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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一、英国反洗钱立法的历史背景英国是国际上对洗钱最早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英国立法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是基于现实的需要。(一)控制洗钱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在有组织犯罪活动中,犯罪收益的转移己成为一个关键点,犯罪者为了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被没收并逃避法律的制裁,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频繁进行洗钱、甚至进行跨国洗钱,将犯罪收益加以合法化。正是通过洗钱,犯罪收益得以逃避没收,从而使犯罪组织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去与合法的社会抗衡;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被用于维持犯罪组织的运转、贿赂和腐蚀有关的官员、向重要的机构和…  相似文献   

2.
加拿大在经济保持不断增长的同时,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经济犯罪问题,经济犯罪总量逐年增多,金融欺诈犯罪发展势头凶猛,洗钱犯罪日益严重。加拿大经济犯罪立法融合了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双重因素,并不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注重对犯罪收益没收程序的设计。与我国不同,加拿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由加拿大警察机构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及非政府机构共同完成。加拿大对于洗钱犯罪、背信犯罪的立法及打击工作,以及其经侦实践中电子案卷的做法尤为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对物的诉讼",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暂时无法追缴的情况下,不得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来进行等值没收;与之不同的是,刑事没收是针对行为人而不是标的物,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无法追回,只要罪行已经确定,刑事没收程序有替代手段,可以用犯罪分子的合法金钱赔偿或给付。但是,即便是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依然需要计算其总的犯罪收益和已经追缴的犯罪收益,应以其因事实上或法律上无法追缴的犯罪收益为基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得以行为人已定罪为由毫无依据地侵犯其合法财产,否则难以得到国际的承认与执行。为了便于追赃的顺利开展,可以考虑改变目前"自洗钱"行为不入罪的规定,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强化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和减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可能存在的阻力。  相似文献   

4.
香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打击洗钱犯罪,历经20年不懈努力,至今共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千起,冻结黑钱数十亿元,没收犯罪所得及收益数亿元,其成就令世界瞩目。而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目前却面临重视程度不足、基础性工作缺位等诸多问题。相比之下,大陆应借鉴香港打击洗钱犯罪经验中的管辖多元化、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强化执法队伍培训等经验,以推进打击洗钱犯罪力度,进而促进对各类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相似文献   

5.
为了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英国通过一系列的刑事立法,将洗钱行为犯罪化.根据本国的背景形势和欧盟反洗钱指令的要求,英国又专门制定了《反洗钱条例》和《犯罪收益法》,朝着综合性的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法律机制发展.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活动和我国面临严峻洗钱形势的背景下,研究和借鉴英国反洗钱的成功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制度是有参考价值的.  相似文献   

6.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在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多年且国内法律制度亟须与之配套协调的背景下设立的,是为解决腐败、洗钱等相关犯罪导致大量犯罪资金无法追回的问题而设立的一项新制度.尽管它不以对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为前提,但它也以法院的正式审判为必要,因而不宜被称为未审没收程序.由于肩负裁断犯罪资金归属的重要使命,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未来的发展走向不能局限于现有法条及司法解释的限度内,必须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降低其裁定标准、突出其执行没收的核心环节,以逐步适应打击犯罪活动、追缴犯罪资金和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需要.  相似文献   

7.
洗钱是指隐藏或掩饰非法收益的性质、来源、位置、所有权或控制关系,切断其与犯罪的关系,使其呈合法外表的过程。洗钱犯罪有着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转移复杂性、专业性、国际性、资金密集性等特征。洗钱有走私货币、利用赌博等娱乐场所,利用各种奖券,利用银行系统、利用货币交换和非正式金融机构等形式。目前,我国存在着严重谋利型犯罪问题,非法收益数额大,反洗钱任务紧迫。为此,我国对洗钱应采取完善反洗钱的刑事立法,成立反洗钱的专业机构,加强国际间的协作及对黑钱流动加强监督和管理等措施。  相似文献   

8.
新刑法将洗钱作为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为惩治清洗非法收益的犯罪行为开辟了刑事立法的新领域。然而,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缺乏丰富的经验,立法上不够完善。本文仅针对洗钱犯罪主体、洗钱行为及未遂标准三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一点点不成熟见解。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比较全面收益与传统收益的差异,揭示全面收益表与传统收益表的区别,探讨了在我国推行全面收益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国际反洗钱经验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洗钱是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化的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稳定与安全构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因此,反洗钱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我国政治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通过对国际反洗钱经验的介绍,将对建立健全我国的反洗钱体系有所启迪。  相似文献   

