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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美荣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52-54
刑事和解发端于20世纪中叶,是西方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产物。随着我国轻微犯罪所占比例的逐年上升,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的越来越多,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西方学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在我国创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的友思使被害人的刑事和解权寻找到了自身存在的合理根据。被害人刑事和解的需求最终要通过立法给予其制度上的保障,为此要合理确定我国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并建立被害人帮助制度。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国家起步于17世纪,而在我国还难以称之为制度,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均尚处于不断的研讨与探索之中。今年来,重罪可否适用刑事和解则被推至理论交锋的前沿:反对者从违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削弱一般预防功能、滋生腐败等角度进行抨击;赞成者则从国家权力部分让与被害人以及恢复性司法价值等视角予以回击。从法哲学层面而言,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利弊兼具的。综合分析,刑事和解凝结了新的时代意蕴,承载着更加合理的社会价值,有序、有效地引入重罪案件中的适用是利大于弊的。同时重罪案件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要充分关注可能出现的若干负面问题,并逐步加以调试和改进,以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3.
朱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28(4):12-17
刑事和解是一种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协商后达成合意而消除纠纷的案件解决方式,但其不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我国刑法规定下,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缺乏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其适用刑事和解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违背平等原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多为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代替被害人与犯罪人进行和解缺乏理论依据,国家公权力的本质和职责与不允许在死刑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4.
陈尚志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5):33-39
在我国,重婚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提起自诉,也可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主动介入从而启动公诉程序.立法显然的隐含立场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这种诉权模式可以较好地避免刑法的负面效应,节约刑罚资源,同时又能有效解决纠纷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将重婚罪直接纳入公诉范围并不能解决该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为有效消解重婚犯罪追究中的不利因素,应当在完善重婚罪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降低自诉标准,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将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延伸到重婚公诉案件中,并引入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5.
李小诗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53-54
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虽已初步形成思路,但在具体适用范围上尤其是在死刑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方面仍尚无定论,以致其在司法界的大胆尝试和学界的谨慎保留中处于尴尬境地.现阶段,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纵然有其合理之处,然其终究难以避免与公权力的权威、公平正义和平等观念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死刑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并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本义,其实为国家救济制度建立之前的一种迫不得已的救济措施.因此,刑事和解不应延伸适用到死刑等重罪案件领域,国家应尽快建立国家救济制度以代替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救助作用. 相似文献
6.
曹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5):74-75
刑事和解是建设和谐社会、提高司法效率、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挽救教育犯罪人的需要。我国有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观念和法制基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当充分考虑刑事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7.
梁化成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57-61
刑事法律制度缺乏对刑事被害人的充分关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未充分发挥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问题,但囿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遭受严重伤害的刑事被害人的赔偿仍存在较大困难。且在媒体报道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侧重关注犯罪人,忽略被害人,从而加大了社会大众对被害人救助的不确定性。故此,应当探索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形成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以为将来刑事诉讼法正式确认刑事被害人的求偿权作出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8.
刑事自诉制度是公诉制度的必要补充。我国现行刑事自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在理论上没有理清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在立法和实践上二者关系不协调。应适当缩小第一、二类自诉案件的范围;消除第二类自诉案件中的立法矛盾;取消第三类自诉案件并建立替代制度;建立公诉权对自诉权的支持制度。 相似文献
9.
李浩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28(1):17-22
新刑诉法规定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哲学理论基础之上、当代中国在和谐社会命题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实践和立法进程的功利产物.刑事和解因为兼具私法(契约)与公法上的效力,所以分析其生效要件亦应从私法与公法两方面着手,构建出主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加害人真诚悔罪、被害人自愿、适用范围合法以及签订和解协议书等5个刑事和解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来达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反应方式。这种崭新的司法模式不仅能够有效地克服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些弊端,而且对于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加之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文化传统基础、刑事政策基础和司法实践基础等,因此改革我国传统的司法模式,构建独具特色的中国式刑事和解模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1.
毕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2):120-121
刑事和解是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形成和解协议,有关国家机关在对该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予以认可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有其理论基础、立法基础、政策基础和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应符合国情。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下,对有明确被害人的普通刑事案件,在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且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起诉或审理阶段主持并进行和解,以此作为不起诉或减免刑罚的条件和手段乃是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可行之路。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我国对刑事和解理论的研究勃然兴起,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进行了试点,引发了不少争议。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指加害人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协商,以解决纠纷冲突,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或减轻加害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这一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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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传统刑事司法是“报应性”司法,片面强调惩罚犯罪,没能切实关注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和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通过“恢复性”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能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矫正犯罪以及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我国应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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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刘韶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108-109
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享有救济性的权利和程序参与的权利。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由对抗到合作的转变,为被害人诉讼中心地位的复归创造了先决条件,是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存在不利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因素、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必须加强刑事和解制度自身的完善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20.
王道春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5):45-50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制度,对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公诉案件中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目前仍没有确立。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建立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专项基金,在公诉案件中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