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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应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以一起夫妻共有二手房转让合同纠纷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王某与孙某原系夫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某市采荷新村房改房一套 ,房屋权属登记所有人为孙某 ,没有登记共有人。协议离婚时双方亦未明确该房所有权的归属 ,后因此发生纠纷 ,经法院判决认定 ,此房系王某与孙某双方共同所有 ,由孙某居住使用。2002年5月29日 ,孙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 ,并伪造王某签名和印章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王某遂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李某是否可以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分析]对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三种不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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