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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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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法产生和兴起于环境危机的时代,在法律领域承载着应对环境危机的历史使命。环境法的基本品格和历史使命决定了环境法成为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的首要法律部门。以生态文明为基本理念,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环境法呈现出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价值追求。作为环境法的核心价值,环境法的正义追求表现为多面的正义,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人际正义。环境法的正义追求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为终极目的,这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2.
王冬卉 《法制与社会》2012,(13):275+277
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分别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没有必要被法律化,环境不能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不能从传统法理学的社会关系扩展到非社会关系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得出环境法不能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陈贻健 《行政与法》2009,(12):95-99
生态马克思主义的异化消费观揭示了消费与人的真实需求的背离,消费也逐渐由手段变成目的。而在生态危机的背景下,那些不负担环境成本、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的、不可持续的消费方式同样也是异化消费的表现形式之一。异化消费的蔓延应当引起环境法对自身规制对象和权利义务配置等方面的反思和调整,这些反思和调整应当包括:将消费者和企业一样明确视为环境法的规制对象、均衡配置环境法上的企业环境权利和义务、消费者环境义务的法律化。  相似文献   

4.
从欧盟立法看动物福利法的独立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价值理念、调整对象和调整规则是否具有独特性是评价法律门类是否独立的标准。欧盟动物福利法把保护动物生命与福利作为核心的价值理念,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关于这些动物的关系,还调整人对这些动物的单向保护行为。欧盟动物福利法的调整规则,无论是其类型还是调整方法,均体现了动物福利全面和全过程保护的要求。动物福利立法的这些特点,是卫生法、农业法、环境资源法、经济法、商法、社会保障法所不具有或者不全部具有的。因此,动物福利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最后,本文对动物福利法的公法性质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5.
论国际环境法的保护对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同爱 《时代法学》2004,2(3):40-44
随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国际环境法的保护对象经历了一个从点到线、由线到面、再从面到立体的发展过程。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上确立后 ,国际环境法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 :在人域内 ,从国家的环境资源主权以及相应的财产权扩大到当今世代全世界范围内的穷国、穷人和未来世代及其利益 ;在人域外 ,从珍稀、濒危动植物扩大到自然万物。《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其保护对象包括两大类 :自然因素的保护对象和社会因素的保护对象。国际环境法保护对象的发展是人类的希望之所在。  相似文献   

6.
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迅 《河北法学》2011,29(11):2-13
根据订约语境的不同以及契约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社会契约可分为同意型社会契约、互惠型社会契约、平等型社会契约和人本型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视域下的弱势群体可相应界定为:没有实际参与同意过程而使缔约目的没有充分实现的人群;没有从社会契约中受惠并与契约伙伴同步发展的人群;没有在立约时被平等对待并予倾斜保护致其基本人权受到侵害的人群;没有在契约重大变更时处于有利地位而被作为功利考量牺牲品的人群。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责任基础包括:同意型社会契约政府责任之自由基础、互惠型社会契约个人责任之功利基础、平等型社会契约社会责任之正义基础、人本型社会契约动态完善之人道基础。  相似文献   

7.
以公共信托原则为视角,在对环境法调整对象诸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应为国家、公众与资源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构成的特定社会关系。社会公众尽管享有对环境资源的权利,但各个环境因素之间以至每个环境因素内部普遍存在的相互关联性决定了这一权利不能机械地分解而个别地行使。原因是,一方面环境资源权利如果分割行使极易破坏环境因素的关联性,另一方面这种关联性导致权利被侵害的主体范围必然是不特定的。因此国家受社会公众委托,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过程中对资源的私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或引导,保障委托人即社会公众能够实现其对环境资源的应有权利。  相似文献   

8.
陈皓 《北方法学》2021,(1):5-14
西方法律正义观念有着一以贯之的发展脉络。法律正义被理解为一种客观实在,体现为现实关系的"恰当状态",即人与法、人与人、人与群体关系的均衡。古典正义理论为此"恰当状态"建立了理性且客观的价值分析框架,即守法与均等的平衡、分配与矫正的平衡、交往理性与友爱的平衡。现代的法律正义理论学说在回应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新问题,回应同时代法律的实证分析和功利分析,以及在思考和论述实质正义、个案正义、权利与权力以及权利之间的关系等法律问题时,遵循了与古典正义理论同一的逻辑结构和价值理念。法律正义客观的内在结构为正义的实践和法的价值分析提供了明确且有力的思维方案。  相似文献   

9.
李天相  吴真 《行政与法》2014,(1):115-118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但环境法究竟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很大争议.学者们出于侧重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观的不同,在环境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基于熵的理论研究方法,兼采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系统论等科学研究成果认为,环境法调整的是人类影响自然环境的稳定状态的活动与自然环境的自身运动之间的协调关系,简而言之,即人与自然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曹明德 《法学论坛》2007,22(2):9-11
一、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存是环境法的目标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具有定纷止争之功用.环境法也不例外,是用以调整涉及环境、自然资源领域的社会关系,其目标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存,这也是环境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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