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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情节犯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体现在它模糊性的表述上、存在的必要性上以及符合我国的国情上。但我国刑法中情节犯的设置过犹不及,导致其在立法,司法上均存在弊端。情节犯在立法的表述上应当严谨,统一用“情节严重”替代“情节恶劣”。  相似文献   

2.
曹颖 《法制与社会》2010,(34):11-12
情节犯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种犯罪类型,它与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等犯罪类型并列。情节犯是指那些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的犯罪,其标志是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  相似文献   

3.
<正> 法定量刑情节,在新刑法中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四种。新刑法关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六类28种;关于从轻处罚单列出来有二类6种;关于减轻处罚分二类13种;关于免除处罚,即定罪免刑,分二类13种。在我国刑法中,除以上四类法定量刑情节规定外,还有情节加重犯和情节减轻犯二类法定量型情节。情节加重犯相应的加重刑是基本刑以上的法定“刑档”。情节减轻犯则反之,为基本刑以下的法定“刑档”。情节加重犯与情节减轻犯在刑法分则条款中规定相当广泛,由于该二类量刑情节的规定,一罪才有不同的法定“刑档”和刑  相似文献   

4.
对死缓犯减刑后又假释的,能否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有关“特殊情节”的规定?编辑同志:对于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假释,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有关“特殊情节”的规定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请予解答。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新保,...  相似文献   

5.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中的情节不仅仅限于刑法条文标明“情节”字样的情节,而且是指影响犯罪和刑罚存在、发展和变化诸方面的情状和环节,是刑事案件中与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制度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其中本文还针对不同观点,着重论证了刑法规定的概括性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正是它们决定情节犯的成立,并对现行刑法规定的情节犯的类型和模式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6.
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法定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幅度从3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如此巨大的法定刑幅度,刑法典对本罪的刑罚适用却除了抽象地规定了基本犯和情节减轻犯两档法定刑外,并未规定任何从严或从宽情节.如此立法,既有违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原则,也不利于死刑的限制.考察世界各国(地区)的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大致可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三个方面.参考域外立法,我国刑法可考虑将杀害特殊对象等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从严情节.  相似文献   

7.
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刑法将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学类型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类型(绑架杀人),并无不当之处;对于结合犯应当作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解释,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对于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情节犯新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刘艳红 《现代法学》2002,24(5):77-82
情节犯是以一定的概括性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犯罪。情节犯之情节只关系到行为的有罪性 ;其在立法上的规定形式并不限于条文中明确规定有“情节”字样的要件 ,也包括没有“情节”二字的其他概括性定罪情节 ,如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规定 ;情节犯的情节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与量刑无关 ,即它不包括情节加重犯与情节减轻犯。  相似文献   

9.
刑法中伪证罪包庇罪的立法完善段立文一、伪证罪条文的立法缺陷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相似文献   

10.
情节犯简论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形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各种分类,这些分类之细和研究之深,无疑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有的学者就对犯罪形态进行了较细的分类:刑事犯与行政犯、暴力犯与智能犯、实质犯与形式犯、亲告犯与身份犯、即成犯与状态犯、危险犯与实害犯、隔时犯与隔他犯等。而“情节犯”却被广大学者所忽略.论述情节犯的撰文极少.仅有的几篇虽谈及了情节犯.但不深刻。如《情节犯浅析》一文,:通篇未见情节犯的定义.使读者不知所云。与其说它是论述情节犯,倒不如说是论述情节白勺。我国刑法典里有诸多条大规定了情节…  相似文献   

11.
情节犯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体现在它模糊性的表述上、存在的必要性上以及符合我国的国情上。但我国刑法中情节犯的设置过犹不及,导致其在立法、司法上均存在弊端。情节犯在立法的表述上应当严谨,统一用情节严重替代情节恶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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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诬陷罪罚则之立法建言姜伟诬告陷害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唯有的一个只有罪名而没有确定法定刑的条文。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毋庸讳言,这实质上是承袭了中...  相似文献   

