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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关于大学生结婚方面的法律,实际上,学校已经对在校学生的结婚自由的权利,实施了一定的限制和干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考虑,大学生结婚是其对于法律赋予其的结婚自由权利的行使,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是,从实践的角度考虑,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大学生在读期间还是不适宜结婚的.本文主要是对于大学生结婚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综合分析大学生结婚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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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国家保障该项权利的具体法规和制度却并不完善,笔者认为婚姻法上应该明确规定:姻亲之间、同性恋者之间可以自由结婚,并且指出了登记结婚不用单位开证明、不用婚检的制度漏洞,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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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国家保障该项权利的具体法规和制度却并不完善,作者认为婚姻法上应该明确规定:姻亲之间、同性恋者之间可以自由结婚,并且指出了登记结婚不用单位开证明、不用婚检的制度漏洞,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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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和义务,就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确定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从公民的涵义和角度看权利义务,必然会有一种结论,权利义务观实质上就是宪法意识,是对宪法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可能性和从事某种行为必要性的较具体、较深刻的认识和掌握,对自己、国家、法律三者关系的清楚了解,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的融汇及正确把握。所以,一名合格的公民,应该是个有较高道德修养、较好法律素质的人。显然,合格的大学生理应首先是合格的公民。本文从大学生生活中的一些行为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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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养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一项法定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公民养老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人民调解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我国公民养老权法律救济制度尚不完善,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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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部颁布了自2005年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删除了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一方面,这体现了国家行政管理法规与相关法律的接轨、统一;另一方面,大学生结婚恰当与否以在高校内乃至社会中引起强烈共鸣。本文试通过实地调研和阐述在校大学生结婚的法律认定和权利认可,以及各高校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以期促进高校对相关问题管理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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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在涉外经济和民事交往不断扩大的新形势下,涉外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与日俱增。本文拟就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探讨。一、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的结婚问题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的结婚问题,包括我国公民同在中国境外的外国公民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之间的结婚问题。我国新、老的婚姻法,都是针对国内公民之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对于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仅在其他一些有关文件中提出过一些处理意见。如1950年中央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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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属性、价值功能及权利结构谱系、义务谱系进行了分析,形成了以权利为核心以权利为导向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根据,以期为型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层面的形式保障、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提供法理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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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位是平等权保护障碍的症结所在,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首先要求在制定法律时必须保证同等对待。本文对由于立法的缺陷导致公民平等权这一相对抽象的权利被侵犯的问题进行分析后,提出弥补立法缺失的措施与策略,并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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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区别何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宪法权利的主体是整体性的个人,法律权利的主体是个体化的个人或部分个人的集合体(法人).某一公民可以放弃自己的法律权利,但人民不可能放弃全体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作为母权利可以派生出一群大小不等的法律权利(子权利).宪法权利不仅是重要的权利,还应是抽象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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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立法相当简单,那就是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仅从字面上来理解:(1)它只涉及涉外婚姻的一种,即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至于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或外国人、无国籍人相互之间在中国结婚则不是该条所调整的对象;(2)它既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也指他们在中国境外的结婚;(3)它是就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两方面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否符合我国的实际,能不能作为处理各类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普遍规则,只能从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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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程序法有关程序性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制度还不完善,从而使公民程序性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本文从程序性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研究了程序性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公民程序性权利的法律救济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对程序性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确认与法律责任的追究,就是对公民程序性权利最根本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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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及其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玉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4):80-83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基本人权,应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公民实有权利。从其内容体系和性质分析,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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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养老权既是一项基本人权,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一项法律权利。可诉性,即可裁决性,是指存在一种机制或程序,能够解决权利被侵犯的问题。作为人权的公民养老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公民养老权以及作为法律权利的公民养老权均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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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相关立法虽规定了姓名权,但极不完善,对公民姓名权保护不力,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姓名权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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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纳税义务规定之简略比较程雁雷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样,公民的基本义务从来就应是比较宪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由于"法律制度和法律生活中权利对义务的前提性和主导性。"①对义务问题的研究往往被作为权利问题的一种陪衬而提出,甚至被人们所忽略。因此,对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