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投资数百万入股,未办手续竟落空。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区分出资入股与其他投资行为?可以说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与难点。本文试从一案例出发,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和较易混淆的出资入股与合作投资的关系,以期明确股东资格的准确认定。  相似文献   

2.
股东资格认定涉及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单纯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都不能成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公司法的社团法性质,具有公示性外观的形式主义在认定股东资格中的作用更为显著,但在特定情形下,实质要件会发挥主导作用,因此我们坚持形式要件优先适用实质要件个别适用的原则。在股东资格认定的三种主要情形下,该原则都得以体现。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持有公司一定的资本份额并成为公司成员的民商法上的主体。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原则包括保持公司法律关系稳定原则、兼顾公司内外各方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则、股东资格工商登记与公示的外观主义原则。股东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包括主体适格、公司章程的记载与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与公司股东名册、股东权利实际享有与股东实际出资。在股东资格的认定过程中,不同的情况应有不同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4.
李泫永 《人民论坛》2011,(9):112-113
劳务出资是一种新型的股东出资形式,是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趋势下的产物,虽未被我国公司法所认可,却成为学理界争论的焦点。劳务出资与其他的出资形式具有很多不同,有自己的独特性,在立法中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只有加以必要的规范,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劳务出资的优势和特点。  相似文献   

5.
劳务出资是一种新型的股东出资形式,是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趋势下的产物,虽未被我国公司法所认可,却成为学理界争论的焦点。劳务出资与其他的出资形式具有很多不同,有自己的独特性,在立法中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只有加以必要的规范,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劳务出资的优势和特点。  相似文献   

6.
现今,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但笔者认为应拓宽股东出资渠道。本文试就股东用人力出资的可行性和必然性进行探讨,为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表明,因股东瑕疵出资引发的纠纷占公司诉讼案件相当大的比例。而我国《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糙,今年新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此问题上有了很多的进步,但仍有一些理论依据的缺乏和制度安排的不足。本文以该解释(三)为视角,从理论上对瑕疵出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形态及相关重要的特别事项作了展开式的分析和探讨,以求实现理论上的圆满并提供对实践上的帮助,促进立法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何悦  李颖 《中国发展》2010,10(2):56-58
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对中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鉴于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关乎公司的经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正确理解《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出资比例”十分必要。该文归纳了理论界对“出资比例”的不同观点,从相关法理的角度对《公司法》第43条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学理解释,并指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将“出资比例”理解为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  相似文献   

9.
学界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界定不一,类型划分多样。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所进步,但仍存在体系不完善、规范不全面、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借鉴《日本公司法典》在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制度中关于失权程序、扩大的责任主体范围等实体制度的规定,分析总结我国实际情况,从理念、制度、体系三个维度加以修正。  相似文献   

10.
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运转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各国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正,我国出资制度的相关规定已经不再符合现实的发展,必须要对有关规定进行改革。在资本制度方面采取折衷资本制,降低最低资本额度,并允许以股权、债权、信用、劳务等形式进行出资,并在公司成立后出现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课以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及连带认缴责任,以对出资不足进行填补。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法定验资程序,由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改为无限制、完全的认缴资本制,改革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保护,大大缓和了资本制度的严厉性。然而,资本制度的缓和并没有否定资本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重要地位,即便是在完全的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依然是股东最为重要的义务,股东能否充分兑现自己的出资承诺恰恰关系新《公司法》下公司信用制度的建设和认缴资本制的真正落实。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认定《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的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问题,便成为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关注和着重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公司设立登记后,公司股东具有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属于股东未按上述规定或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或同时来源于法定或约定,股东违反该义务使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或遭受侵害,由此产生股东出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由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引起,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却不限于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或相关责任主体或承担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补充责任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3.
抽逃出资者股权之否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公司登记设立后,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出资者擅自将资金抽回的,将不再享有股权,尤其是自益权.由于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便不具备股东的权利能力.应从立法上否定抽逃者的股东资格,并赋予其他真正出资者以监督权.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司法》的多次修改与公司资本制度密切相关,使债权人利益保护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与域外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有相同内容,适应了国际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趋势。应完善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完善股东的出资义务和信息服务体系法律规定,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5.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重要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相关规范存在缺陷,判断查阅权主体资格标准应以向公司出资的实质要件为准;查阅权客体一般釆非限制规范,可从统一法律规定、明确概念含义、补充相关规范等方面进行完善;应从查阅时间、地点、代理、复制、保管等方面对查阅权行使方式进行明确和具体化;在客观性条件限制逐渐放宽及主观性条件限制更加具体的各国立法趋势下,我国公司法对客观性条件限制可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例,设置一基本原則并明确一定的具体情形作补充,主观性条件限制则应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則.  相似文献   

16.
从1843年的福斯规则到现今各国依照本国国情所制定的一系列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让我们看到了该制度源源不断的生命力。但是作为一种异态规则,股东代表诉讼突破了法律的多种常态规则,不论在诉讼的实体性还是程序性上都需要重新构建,对原告资格的认定和限制便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环。  相似文献   

17.
《民主与法制》2013,(26):62-62
编辑同志:周某是灵溪钢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实际经营该公司,也没有掌控该公司公章。田某是灵溪铜业公司的职工,在灵溪钢业公司股份转让时,曾出资150万元,铜业公司为其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未签名),并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但一直未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田某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去年.由于我工作成绩突出,公司老板给予我15%的股份作为奖励.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但当时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最近,由于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公司老板、其他股东和我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原来,老板和原来的股东未按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但是,我对此并不知情。请问,我需要承担音任吗?  相似文献   

19.
人力资本的出资问题 ,是一个跨越经济学、法学的前沿问题 ,人力资本不能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 ,是世界各国现行公司法的通例。但是 ,人力资本理论与公司运行实务均对此提出了挑战 ,而人力资本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也要求对其进行探讨。人力资本出资的适格性决定了人力资本同样可以成为股东出资的标的 ,成为公司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20.
《民主与法制》2014,(32):67-67
编辑同志:天同贸易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公司的主要销售商,但该公司近两年经营情况每况愈下,到2015年12月在我公司的赊销贷款已经累计达到600万元。特别是近两个月,在各债主挤兑下,该公司已经濒临破产。为追偿债务,我公司委托律师对天同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天同公司注册资本只缴纳了100万元,剩会400万元一直未实际出资,五个股东都有80%的出资没有缴纳,并且早已超过了天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天同公司也没有资产可以偿债。请问,我公司可以要求天同公司的股东偿还债务吗?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