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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在我国现阶段,自治州、自治县是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要是在"变通"和"补充"上下功夫。  相似文献   

2.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是自治权力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自治权是否充分行使是检验自治权落实情况的重要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五大自治区之一,自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广西各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地方自身特点,颁布实施了20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一批有关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广西的民族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广西民族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3.
新时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在行使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自治权意识淡簿 首先,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民,甚至是领导干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所在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知之甚少,甚至有的人根本就不知道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自治法规的内容。其次,很多干  相似文献   

4.
<正>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也是一项新的而又十分重要的地方民族立法工作。截至1986年底,全国137个民族自治地方中,已有吉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省的8个自治州、3个自治县颁布了自治条例。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也正在积极慎重地起草和制定。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在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起草、制定自治条例的过程中,对自治条例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它的概念、特征、内容和立法原则等,提出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的学习和参加地方民族立法工作实践的体会,对上述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与法学界和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5.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才发 《法学家》2005,(2):73-79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是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种民族立法自治权.它是由法律法规确认、保障和制约的权利,是民族本身固有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化.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赋予的权限,自主地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法律或者补充法律.对于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法律还赋予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自治权.  相似文献   

6.
数据库     
《中国司法》2008,(8):62-62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五届人大起至2008年2月底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00余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五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  相似文献   

7.
高其才  罗昶 《清华法学》2012,(2):127-135
1951年8月,广西金秀大瑶山各族代表大会沿用瑶族传统石牌习惯法的形式,订立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大瑶山团结公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金秀瑶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共同制定和实施的得到中央、自治区认可的新石牌,具有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性质。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基本精神、议订程序、某些规范在《大瑶山团结公约》订立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这充分表明了瑶族固有习惯法具有现代价值。我国进行现代法治建设、加强民族立法需要进一步重视民族习惯法,认真发挥习惯法的积极功能。  相似文献   

8.
袁明圣 《法学杂志》2012,33(4):127-131
地方立法权的存在和运用必须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此乃法治之基本要求。而根据我国《宪法》之规定,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外,仅授予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其他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包括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权等,则是分别通过《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相关授权决定的方式所获得的,并最终为《立法法》所确认。  相似文献   

9.
黎宜春 《河北法学》2023,(4):103-120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集中体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追求的同一性,直观呈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互相贯通融合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充分彰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以及切实保障制度优势在民族地区转化为治理效能。广西12个民族自治县立法是民族地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具体表现为自治条例制定及修订实现全覆盖、单行条例凸显民族特色、深化立法“直通车”作用、建立立法跨区域协同机制等方面。民族自治县在立法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进路主要包括推进“小切口”立法、强化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加强对自治条例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注重对单行条例立法后评估监督以及搭建立法协同合作平台。  相似文献   

10.
<正>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是各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性法规,是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怎样制定好自治条例,是一项难度较大的任务。我国现有141个民族自治地方,现仅颁布了13个自治条例。有的酝酿了五、六年之久,修改了十多遍还没有定稿。这是因为涉及到一些难以统一认识的立法原则问题。现就其中几个重要问题,略谈个人的探讨性意见,错误之处,希法学界专家、学者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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