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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伟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5,(2):91-93
一、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1 行政立法的统一性在一些领域中存在问题。行政立法的统一性指的是合宪性。行政立法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从属性立法,因此无论是从它的形式、还是从它的内容上看,都应与宪法和法律相统一。就立法的形式而言,只有法律规定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制定行政法规,而且不能超越本部门职权的管理范围。从立法的内容上讲,凡是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宪法,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否则不具有约束力。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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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需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
按照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不能理解成只是一个职务,而是一个国家机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还拥有公布法律和人事任免等职权,这些职权必须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行。 相似文献
3.
一、行政垄断——渐进转型经济中最严重的腐败形式之一行政垄断即政府部门为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利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维护这些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阻止竞争市场形成的行为,也称法定垄断。行政垄断是政府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取得的,主要是为了维护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这在渐进改革的国家比较容易出现。在中国这样的渐进转型经济中,一些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垄断的方式来阻止市场竞争,维护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属于典型的腐败行为。1.行政垄断是经济渐进转型的结果行政垄断是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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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业东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5,(1):82-85
提高管党治党的水平,必须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与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互联互动,要树立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的法治理念,重视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的立法衔接,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适用的边界,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的处理机制,进而实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6.
陈文兴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2,(4):142-146
与云南省相邻的越南、老挝、缅甸三国,都是多民族国家并在民族法律政策制定和执行上有许多经验和教训。如果将云南省的民族政策法规与之比较,我们发现,云南将来的民族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围绕科学发展、固边富民、增强中华民族认同、积累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制权威进行,要正确区分某些社会问题是否具有民族矛盾性质,并将其与宗教因素统筹起来考虑。 相似文献
7.
贵州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当代贵州》2009,(19):72-72
人民调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赋予人民调解以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8.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路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相互衔接,又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有时甚至会发生冲突。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的协调要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层面着手,具体路径包括化解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事前控制、构建党内立法与国家立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党内执法和国家执法的联系与沟通、解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事后排除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9.
费军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10,10(2):68-70
所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赋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800多部,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4000多件。其中,授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款众多,弹性很大。 相似文献
10.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是当前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的"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的论断揭示了两者关系的重要性。十八大以来,"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受到全党关注。应把两者关系提高到协同的高度认识,在对两者协同的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述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同的重要意义,分析制约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同的主要问题,提出构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效协同机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行政垄断——中国经济转型中最严重的腐败形式之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垄断——渐进转型经济中最严重的腐败形式之一行政垄断即政府部门为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维护这些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阻止竞争市场形成的行为,也称法定垄断。行政垄断是政府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取得的,主要是为了维护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这在渐进改革的国家比较容易出现。在中国这样的渐进转型经济中,一些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垄断的方式来阻止市场竞争,维护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属于典型的腐败行为。1.行为垄断是经济渐进转型的结果行政垄断是从计划经济向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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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辉 《共产党员(沈阳)》2008,(4):38-38
四川彭州市丹景山镇镇长因为街道脏乱差没“扫”干净,在开会时被彭州市委书记点名罚站半个小时。
作为市委书记,其职权在于党务,作为镇长,其职权在于行政。丹景山镇街道脏乱差,镇长有责任,但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从法律上说,有环保法规来约束,从管理上来说,应由县环保局、市环保局或县长、市长来管。 相似文献
13.
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地处上海核心、皖江城市带、江苏沿海开发等国家战略的区域链接点,由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五个地级行政区域共同组成,其中包含多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既是江苏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需要,也是推进大苏南甚至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机遇。这种大范围、跨行政区域管理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国内没有先例可循,需要在政策、法规等制度建设方面通盘思考,并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为示范区规划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4.
马康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20,(1):16-21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往关于党内法规的学术研究,实质是19世纪分析法学理论的延续。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和完善,党内法规的研究不能以西方法学中心的形式理性作为评价的标准和参照物。从要素视角分析,党内法规的特点在于文本的条款性、位阶性、约束性。虽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存在一定区别,但是基于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体两翼,只有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才能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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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法制化管理可以简单定义为: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全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法的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当前,我国公务员肩负着行政立法、宏观调控、执法监管和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责,通过法制化管理保证公务员队伍“优化、廉洁、高效”,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创造法制环境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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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国家公务员”将统一改称“公务员”.以后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正式场合.均使用“公务员”选一新的法律概念。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原暂行条例中的“国家公务员”概念将被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概念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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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国家相关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过于原则和抽象.没有对单位内部的一些具体人事管理事项、程序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而且国家部分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对滞后,有些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产生的新情况。事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享有用人自主权.法律赋予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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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实现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关键在于通过执行将静态的制度体系转化为动态的社会关系,在党规国法衔接基础上发挥两者相互联动、相互保障的功能,从而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形成法治合力,共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格局。从对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调查与访谈来看,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执规执法主体职能联动是其前提条件,应明确执规执法主体职能联动的方式、优化职能联动制度;执规执法主体程序联动是其重要环节,应弥合程序缝隙,构建双向介入机制;执规执法主体信息联动是其重要内容,应建立信息互认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执规执法主体责任联动是其重要保障,应建构执规执法主体责任均衡互动与损害救济赔偿互抵机制。通过这四个主要方面的有效联动,从而在实践上推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进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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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提问:什么是法规名称和法规的效力等级?弄清这个问题有什么意义?下面,我想就这个问题谈一点认识。法规名称是指法律及所有法律性文件的总称。从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法规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或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这是我国的习惯用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就采用了这个名称;各部门为便利工作而把有关本部门的法规汇集成册,也用了这个名称,如《工业企业法规选编》、《劳动法规汇编》、《公安法规汇编》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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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实际工作中,如何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应该从认识、制度、手段和机构等方面进行研究和探索。第一,必须进一步明确党纪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四个方面:一是职责范围上有区别。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主要职能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调查处理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