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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贻健 《法学杂志》2013,(9):90-100
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体系中的矫正正义主要关注以矫正违法行为后果为目的的法律责任制度。当前的国际气候法律体系中的矫正正义制度存在独立性弱化、矫正手段缺失以及缺乏强制性等问题。在国际气候法律中引入侵权法,强化矫正正义功能从而克服上述问题的思路,还需要在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等方面进一步寻求法理上的证成和事实支撑。鉴于侵权法引入尚面临一系列障碍,矫正正义制度的构建只有在国际气候法律的既有框架内以单一的国家违法责任为基础进行。矫正正义制度有效设置的前提是减排义务的法定化和全面化,其主要可以借鉴的形式有停止违法行为、确保不得恶化和保证不再犯、限期治理或代为履行制度以及履约基金制度等。国际气候法律制度中的矫正正义制度构建,是不断调适自身与分配正义、交换正义环节关系的过程。  相似文献   
2.
陈贻健 《行政与法》2009,(12):95-99
生态马克思主义的异化消费观揭示了消费与人的真实需求的背离,消费也逐渐由手段变成目的。而在生态危机的背景下,那些不负担环境成本、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的、不可持续的消费方式同样也是异化消费的表现形式之一。异化消费的蔓延应当引起环境法对自身规制对象和权利义务配置等方面的反思和调整,这些反思和调整应当包括:将消费者和企业一样明确视为环境法的规制对象、均衡配置环境法上的企业环境权利和义务、消费者环境义务的法律化。  相似文献   
3.
陈贻健 《中国法学》2014,(2):303-304
<正>2014年2月21日,中国法学会正式公告了经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委员会评选,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议、决定产生的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和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名单。其中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为(10人,按姓氏笔划排序):王万华(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石静霞(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艳  相似文献   
4.
陈贻健 《法学杂志》2016,(12):78-87
以霾污染为代表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成为我国进入环境污染累积期和高发期的标志.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客观成因主要与污染累积和污染叠加、污染避难所的存在以及污染流域的形成有关.我国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在借鉴国外有关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现有的防治法律对策体系进行完善:将以单一介质和单一因子为基础的传统污染防治模式转变为动态的综合防治模式、完善以环境质量为目标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构建以环境责任追究为目标的跨区域环境诉讼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及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通过上述机制和制度的严格落实倒逼产业和能源转型,并真正保证公众参与,在污染防治方面实现管制和治理的结合,最终使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取得实效.  相似文献   
5.
<正>一、盛会与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发展一路同行,《中国法学》走过了30年历程,迎来而立之年。2014年5月16日上午,"《中国法学》创刊30周年纪念座谈会暨新一届编委会成员聘任仪式"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同志出席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主持会议并宣读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的祝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鲍绍坤同志宣读《中国法学》新一届编委会成员名单,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编委会主任  相似文献   
6.
陈贻健 《法学评论》2023,(4):172-185
在政治博弈和体系化的平衡中发展,是国际气候变化法演变的现实路径。尽管国际气候变化法因政治博弈的影响在规范形式上经常呈现出阶段性妥协的特征,但长期而言,体系化才是其发展和完善遵循的内在逻辑。通过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评估结论为气候变化的规范调整提供科学基础,借助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将气候变化议题纳入规范体系,国际气候变化法初步形成了包含目标、原则和规则等要素在内的体系化框架。为进一步促进国际气候变化法的体系化,应通过目标体系的具体化、配套实施规则的完善以及气候变化诉讼的功能补充,增强目标体系的刚性;对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法律原则进行实质解释,将公平原则下位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视为责任分配原则,将各自能力原则视为责任履行原则,并通过国家自主贡献的评审促进具有可比性公平标准的建立;平衡各类规则的配置,适度提升适应规则、确定性规则的比重,促进《公约》框架下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的衔接。国际气候条约的缔约方会议作为整体机制“自上而下”的推动与各缔约方“自下而上”的国家实践结合,将逐步推动国际气候变化法体系化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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