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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予起诉制度存废的意见施惠芳(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我国颂布的《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在当时背景下,免予起诉制度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确实起到过积极的作用,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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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这一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免予起诉的决定权,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免予起诉制度。免予起诉是我们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创造性的经验总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由于这一制度带有巨大的政策威力和及时性的特点,它在打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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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免予起诉制度问题有较多的争议。人们很容易看到的事实是,这项制度的确存在着不少弊端。但如果冷静地观察一下免予起诉制度所扎根的土壤,分析其在现阶段所发挥的作用,我们会发现它仍然存在着顽强的生命力,至少说,近期内这项制度不会被废除。因此,更有意义的工作应在于探讨如何更好地适用这一制度。一、强化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这是解决当前免予起诉中存在问题的关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凡是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事实清楚;②触犯刑律,已构成犯罪;③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处刑罚的情节。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如果能正确认定,严格按照这三个条件处理免诉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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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改革的免予起诉制度孔宪柱免予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确认犯有罪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刑事被告人,决定对其免予追诉,就此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免予起诉制度的弊端,一方面是对一些犯罪较重,虽有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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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免予起诉案件的处理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失职或拘私枉法现象,严重地侵害着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证法律的权威与正确实施,律师在处理免予起诉案件中的作用亟待加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性质根本不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同免予刑事处罚的性质和功能相同,都是有罪决定,都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实践中的创造应用,其区别是适用的机关分别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已。人民检察院对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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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排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同时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按照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吸收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精神,设立了“存疑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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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或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即免予起诉的决定。免予起诉办法是我国的一种独创,最早只适用于反革命案件。由于当时的斗争需要,为了分化敌人,孤立最顽固的反革命分子,采取了免予起诉的办法,这在当时是具有策略意义的。由于这一办法确有它化消极为积极的作用,后来对一般刑事犯罪也采用了。198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又把这种办法明文肯定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但是,笔者认为,免予起诉在规定及适用上尚存在一定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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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88年第5期刊登了徐旭、张华二同志《对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被告人不应再由公安机关填发释放证明》一文,对其中的主要观点与论据提出商榷。 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如果被羁押,应由羁押的公安机关填发释放证明书,立即予以释放,而不能由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决定书》取代《释放证明书》。具体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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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力,存有三种意见:一是,主张废除,认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应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作出最终实体性评断、处分被告人刑事实体的权力,而免予起诉则包含了刑事审判权的具体内容。因此,免予起诉制度有悖于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二是,主张保留,认为免予起诉是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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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张永恩关于免予起诉制度的存废问题,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法制日报》连续发表几篇文章,展开激烈争论。有的文章“建议废除免予起诉制度”,提出免予起诉制度“违宪”、“侵犯”和“分割”了审判权、“完全漠视和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诸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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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不起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黄宏杰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于原刑诉法的一项重要修改,就是对于国家公诉制度中的有关不起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规定不再使用免予起诉制度。关于不起诉的问题,要探讨的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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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第10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对上述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的权力,刑诉法都没有规定期限。对此,笔者认为有欠妥之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的复议、复核权,是为了防止漏捕、错诉,但是,如果不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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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制度的存废,是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免予起诉是我国独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一、免予起诉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免予起诉最初产生于新中国建立初期的“肃反”运动和处理在押侵华日本战犯的司法实践中.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构成犯罪、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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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同志认为,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在作出免予起诉的同时,“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等处理”。注 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 第一,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在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同时,有权根据案情,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这一权利赋予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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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2)
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对此,学者指出:“这个条文对整个宪法来说,是一个特别条款。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四项基本原则是国家的最高准则。但宪法同时又通过特别条款,允许在特殊的情况下和在特殊的区域内可以有一种例外。所以宪法第31条占有相当特殊的重要地位。它并不受宪法其他条款诸如第1条、第2条、第5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