金额,无法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的,可以按照该行业平均利润标准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  相似文献   

10.
考虑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难、实际证明的损害往往少于实际发生的损害等特殊性,为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可以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虽然权利人不能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定额赔偿的最高额以上适当裁量赔偿数额。对被诉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11.
侵害知识产权之不当得利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晓波 《知识产权》2006,16(3):56-59
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却基本不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获得救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一般都以权利人损失推定的名义赔偿给权利人。本文对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的构成、涵义、独立存在价值、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侵权人获得的不当得利不能被简单地推定为权利人的损失,不当得利返还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救济方式对于知识产权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李小伟  王刃 《中国律师》2005,(11):39-40
一、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概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十分广泛,从理论上说,一切为生产经营者所特有的有关生产经营的保密信息均可成为商业秘密。实务中较常见的商业秘密有:生产方法、产品配方、图纸模型、客户名单、营销方法、进货渠道、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主要包括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一般认为,商业秘密不存在权属之诉。因为商业秘密与其它诸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相比,没有法定的排他性。同一内容的信息,…  相似文献   

13.
[本案要旨]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合同抗辩,无须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而仅需审查合同是否真实、权利人的许可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可。如果权利人的许可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则被告不构成侵权。如果权利人的许可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则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相似文献   

14.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秘密性是其核心要素,因此商业秘密客观上要求较强的保密性,而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立法不能完全解决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所面临的保密问题。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出发,借鉴世界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立法司法实践,在不公开审理、保密义务、裁判文书、卷宗归档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程序是极其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商业秘密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本文在首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判别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较为详细的探讨了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及证明事项,并从价值组成、影响因素、计算范围和实践做法四个方面,系统的分析了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赔偿的确定。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7.
张广良 《法学》2020,(5):119-132
由于适用条件的严苛性以及损害赔偿基础数额确定的复杂性,惩罚性赔偿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人民法院探索性地适用法定赔偿、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赔偿及约定赔偿等准惩罚性赔偿方式,实现惩罚故意侵权人的目的。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多出自法官的自觉,具有随意性及不确定性。我国应按照同样的逻辑,构建惩罚性赔偿与准惩罚性赔偿相结合,以故意侵权为适用要件,以案件情节为惩罚尺度,并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对惩罚予以限制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惩罚体系,以发挥二者遏制侵权行为、充分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功能,实现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依法合理平衡权利人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8.
针对善意第三人的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的情况,对善意第三者的行为认定、善意第三者责任的承担、侵权认定后商业秘密的使用等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法律工作者应该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从国情与现状出发.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平衡善意第三人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推定过错责任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制度的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推定过错责任,实质上是商业秘密侵权归责原则。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依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首先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有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提供被告侵权的直接证据,而被控侵权人又不能证明或拒不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推定被告有过错,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如在轰动一时的佛山陶瓷研究所诉三被告侵犯技…  相似文献   

20.
马锐 《法制与社会》2010,(16):106-107
损害赔偿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给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立法不统一、侵权赔偿权利人是否具有选择权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赔偿方法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及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损害的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可以通过如下标准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非法获利以及法定赔偿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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