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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逐步实现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然而要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绝不仅仅只是简单地排除人民陪审员的法律适用权,还应基于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机制。  相似文献   

2.
以F省五家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工作情况为例,介绍该省在探索参审机制改革方面的总体现状,针对人民陪审员"事实审"和"法律审"职权改革这一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员,对陪审员"事实审"的能力仍旧疑惑重重,如何体现司法公正?陪审员的改革怎么样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成为一种可借鉴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呢?这是我们所要思考的。不容忽视的是,不少案件在法官认定事实难的背景下,陪审员要实现准确的事实认定还是存在一定难度。在实证语境下,剖析法官指引制度的价值所在,在厘清制度构建困境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先进理念,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法官指引制度,旨在推动陪审员有效履行"民主"功能,真正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冲破改革的阵痛期,普及证据法,有效推动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区分"法律审",这将是构建法官指引制度中一次有益且有必要的探索,这不仅是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也是修复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功能的有效路径。这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实践与理论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技术事实审查与认定是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裁判之关键。域外知识产权诉讼技术事实认定采用技术法官模式、技术调查官与专家委员会并存模式、普通法官与技术审查官协同模式、专业法官与技术助理协同模式和技术陪审员模式等。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技术事实认定综合采用技术陪审员参审制度、鉴定制度、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技术专家咨询制度,近期初创之技术调查官制度填补了现有技术事实认定制度之不足。但现有各类技术事实认定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应统合各类制度之关系,进一步完善技术陪审员参审制度,在立法上确立技术专家咨询制度,通过明确技术调查官选任资格、允许技术调查官参与调解程序、保障技术事实认定中当事人程序保障权等途径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  相似文献   

4.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它体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然而,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使该制度具有实质性和有效性,应将改革的目标定位于完善与保障人民的有效参审上.  相似文献   

5.
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沃土,融汇了世界司法文明和民主价值理念,在人民司法制度体系中闪耀着夺目的司法民主光辉。近年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取得诸多新成果和新发展。但从人民陪审员参审过程和程度等方面实证数据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功能仍然有待强化,应从强化理念、严控范围、保障权利和完善配套四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完善人民陪审员全过程实质参审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6.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赋予了司法民主的价值期盼,实践证明,法律赋予它的价值却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制度本身与现行的诉讼实践和法律规定也多有矛盾之处。为此,应该在现有的社会背景下重新审视和变革人民陪审员制度。采取专家陪审与大众陪审相结合的方式完盖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及管理由当事人启动陪审程序重构陪审程序完善现行法律,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7.
作为日本司法改革三大支柱之一的裁判员制度实施已近6年。日本裁判员的量刑倾向具有幅度更宽、关注刑罚的防止再犯与教育功能、较少受检察官量刑建议的影响三个特点。裁判员在判决中之所以具有上述量刑倾向,是因为其对被害人感情、被告人信息等量刑事实的特别关注。借鉴日本裁判员制度的有益之处,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范围,改进陪审合议庭构成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理量刑事实认定问题中的作用,对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8.
作为日本司法改革三大支柱之一的裁判员制度实施已近6年。日本裁判员的量刑倾向具有幅度更宽、关注刑罚的防止再犯与教育功能、较少受检察官量刑建议的影响三个特点。裁判员在判决中之所以具有上述量刑倾向,是因为其对被害人感情、被告人信息等量刑事实的特别关注。借鉴日本裁判员制度的有益之处,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范围,改进陪审合议庭构成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理量刑事实认定问题中的作用,对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9.
陪审制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步入现代社会之后,陪审制的价值主要包括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等方面。但现实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状况与其确立之初的价值意涵存在紧张关系,为此,有必要结合河南“人民陪审团”改革试点的实践,从人民陪审制模式的选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陪审员与法官的分工与制衡机制以及陪审员的责任和保障制度等方面,对我国人民陪审制作全方位的检视。  相似文献   

10.
零陪审现象是指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从其担任陪审员之初至今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参与过任何形式的案件审理的情形.零陪审现象的成因与陪审员与法官对陪审制度的功能认识不足有关,但归根结底在于现有陪审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这就要求摒弃陪审员精英化思想,扩大陪审员规模;着重陪审员道德及责任感培训而非法律培训;改参审为陪审,对陪审员职能重新定位;对陪审制度的法律规范细化,完善陪审员权利、责任保障和监督机制;完善诉讼法律相关规定,保障陪审制度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偏离制度设立初衷之嫌:人民陪审员资格设定过高,陪审员的遴选行政化,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不清,当事人缺乏对程序的选择权等,造成实际运作中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陪审制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降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标准,完善个案陪审员的产生机制,加强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有证据表明司法权的民主特性是人类早期社会的普遍规律。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司法权的民主特性获得了进一步凸显,但实际上除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外,司法权的民主特性并没有及于更大的视野。以刑事诉讼为例,无论是当事人主体地位与诉讼权利、律师辩护、刑事和解,还是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和媒体监督司法,都应当是司法权民主特性的体现。将司法权民主特性做广义的理解,是对司法权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基本把握,有助于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实现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3.
司法民主是一个大范畴,实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一书摆脱了对司法民主的泛泛而谈,而以我国司法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例来阐述司法民主,使读者对司法民主的概念更加清晰,理解也更加深入。司法职业化、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看似矛盾,但实际上却是司法民主的必要条件。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之间出现的悖论正是陪审制度未能有效发挥功能作用的症结所在。以陪审制度作为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的桥梁的观点较有新意。  相似文献   

14.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审判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种体现。然而,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依然存在缺陷,以致影响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能力,本文试图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影响与补充,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5.
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可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防止司法专断 ,提高审判的公正性。但由于陪审制度在操作方面存在一些弊端 ,所以对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应限制。根据目前世界各国陪审制度适用情况和我国审判实践具体现状 ,对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重大刑事案件的一审  相似文献   

16.
司法的社会效果主要体现于司法对社会的功能和社会对司法的认同。"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当前衡量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在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今天,应当推进审判公开制度、建立裁判文书质量管控机制、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  相似文献   

17.
军事司法民主,是指独立的军事司法机关所进行的适度反映民意的司法活动必须通过体现民主精神的程序进行。军事司法民主具有与国家司法民主相统一、具备现代司法民主的基本内涵和党的领导是加强军事司法民主建设的根本保证的特点。军事司法民主以军事审判独立为基础,军人有权通过有效的途经参与军事司法和有效地监督军事司法,其基本内涵包括:军事司法程序的公开和军事司法程序公开的延伸:听证公开。在我国军事司法民主实践中的表现是:军事审判公开原则的内容和贯彻落实;对军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军人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完善;军事法庭庭审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的贯彻以及军人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加强我国军事司法民主建设,对于完善军事司法理论、健全军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8.
陪审制度最早源于古西腊时代的梭伦立法,英国被誉为现代陪审制之“母国”。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源于英国,但由于现实国情等因素,大陆法系国家又将移植于英国的陪审制度赋予了自己的特色。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案件的审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职权,陪审员在诉讼过程中只参加法庭审理等。  相似文献   

19.
立法民主是现代法治的标志。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民主化渐入佳境,全社会呈现出"全民立法"的高潮。立法民主化有利于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民众间的沟通,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我国现行立法民主化在制度构建和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提出议案的主体范围太窄,尚未形成完善的立法公开制度,民主立法的程序制度不完善,对民众意见的处理不尽人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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