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司法官遴选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官遴选的目的是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运行机制,选拔德才兼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社会主义道德情操的法律人才,为司法机关提供数量充足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和检察官人选。科学分类是遴选司法官的前提,建议区分“政务类司法官”和“业务类司法官”,对司法官进行横向和纵向的两种分类,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对司法官文化的理性诠释 ,指出目前我国司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认为构建我国司法官文化应从内到外两方面来完成 :一方面要求司法官坚持“三个代表” ,树立法治观念和权利观念 ,往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各种相配套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3.
古代中国司法官在很多案件判决中经常不直接援引法律条文,而是以"引经据典"书写判词后作出判决。这彰显出古代中国判词之"引经据典"的诸多特殊功用。具体言之,"引经据典"是一种古代中国的衡平司法,是一种不同于西方的文学化司法形式主义,也是一种司法权力正当化策略,更是古代中国的法律解释方法之一。而这一切特殊功用的形成要归结于古代中国儒士共同体、行政官与司法官的三位一体制度。  相似文献   

4.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1):F002-F002
2002年1月5日至6日,国家检察官学院与国家法官学院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研讨会”。研讨会在西山脚下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召开,来自全国一些高校、科研机构、司法实务部门的6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相似文献   

5.
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功能定位是在司法领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和实现司法民主,公民有序、有效地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由之路,陪审制的制度设计应体现“平民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陪审员和法官在审判权上无分工,都具有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由于陪审员缺少法律知识和专业训练,难以实现有效参审,不能消除“陪而不审”的痼疾。为发挥陪审员参审实质作用,在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着力提升陪审员法律素质,在选任上“精英化”,都使得陪审员“法官化”,偏离了司法民主的方向。人民陪审员法体现了陪审员“平民化”的倾向,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但也存在适用范围过大、事实和法律区分不明等问题,应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6.
目前司法官队伍的素质存在着“先天性”缺陷,加强司法官培训,提高司法官素质,成为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我国的司法官培训体制存在着很多弊端,对司法官培训缺乏规划和强制性约束,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完善司法官培养训练体制,应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培训目的和内容,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官培训机制,建立和完善初任法官检察官培训制度。  相似文献   

7.
论刑事鉴定的启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鉴定启动机制大体分为分为司法官启动制和当事人启动制。二者各有利弊。我国的刑事鉴定启动机制的建立应结合我国的文化传统、法治环境、刑事政策、司法资源等因素,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结合职权主义并引入司法审查的综合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8.
中国古代虽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群体,但司法官吏广泛的存在却是历史事实。由于中国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的基调,司法官吏的选任并没有独自适用的制度,而是和行政官吏适用同一的选任制度,这种制度可称之为官吏选任的普通制度或程序。但是,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在首先遵循官吏选任普通程序的前提下,对司法官吏的选任又做出了一些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公诉人的角色定位——新刑诉法背景下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类属于大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因而我国的公诉人角色亦具有典型的司法官属性和色彩:一方面,我国的公诉人角色承担着客观公正的司法官义务,具有明确的司法官地位;另一方面,我国的公诉人角色享有充分的司法官职权。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公诉制度作了较大的改革和调整,但却并未从根本上触及和动摇我国公诉权的基本构造以及公诉人的司法官角色和地位,相反,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因为强化了公诉人在庭前程序中的司法官职权,公诉人的司法官角色和地位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强。对于我国公诉实务部门来说,新刑诉法实施后的一个中心任务,就是从观念、制度、行为以及文化等方面尊重、维护、落实公诉人的司法官角色和定位。  相似文献   

