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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重复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游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6):72-74
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界定并不全面 ,对其概念应采狭义说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尚欠缺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及保险期间发生交叉或重合两个要件 ;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应限于具有损失填补性质的险种 ;对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 ,应区分善意和恶意 ,并采取不同的规制原则。 相似文献
2.
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秀全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3):52-55
我国保险立法应采广义的重复保险说。重复保险不仅存在于财产保险中,而且存在于损失补偿性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各保险人应负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违反该项义务的保户得主张合同无效和拒绝赔付。善意的重复保险应当有效,恶意的重复保险应全部无效。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担,对被保险人而言应采连带赔偿规则,对保险人而言应采比例分担规则。 相似文献
3.
陈月萍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8(3):41-44
重复保险的立法是以贯彻保险补偿精神、防止不当得利及道德风险的发生、实现各保险人对损失的合理分摊为原则.保险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负有重复保险的如实通知义务.凡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4.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一种权利。当一保险人对某一损失做出赔偿后,有权将他自己置于投保人的地位,并因此获得投保人就该损失而可能拥有的所有权利与补偿。代位求偿权不仅具有赔偿程序及以投保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追索赔偿的特点,也还适用于共同海损的分摊中。这种权利还包括当保险人赔偿了所有损失后,如存在残存的保险标的物,保险人有权接管该剩余财产。代位求偿权是一条重要的保险原则,它同样适用于所有的损失赔偿合同。 相似文献
5.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若干思考——以告知义务的主体、内容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重要体现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主体,除投保人外,还包括被保险人。重要事项的认定,本文认为“客观合理的保险人”标准更合理,有利于实务操作。告知方式不仅包括书面形式,也应包括口头形式,但以明示方式为限,默示方式告知的,不应认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另外当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进行告知时,也应视为向保险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6.
苗青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3):41-42
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它是保险合同的真正客体.保险利益的确定,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通过对保险利益构成要件的分析,指出应如何认定保险利益的存在,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7.
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始终贯穿着保险法律行为,基于前两原则又衍生出了诸多原则和制度。缔约前告知义务便是其中之一。投保人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情况,是投保人履行诚信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8.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5)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通常约定由于暴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同时又将发动机涉水导致的损失作为车损险的免赔事项。司法实务中,保险人是否应对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在审理发动机进水案件的时候,不能过度倾斜保护投保人,轻易认定车损险的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无效,或滥用不利解释原则,而应当在全面把握保险条款的基础上,综合投保人的投保情况以及案件发生的具体事实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相似文献
9.
梁鹏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30(6)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制度在三个方面存在问题: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看,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的功能;从保险利益存在的时点上看,不应否认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具保险利益、订立合同后产生保险利益之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效力的角度看,宣告订立合同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不符合比例原则.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我国人身保险利益纠纷的审判上,可以采取“无效当有效”的处理方法,牺牲逻辑上的合理性以求审判结果的公平性. 相似文献
10.
韩爱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
保险欺诈不但侵犯了保险人的利益,也损害了诚实投保人的利益,严重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关于保险欺诈的防范研究,一是保险人设计最优保单或者加大随机审核,二是成立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机构.应当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欺诈的规制,揭示出其存在的不足.以期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