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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手段。我国《经济合同法》对此无具体规定,各地的实际做法也不相同。笔者就此提出几点探讨看法。一、合同鉴证与公证的范围顾明同志在《关于经济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或公证的,也可以进行鉴证或公证”。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公证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为了履行各自的职责,主动开展工作,争揽办理,造成了力量内耗;这样做不仅不利于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也使合同当事人不知应该公证还是鉴证。有的经过鉴证后又公证,或者公证后又办理鉴证,在经济上增添了不必要的负担。我认为,应对合同鉴证与公证的范围作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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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合同制度上基本不承认也不可能承认合同自由原则。然而,从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也为商品经济以来,自强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在合同法上也就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这一自愿原则在合同范围内的体现,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学者们草拟的《合同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第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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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目前,我国已恢复实行合同制,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不少需要研讨的问题,合同的鉴证就是其中的一个。笔者就天津市和其他城市的情况,对如何恢复和健全鉴证制度,谈点粗浅看法。一、为什么要恢复鉴证制度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长期管理经济合同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早在五十年代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对国营企业与私人企业之间签订的加工订货合同实施过鉴证,使签订的合同“既体现政策,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后来,由于合同制的取消,鉴证工作也随之不复存在了。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合同制恢复的今天,要不要恢复鉴证制度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合同,这个作为进行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不一定都能保证实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订立合同只明确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践合同才能最终实现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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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是沟通制度与理念的桥梁。物权行为理论乃是基于登记的限度理念,对现有的登记生效主义模式所做的有利于私法自治的一种理论阐述。登记限度的理念要求尽可能地降低成本、避免错误、尊重自由,为此,登记生效主义确立了物权变动时双方共同申请的原则,并且使双方申请时达成的合意成为登记效力的来源,从而与申请前的债权合同相区别,成为物权行为。尽管登记同意和公证制度的出现极大地替代了双方申请原则,但登记同意和公证替代的不彻底,反而更突出了物权行为理论阐释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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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明确了无效经济合同造成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即无效经济合同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必须确定无效经济合同实际损失的含义与范围。 关于无效经济合同实际损失的含义 对此,目前存在以下几种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无效经济合同实际损失是因经济合同无效而造成财产即合同标的物的直接减少或灭失,有的同志认为,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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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仲裁解决是指当事人双方对由合同引起争议时,提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居中调解,按照一定的审理的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公断或裁决,从而解决双方的争议。仲裁解决的最重要原则是双方自愿原则。第一,即在合同中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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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对经济合同实行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经济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通过回访活动,检查、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首先,公证机关要审查经济合同的合法性.所谓经济合同的合法性,是指经济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签约的程序,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这就是说,公证机关要着重审查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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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往往不能按照所规定的原则签订经济合同,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必须遵循有偿的原则,签订经济合同。有些同志对这一点的认识,并不是很清楚的。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织,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公家的,尤其,双方都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更谈不上什么有偿不有偿,还不是从这一个口袋放到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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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就经济合同纠纷而言,赔偿损失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要相互返还从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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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就是要求签约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在通常情况下,不允许以合同以外的东西来代替。实际履行属于我国经济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使合同中规定的产品分配和商品交换,能真正落实。如果违反这一原则,就会破坏企业的生产计划和经济核算,影响国家计划的完成。因此,对经济合同的实际履行,不仅是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而且是双方对国家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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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经济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在理论上给经济合同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定义:经济合同是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民事主体之间,在生产流通领域内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如同无形的锁链,把合同双方当事人联系在一起。除非经过当事人之间协议解除合同,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经济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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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在办理合同公证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申请补办经济合同公证的情形。所谓补办经济合同公证,即指当事人是在合同已经签订生效并实际履行之后,才到公证处申办经济合同公证的。不难看出,这类经济合同由于时过境迁,不仅原始证据和材料难以索取与考查;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往往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甚至是发生了一些纠纷现象。实践证明,在办理这类经济合同公证时,使用要素式公证书,就更能发挥公证的证据效力和预防纠纷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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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出借人)于2000年4月给B借款人(60人)]借给个人住房贷款人民币500余万元,约定B从当年5月开始向A还款3万余元,15年还清.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即"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条款,对该合同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但B还了一年款后(30多万元),未继续履行合同.A根据合同的约定:"三个月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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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缔结遵循自愿原则,当事双方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权利义务的分配进行约定,但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所禁止的事项,合同自然就将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