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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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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适用死刑在犯罪主体上是有限制的,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刑  相似文献   

2.
论死刑案件中的辩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熊秋红 《中国司法》2004,107(4):44-47
死刑是重要的社会防卫手段,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复还性。当今世界各国对死刑都采取了极为慎重的态度。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都在诉讼程序上采取了有别于其他自由刑案件的特殊保障,以加强死刑判决的可靠性和减少对死刑的适用。在死刑的程序控制中,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在本文中,笔者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死刑案件中的辩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高我国死刑案件中的辩护质量有所裨益。 一、死刑案件中对被告人辩护权保障之概况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总则不仅规定了对何种被告人应适用死刑,同时规定了对何种被告人不能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于它是从排除或阻却死刑适用的角度规范死刑的适用,所以称之为死刑适用的消极标准。死刑适用的消极标准包括两种:一是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二是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要正确死刑适用,需对这两个标准进行科学的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4.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案件被告人获得有效的辩护是其保卫生命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但由于立法和司法等错综复杂的问题,我国死刑案件辩护效率总体较低。提高我国死刑辩护的质量和效率,应在细化死刑适用的标准、透明化死刑复核和核准程序、保障辩护律师自由行使辩护权、严格死刑辩护律师准入制度等诸多方面做出努力。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的事实真相是什么?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该案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公开释疑. 贾敬龙确属“罪该处死”吗?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就是要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保证更准确地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  相似文献   

6.
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对待死刑历来采取的政策是: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特别程序。但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司法实践中执行这一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应当总结经验,通过立法,使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本文就坚持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范围、死刑复核后案件的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否听取被告人、律师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以及是否将死刑案件改为三审终审制等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死缓”(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表明我国对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执行上有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死缓)两种情况,因而划分二者的界限,对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大有帮助。随着“死缓”制度的创立和刑事犯罪情况的变化,我国刑事立法在不同时期对“死缓”适用对象和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作了不同的原则性规定。我国现在“死缓”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两类:一是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二是已满十八岁和审判的时候没有怀孕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第一类罪犯只能判处“死缓”,不存在与死刑立即执行划分界限的问  相似文献   

8.
本文案例启示:对外国犯罪人适用死刑时应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把握死刑适用条件,贯彻慎杀政策。另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应扩大管制等非羁押自由刑的适用范围,注重财产刑的实际执行效果。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国犯罪人及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犯罪人,不宜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一、切实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之要求,并不能因外国人的国籍身份而在死刑适用上有所差别。例如  相似文献   

9.
准确无误地认定被告人的年龄,对于确定被告人的罪责,有着重要意义,有时关系到对被告人能否适用死刑。因此,认定被告人的年龄,是刑事审判活动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如何确认被告人年龄问题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要全面收集证据。全面收集证据是准确认定被告人年龄的基础。办案中,要注意全面收集一切能够证明被告人年龄的证据,掌握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相似文献   

10.
为了及时打击现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现对死刑案件核准问题,作如下决定:一、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相似文献   

11.
一、问: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但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内蒙、福建、江苏、北京、江西、河南) 答:仍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似文献   

12.
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它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被称为极刑。最突出的体现在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转的,而且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也是最大的。我国是世界上目前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的现实条件决定了死刑在我国的继续存在。但是,应该坚持少杀,慎杀,我国的死刑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对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都要作严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一如何正确地认识和适用死刑,是一个非常严肃而又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必要加以认真的研究和讨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刑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列宁指出:“任何一个革命政府没有死刑是不行的,全部问题仅在于该政府用死刑这个武器来对付哪一个阶级。”①在我国,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它是我国司法机关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它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死刑有着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14.
刘世友 《法制与社会》2011,(31):139-140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二审案人命关天,援助律师能否办好死刑二审案,直接关系到死刑二审案的辩护质量,对此,援助律师责任重大,应为维护死刑二审案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15.
“罪大恶极” 拟判死刑 被告人向应才,男,二十九岁,湖南省澧县澧南公社人,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因犯强奸罪被逮捕。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八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向应才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应才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下旬至同年九  相似文献   

16.
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在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改造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该条规  相似文献   

17.
司法信箱     
编辑同志: 我院办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济赔偿案件,判决书中未明确年满十八岁被告人的个人财产,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犯罪分子已送劳改单位服刑,现附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部分,其家庭不愿承担,应如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这里不满十八岁是指犯罪时的年龄还是审判时的年龄。如果犯罪时不满十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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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应尽快收回江振民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复还性。对待死刑,我们国家采取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态度。为此,从立法上、司法上对死刑的适用都作了严格限制,其中死刑复核程序就是司法上从严控制死刑适用的体现。我国刑法第...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实证角度对走私犯罪的死刑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适用死刑能否遏制走私犯罪的问题,建议对走私犯罪废除适用死刑.当前应严密我国的刑事法网,对犯罪分子做到违法必究、有罪必罚,必将有利于减少走私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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