11.
洗钱犯罪及其控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 洗钱犯罪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关于洗钱犯罪的定义具有通说和特定说两种。洗钱犯罪的通说定义是 :明知是非法所得和非法收益 ,而以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并试图通过伪装使之合法化的特定行为。这当然是一种打破国界 ,为世界各国或针对所有洗钱犯罪通用的定义 ,故我们称其为通说。特定说是指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律为本国专门规定的洗钱犯罪定义。如我国刑法第 191条第 1款为洗钱犯罪规定的定义是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特定行为。由此可见…  相似文献   

12.
洗钱犯罪认定是侦办此类案件的关键.对此应从几个方面认定,即洗钱行为认定;主观故意的认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认定;洗钱犯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定;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本人实施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的认定;收受上游犯罪分子赠与的行为认定.  相似文献   

13.
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本文以刑法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并参考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洗钱罪的特点进行了研究,对国际反洗钱犯罪立法和我国反洗钱犯罪的立法状况及完善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就控制和预防国际洗钱犯罪提出了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14.
涉毒洗钱犯罪及其防治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毒品犯罪的日益猖獗和国际化必然导致涉毒洗钱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涉毒洗钱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我国针对涉毒洗钱犯罪的防治对策应包括:建立专门的反涉毒洗钱机构;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制度体系;加强反涉毒洗钱的国际合作;加强对涉毒洗钱犯罪的侦查;建立有效的反涉毒洗钱防御体系。  相似文献   

15.
如何防控恐怖活动,这是绝大部分国家均面临的问题。打击恐怖融资是防控恐怖活动的一种重要措施,而反向洗钱是恐怖融资的一个重要环节,故而有必要以刑法规制反向洗钱行为。这已经得到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认可,并在不少国家的刑法中得以体现。我国刑法无专门规制反向洗钱的规定,以洗钱罪与其他相关罪名规制反向洗钱行为存在严重疏漏与不足。以刑法规制反向洗钱行为,一方面应当选择适当的规制程度,另一方面应当选择合适的规制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当设置反向洗钱罪,以专门规制反向洗钱行为。  相似文献   

16.
特定非金融业的洗钱犯罪呈日渐猖獗之势,对之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既是遏制洗钱犯罪的需要,也是我国履行国际责任的要求。当前我国特定非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仍面临诸多障碍,亟待完善相关的立法及工作机制,以推动我国的反洗钱犯罪工作。  相似文献   

17.
医疗领域职务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当前制度安排的缺陷。我国在医疗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药养医"体制,使公立医院逐渐丧失了公益性,强化了医务人员的逐利动机,导致医疗腐败案件日趋严重,而医疗腐败的加剧,又使医疗体制改革面临新的困境。罪犯从事腐败活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亦即对腐败成本与腐败收益的权衡。从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出发,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中职务腐败的成因予以理论分析,并提出预防职务腐败的一系列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18.
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域内的犯罪形态,决定着云南成为各类违法犯罪即跨境洗钱犯罪的重要地区,尤以赌资、贪污腐败所得等洗钱犯罪为主要。当前,控制云南跨境洗钱犯罪的相关对策:一是刑事立法方面的对策;二是金融机构的相应对策;三是刑事执法对策。我们坚信,随着我国反洗钱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执法环境的不断改善,我省境内的洗钱犯罪现象将被逐步遏制,各类跨境洗钱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续上期)  相似文献   

19.
由于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传统的收益实现原则已开始被打破,损益表的固有缺陷逐步显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和国际性会计组织部在致力于损益表的改进,一致的做法是在传统的损益表之外增加一张新的财务业绩报表,反映企业的全面收益,本文回顾了全面收益报告的产生过程,对其现行模式进行了评价,最后就我国推行全面收益报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犯罪,是故意犯罪。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本罪作出了具体界定。本罪的主体不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是明知的故意,犯罪对象是涉及财产性所得及利益犯罪的所得和收益,行为方式要求能起到掩饰、隐瞒的效果。《解释》的实施对本罪构成特征的重新认识和保护法益的探究,能达到澄清理论和推动实践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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