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贪污罪主体和共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阮世能 《现代法学》2003,25(6):94-98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 ,阐析了认定贪污罪主体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贪污罪等疑难问题 ,提出在追究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 ,应坚持共同负责的原则 ,同时区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 ,以确定他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论贪污罪共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原则均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382条第3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旨的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但是,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目前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尚未定论,司法实际部门也有待司法解释和理论指导。笔者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类型  相似文献   

3.
《法学》1989,(7)
一在承包的国营、集体企业中,承包者及其管理财物的人员犯贪污罪,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一样,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目前办理贪污案件的情况来看,对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比较明确。而对承包国营、集体企业的人员犯贪污罪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有些观点和作法,值得研究和商榷。对这类案件,有几种不同的意见:①有的认为,承包者没有通过企业  相似文献   

4.
<正> 近两年来,我市受理的贪污案件有较大幅度上升,而且在犯贪污罪的人员中,出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超过国家工作人员的状况。据近几年的司法统计:1982年贪污罪的被告人身份为工人、农民的,比国家工作人员多33.3%;1983年多71.4%;1984年多162.5%;  相似文献   

5.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贪污罪概念、特征认定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范围存在“三论”。一是“唯承包者身份论”。就是主张以承包经营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身份,作为认定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依据,局限于过去刑法典狭小规范,而忽视新的扩大主体新特征;二是“唯企业性质论”。就是主张以承包经营企业是否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作为认定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局限  相似文献   

6.
试析承包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程新生从刑法理论上讲,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公务这一特定身份,贪污罪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国营、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企业资产,构成贪污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国营、集体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如何认定企业...  相似文献   

7.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作了重要补充,其中规定的侵占罪,将企业职工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由于侵占罪与贪污罪同属侵犯财产罪,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企业性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身份有交叉和不明,使两者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在犯罪主体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决定》中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对此类主体侵占公司财产应适用《决定》,但对于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决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  相似文献   

8.
身份犯是指因具有一定的身份而成立的犯罪或因具有一定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既可以作为认定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法理依据,也可以作为确定身份犯共同犯罪相异罪名的法理依据。对不同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应根据实行行为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如果不同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行行为,那么应根据主要实行行为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行行为作用相当,那么应根据犯罪者的不同身份来分别定罪。为使我国的刑法条文更具协调性和明确性,建议将刑法分则中一些被害法益性质相同的犯罪之罪名作适当的整合。  相似文献   

9.
贪污罪主体的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但对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在法学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不同看法。我们看来,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释之过宽,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释之过窄。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八十三条把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解释为是“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扩大解释为“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  相似文献   

10.
共同渎职犯罪主体身份与职务不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教唆犯,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就主体中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深入分析,并回答了如何认定渎职共犯的定罪问题.  相似文献   

11.
贪污罪既是一种职务性犯罪,也是贪利性的财产犯罪,它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破坏及其程度主要是通过对公共财产的侵害而表现出来的。因而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表现在贪污数额上,其数额大小,是衡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要依据,从而也是对贪污罪处罚的主要根据。如何正确认定贪污数额关系到贪污罪与非罪,量刑轻重,至关重要。(一)贪污共同犯罪中的贪污数额认定在单独犯贪污罪的情况下,以个人贪污数额作为处罚的基准,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刑罚的适用与单独的贪污犯罪相比要复杂得多。由于贪污罪的刑罚适用是…  相似文献   

12.
对于共同犯罪人进行怎样的分类,这是由一国的刑法传承所决定并与其刑法文化相联系的。混合型分类方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这一简单但充满逻辑挑战的问题上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冲突。通过证伪方法可以彻底否定那种分工形式用来认定犯罪的错误观点。作用地位分类方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能够较好地评价各共同犯罪人在同一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此较好地评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为恰当地解决各个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奠定基础。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正犯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正犯就是实行犯;第二,正犯就是主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实行犯的主犯地位并不是必然的和绝对的。我国刑法有从犯但无帮助犯的规定。所以在中国刑法中研究帮助犯的概念还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国刑法学上谈及帮助犯的概念并没有必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引入帮助犯的概念也没有意义。  相似文献   

13.
韩琼 《中国检察官》2011,(16):12-14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滥用职权共同犯罪认定上的争议,本文通过实例分析得出身份犯和非身份犯之间,以及间接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之间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我国通说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从而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危害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研究之外。但是,当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在共同犯罪中为实行犯或主犯之时,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容易在共同犯罪上产生处罚上的间隙以及量刑上的不合理。应当借鉴国外共同犯罪的理论对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5.
浅析贪污罪     
贪污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学术界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问题观点不一,对贪污罪的司法认定也存在不同意见.笔者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几个争议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贪污罪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6.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贪污罪概念特征认定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客体争议较多,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究,以求共识。  相似文献   

17.
当前惩处贪污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贪污罪主体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如何确定各种新型经济实体中的工作人员的法律属性,即各种新型经济实体中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各种经济实体的具体性质。这是正确认定其中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前提条件。本文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主体应具有的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结合各种经济实体的经济成份、内部结构和经营方式,将其划分为若干种类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8.
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纯正身份犯和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决定了共同犯罪的性质,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基本原理,无身份者应当按照有身份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进行定罪;在不同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主要实行犯的性质进行定罪或者按照罪数理论进行定罪。  相似文献   

19.
杨陆平 《人民司法》2023,(29):30-33
在经营牟利性共同犯罪中,具有股东身份的被告人未必均应认定为主犯,应当根据股东身份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作出判断。相应的,认定为从犯的股东被告人可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判决其在一定比例内与其他主犯承担共同退缴责任,而非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退缴责任,从而实现罪责刑一致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同时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的廉政制度是其主要客体。在客观方面,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贪污罪罪与非罪、贪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从理论上来讲,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时,一律以有身份者的犯罪性质即贪污罪定罪处罚在理论上更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根据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