13.
陈志军 《法商研究》2005,22(6):103-111
许多国家(地区)的刑法都规定了相对刑事责任。关于相对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通常可以分为立法规定模式和司法认定模式两种,其中立法规定模式又分为“列举式”、“概括式”、“列举+概括”式三种不同的规定方式。我国刑法在相对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上采取的是立法规定模式,但在具体规定方式上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演进过程。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采取“列举式”的规定方式曾被誉为我国刑法立法的重大进步之一,但晚近的一些刑法解释性文件又使我国关于相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变得非常混乱。检讨有关立法和刑法解释,对完善我国相对刑事责任立法颇具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4.
龙洋 《法律科学》2009,27(4):130-136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理论对刑法中特有行为形式所作的理论概括,转化犯最大的立法价值在于它凸现了罪责刑均衡原则。基于转化犯是轻罪向重罪的单向转化,转化犯的法定性既缘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规范作为裁判规范的属性使然。作为规范的表达方式,注意性规定的转化犯,其立法的理论根据缘于犯罪构成学说;而拟制性规定的转化犯,其立法的理论根据则基于法律拟制的正当性,即借助于法律拟制立法的正当性要求,拟制性规定的转化犯既可以弥补刑法条文的漏洞或缺陷,还可以满足刑法规范对实质正义的立法诉求。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1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法把杀人罪分为两个罪刑单位:前段规定的罪刑单位适用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以下统称一般的杀人罪或一般的杀人类型),后段规定的罪刑单位适用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减轻犯(以下统称情节较轻的杀人罪).要对某一个杀人案件中的罪犯准确量刑,首先要明确该案系一般的杀人罪还是情节较轻的杀人罪.  相似文献   

16.
情节犯及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情节犯中“情节严重”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学界有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笔者认为可将其理解为一种“开放性构成要件”。我国犯罪构成中的“情节严重”,发挥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可罚的违法性”的作用,但不同于“客观处罚条件”。情节犯的立法模式与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并无不可调和的冲突,它实际上是现代法治条件下立法权与司法权妥协的产物。  相似文献   

17.
共犯与身份是刑法理论上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对此都有明文规定,因此形成关于共犯之身份犯的教义学原理。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共犯与身份问题的一般性规定,而只是在刑法分则中存在个别性规定以及在有关刑法解释中存在规定,并且这种规定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本文采用德日刑法学关于共犯之身份犯的教义学原理,结合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共犯之身份犯的定罪及量刑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本文对于从法理上正确理解共犯之身份犯,并为共犯与身份的立法与司法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8.
在德国,不能犯理论有一个从纯粹客观说向较为主观的印象说过渡的过程;在日本的司法实务上较为通行的是具体危险说,理论上的有力说则是客观危险说.在我国台湾地区“修法”之前,对不能犯的处罚,在立法规定上与德国较为接近.但是,在“修法”以后,可能需要有一个客观化的转向.通过上述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对不能犯的研究,不能脱离刑法条文.德日两国对不能犯的不同规定,塑造了德日两国不能犯理论的不同品格.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不能犯从罚到不罚的改动,表明立法者从主观未遂论到客观未遂论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犯的理论也应作出适度调整,从而使刑法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9.
论集合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集合犯”在海外刑法理论中是使用比较普遍的一个概念 ,而我国理论界只是在近年才有学者关注。基于我国刑法已经取消了对“惯犯”的规定 ,因此 ,有必要借鉴海外刑法理论对于集合犯的研究 ,联系我国刑法理论和现行刑法的规定 ,对刑法中的集合犯的基本理论问题予以研讨。  相似文献   

20.
自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始,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使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明确,但是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存在着很多关乎罪与非罪的焦点问题.不能犯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刑法当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不能犯,因此我们只能从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去找寻不能犯的踪影.受传统的主观主义刑法学影响,我国的不能犯理论通说把不能犯定位成未遂犯的一种,即所有的不能犯都是未遂犯.但是随着我国刑法客观化的不断深入,通说已经不再符合刑法发展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笔者在研究危险判断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不能犯危险判断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不能犯立法建议,以期对刑法理论和立法的发展、完善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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