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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天齐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2,(4):45-45
案例
刘某有一小块耕地在同村王某的房屋边上。王某为了重建房屋堆放建材和开挖废土方便,提出将自家的一块土地与刘某互换。刘某听后表示同意。之后,双方签署了互换协议,但是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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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于1983年享有其养母刘某(已故)留下两间私房的产权。1989年2月27日,孙某在其住所地办理了继承该房的公证书,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公证书上标明该房的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同年3月21日,孙某又在此公证处办理了将该房赠与被告王某的公证书,公证住房面积为36平方米。6月29日,被告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部门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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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A市水利局水政资源处以55万元购得两间门面房,列入该处固定资产账。该房产属于固有资产,地处城镇,本应办理《城镇房屋产权证》,后因客观原因领取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得《土地证》。后来处长林某听说此房面临拆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如属国有资产将无补偿,如属私有房产可获补偿。林某向局领导建议尽快将此房出售给私人。局领导表示同意,并请林某和财务科长具体负责。二人到市国资局咨询售房程序,得知应先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国资局审批并进行评估后再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但林某本人想购买此房,便以两证不全、无法到交易中心交易为由,未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将咨询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参照原购房价格,减去估算办理过房手续约3万元,自己确定了51万元的售房价格,并在报局领导批准后,以他人名义付款51万元,购买了该房产,办理了本人私有《村镇房屋产权证》。之后财务人员提出售房要有评估报告方能入账。林某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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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系夫妻。2000年两人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屋,乙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2001年两人闹离婚,乙私自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甲知道后立即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乙未经自己同意出卖房屋,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收回房屋。而第三人丙凭借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证书,也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因而酿成纠纷。请问:甲能否收回房屋?曾律师解答:甲能否收回房屋,应从以下两点分析。(1)争议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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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应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以一起夫妻共有二手房转让合同纠纷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王某与孙某原系夫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某市采荷新村房改房一套 ,房屋权属登记所有人为孙某 ,没有登记共有人。协议离婚时双方亦未明确该房所有权的归属 ,后因此发生纠纷 ,经法院判决认定 ,此房系王某与孙某双方共同所有 ,由孙某居住使用。2002年5月29日 ,孙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 ,并伪造王某签名和印章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王某遂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李某是否可以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分析]对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三种不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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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 原告:王某,主任医师. 被告:某省医院. 1989年8月,王某从一家医学院毕业后被分配到某省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工作.由于医院急需王某所学专业方面的人才,加上他勤奋努力,使医院对王某非常器重.1992年12月,王某晋升为主任医师,医院将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公有住宅楼房分配给王某承租居住,1993年6月.王某按照房改有关政策的规定,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屋,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权属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王某,在房屋所有权证的备注栏中注明"五年内不得买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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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03年5月7日,某县文化局局长、党支部书记郑某,带领本单位工作人员申某(女,党员)等人到市文化局汇报工作。当晚入住市平安大酒店。凌晨1时左右,郑某在房间打电话对申某说要谈工作,申某说自己还未睡,叫郑某到她房间。之后二人在申某的房间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凌晨2时左右,同在该市出差的申某的丈夫王某(党员,该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到平安大酒店找申某,持续敲门1小时后,申某才将门打开让王某进去。王某进去后看见郑某在房间里,便质问二人在搞什么,并让申某离开房间,单独问郑某,郑某即承认与申某发生了性关系,王某当即表示要报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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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06年1月,A市水利局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局招待所底楼房产,B公司竞买成功,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B公司将所购房产分割成8间商铺转卖给8名个人。随后,B公司开发部经理吴某和董事长余某找到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古某,请市水利局协助直接与8名购买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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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工运》2006,(2)
男青年王某与女青年赵某于1998年12月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赵某多次催促王某去办理结婚登记,但王某总是不去。后来赵某发现,王某不肯与她正式结婚,是因为与另一女性李某关系暖昧,并且二人也有着同居关系。到2002年4月,赵某已怀有7个月的身孕。王某不想要这个孩子,便动员赵某引产,并写下书面保证,内容为“保证引产后与赵某办理结婚手续”。赵某信以为真,到医院做了引产。但事后,王某并未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相反,赵某引产一个月后,他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同居关系。解析:王某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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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红梅 《党的生活(河南)》2009,(5):F0004-F0004
安阳市房产产权交易管理处是安阳市房产交易中心、安阳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的总称,是安阳市房产管理局主管的、主要负责安阳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和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包括:房屋初始登记、房屋变更登记、房地产转让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商品房管理、房改房发证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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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河北)》2015,(4)
<正>没有过户的房屋存在三大法律风险,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住进了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仍然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难以保障在购买的房屋内长期"住下来"。风险一:枉替他人还贷款房屋遭恶意出售2000年,刘某与王某签订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