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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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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的实施导致地下车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变化,也改变了其权利归属认定的逻辑前提。《物权法》实施前,地下车库必须依附于物业小区的宗地使用权,没有独立存在的基础,只能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物。交易中未约定时,其权属随商品房的移转而一并移转;《物权法》实施后,借助于土地的分层利用制度,地下车库成为可独立交易物,由此为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所有权提供了可能,就其所有权取得无特别约定时,地下车库仍为其初始权利人———开发商所有。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后,有关地下车库权属判断的衔接问题尤为凸显。  相似文献   

2.
小区车库权属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林青 《行政与法》2009,(5):97-100
对于小区车库权属问题,我国物权法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为我国现实生活中对不同形式车库归属的判断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我国小区车库存在形式的现状分析以及对各国立法例中小区车库权属的界定模式的比较研究后认为,产权清晰是交易的前提,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小区车库权属归业主共有或开发商所有并不是绝对的,小区车库就性质而言应属于建筑物的配套设施,除独立车库可归属于开发商所有之外,地面停车位和架空层车库均应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3.
盛薇 《法制与社会》2012,(16):88-90
商业住宅小区停车难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汽车行业发展速度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城市配套设施建设速度不匹配。《物权法》第74条在商业小区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上,采"约定所有说",这在实践中相当于引入了全盘市场化的交易机制。而在以《物权法》第136条为基础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的阶段,实现商业小区地下车库面向整个社会公开自由交易,并不能有效激励开发商进行地下车库建设,反而赋予房产商在地下车库市场上的垄断厂商地位,加剧供需矛盾,导致商业住宅小区地上停车难与地下车库空置现象并存。因此,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对地下车库归属确权规则的明晰与完善只是一时之计;在法律层面,唯有尽快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相关制度才是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4.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居住小区内车库、车位权属问题比较复杂,其所有权归属也不尽相同.即将实行的<物权法>以现有法律、法规作为基础,确定了目前小区车位的归属原则.因此,开发商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过渡阶段,几乎没有法律空子可钻.所以,小区业主在面对开发商突击抛售车位时,应谨思慎行.  相似文献   

6.
黄武双 《检察风云》2007,(13):58-59
在我国,居住小区内车库、车位权属问题比较复杂,其所有权归属也不尽相同.即将实行的<物权法>以现有法律、法规作为基础,确定了目前小区车位的归属原则.因此,开发商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过渡阶段,几乎没有法律空子可钻.所以,小区业主在面对开发商突击抛售车位时,应谨思慎行.……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前后,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在对各种地下车库确权理论进行评析的基础上,采用"容积率"标准和"利益权衡"原则确定地下车库的物权归属。此外,本文创新性地引用了"以建筑物实心地基底端水平线为界"这一全新的划界标准,厘清了土地使用权与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空间界限,从而清晰地确定了利用不同土地权利类型所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8.
文章提出以车库是否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来确定其所有权归属,分析了《物权法》的约定权属归属的条件,提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车库产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等建议。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在小区停车位上存在的矛盾,然而在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中业主的优先权如何体现,约定不明时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开发商在小区公共场地建造的机械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三个方面仍然存在缺漏,本文试从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争论出发结合物权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缺漏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各类物业纠纷层出不穷,小区停车问题也随着私车数量的快速增多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后,地下车库既可为建设单位"专有",也可由全体业主"共有",相关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有关地下车库的物业纠纷不断发生,或关于权属或关于收益。2010年年底,北京市朝阳区某花园小区物业纠纷尘埃落定,法院经两审终审,依法判令前期物业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地下车库移交业委会进行管理,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法律解答。  相似文献   

11.
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拟将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流转情况探讨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认为一般情况下地下车库应该由开发商所有,若商品房的转让价格包含了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则地下车库应当由业主共有,且这种共有的性质是按份共有。文章的最后还论证了为明确地下车库的归属,应当完善地下车库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第74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没有区分停车位及车库的不同形式,进行类型化的规定。文章针对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争议,结合土地使用权分摊规则以及容积率标准,对不同形式的停车位及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对《物权法》第74条中"其他场地"和"约定归属"含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13.
所有权移转适用合意原则的国家之所以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维护交易安全。与之不同,我国动产所有权移转采用交付原则,在无权处分时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以保护交易信赖。学界主流意见将《物权法》第24条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模式,这使得特殊动产适用的物权变动规则成为疑问,且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功能上的重叠。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还会引入与债物两分体系不容的"不完全所有权"的概念,创设一系列不必要的对抗规则。《物权法》第24条若要融入现有物权变动体系,就不宜被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要件。而特殊动产仍应适用普通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以现实交付为主,观念交付为辅。《物权法》第24条仅限于实现无权处分之下的交易安全保护,只是重复《物权法》第106条的法律效果。为避免不必要的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的混乱,该条在民法典编纂中应被尽早废止。  相似文献   

14.
赵红光 《河北法学》2006,24(10):191-195
物权移转是市场经济商品交易的核心环节,也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民法史上,物权移转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出现了形式主义、意思主义等模式,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各为物权移转的重要发展阶段.物权移转理论和制度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人类社会财产交易活动的发展脉络,对其之研究,十分有助于我国物权法的理论发展和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15.
地下停车场物权归属问题是目前小区区分所有权问题上比较敏感而热点的问题,因此引发的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也时常见诸报端。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16.
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施行以来,关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的纷争就没有停止过,《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出现很多盲点,为小区车位、车库问题的解决埋下了隐患。本文试从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理论出发结合两大法系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规定以及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做出新的探讨,以期有益于相关实践。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出台后,机动车车库的归属问题成为人们争论的热点,有观点认为机动车车库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有观点则认为应属于开发商所有。车库的归属问题进而又影响到人们对车库产权登记要件的认识,是否应当将机动车车库作为全体业主所有之物而限制转让交易?请 看  相似文献   

18.
"动产依交付,不动产依登记"的权利移转规定与我国立法不符。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原则上应以交付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明确了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移转应登记的,自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生效。我国立法对于设施农用地农业设施所有权移转并无特别规定,因此应以交付移转其所有权。在"以物抵债"情形下尚须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9.
庄加园 《法学研究》2014,36(3):168-185
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方式,通过转让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使出让人无须占有媒介人的同意和协助,就能移转动产的所有权,更无须将第三人的占有限于"依法"占有。出让人是否通知占有媒介人,并非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要件,而只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前提,并在债法领域发挥保护债务人的作用。为使无占有的出让人也能同其他占有人一样移转其动产所有权,以满足合理的交易需求,建议借鉴德国通说,允许当事人仅根据其合意来移转所有权,该种情形超出了物权法第26条的文义范围。我国法院不少判决以转让提单、仓单等交付证券作为适用物权法第26条的情形,有误解之嫌。当事人以该类证券的交付替代证券项下货物的交付,仍然是适用物权法第23条的现实交付。此类交易方式虽法无明文,但应根据商事交易习惯予以认可,以便证券项下的货物便捷流通。  相似文献   

20.
我国《物权法》沿袭了《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权的移转采取了公示对抗主义的模式。然而,在公示对抗主义下,物权变动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相脱离,带来所有权基本属性的不确定和对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潜在威胁。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性质介于动产和不动产之间。因此,登记对抗主义可以有效兼顾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需求,相较于登记要件主义更适合船舶的特殊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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