10.
试论澳门检察制度对内地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澳门回归后,建立起独立的检察制度,改变了原来检察院从属于法院、从属于葡萄牙检察官公署的司法体制。现行澳门检察院的独立地位以及其实行的"一院建制、三级派任"司法架构模式、检察院司法官制度、检察官委员会制度、司法年度开启典礼、检察官宣誓就职仪式和一系列司法为民的举措等,均颇具特色,并能给内地的检察制度以启示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1.
应韩国法务研修院邀请 ,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一行 5人 ,于 2 0 0 2年 1月 8日~ 1月 1 5日赴韩国对其司法考试和司法官培训制度进行了考察。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韩国的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概况在韩国 ,公民要想成为检察官、法官和律师 (以下泛称“司法官”) ,必须经历“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两个阶段 ,这通常至少需要 3年左右的时间。以往 ,只要是韩国公民就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但是 ,根据韩国法务部新规定 ,从 2 0 0 4年起 ,只有获得 TOEL F考试 5 3 0分以上的韩国公民 ,才有资格报考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从 2 0…  相似文献   

12.
确立现代司法理念将有助于支撑和促进现有制度的动作,弥补现有制度的漏缺,形成具有共同价值观的司法官群体。确立现代司法理念必须对我国司法传统的影响作科学的分析,实现我国司法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经由观念转化走向制度转变。  相似文献   

13.
自然经济不能产生至上的司法权威 ,独立、终局性的司法权威只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市场经济内涵的平权关系及其秩序图式对司法权威提出了制度化要求 ,为司法权威生成提供了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和维权意识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从而为司法权威确立了程序平等、裁判中立和裁判终局等价值和制度要素。  相似文献   

14.
190 2~ 1911年间 ,清政府进行修律 ,制订了大批新式法典并由此建立起中国近代的法律体系 ,对后世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这次变革实质是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封建法律的内容 ,故存在很多缺陷。文章根据法律移植理论 ,对清末修律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 ,并探讨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对西方法律的借鉴及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继承问题。  相似文献   

15.
在当下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期,关于检察官豁免的法理研究有了时势需要。检察官豁免是检察官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时免受其他法律权力或支配约束的自由。检察官豁免起源于司法豁免,是检察官的职业特权,又可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准司法官职责论、制度利益衡量理论和人的理性有限理论等构成了检察官豁免的理论基础。检察官豁免制度并非对检察官司法责任制的否定,而是对其实体性构成要件的落实,并且可以有效地摒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结果责任制"模式的弊端。  相似文献   

16.
日本当代司法改革与检察官养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日本当代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特殊的背景。日本的法律职业制度和司法诉讼程序发生了重大变革,强调提高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法律职业的综合素质,建立了以通识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任职研修的过程培养制度。日本刑事司法在导入民众参与的同时,实际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职业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的选拔和培养。  相似文献   

17.
司法责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体法律体系中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对于规制司法工作者行为、司法机关运转方式以及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司法责任制度的各个模块正逐步确立,特别是错案追究制度、主任检察官责任制度、授权清单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已在相关试点地区摸索实行,但理论界对于我国司法责任制的总体价值追求之方向,尚无明确定论.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建立科学的司法责任制度有利于防治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责任心、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质量.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存在着缺乏配套法律规定、忽略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司法机关与其他保护机构衔接不够等问题,因而难以完全实现立法的初衷。为解决问题,应完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扩大司法保护范围,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建立社会化的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9.
清朝末年,在筹设审检厅的过程中,法官选任成为清廷不可回避的问题。审检厅试办时期,法官任用没有明确的标准,经历了督抚自行掌握到法部随机选拔的过程。《法院编制法》确立了考试选任的制度,法官选任开始由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但是,任用旧人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过去的论者往往将之归咎于新式司法人才短缺,事实并非如此,新式司法人才短缺只是清廷违法任用旧人的一个借口而已。  相似文献   

20.
基层司法官断档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司法考试制度确立和实施以来,逐渐出现基层司法官断档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区分两个层次,一方面满足现实需要,另一方面选拔"法制精英".在考试模式上,区分为甲、乙类考试,甲类考试由中央组织,乙类考试为各省自主组织.在报名条件上和考试范围上,两类考试应各有侧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