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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第一部最为集中、最为完善的专门法律。与之相配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4年12月13日颁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贯彻落实好《决定》和《意见》,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落实审判公开、提高司法效率、改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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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体现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6月22日,崇明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县法院院长的提请,审议任命了39位同志为崇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并举行人民陪审员任命书集中颁发仪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卫杰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书并讲话。他结合几年来崇明人民陪审员工作实际,阐述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有关要求,本期以专文形式予以摘要刊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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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1日下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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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步入法治化轨道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各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已经陆续上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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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要求,近日在双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15次会议上,首次任命了18名人民陪审员,并颁发了任命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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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始实施。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单项立法的形式确立并规范这项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符合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这项制度的核心是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活动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的宪法权利,又使司法活动因人民群众的参与而更加透明,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有利于督促法官秉公执法,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对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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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是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他们不仅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还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9月25日至26日,省十二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法院院长马新岚所作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推动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给予积极肯定,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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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在推进依法治国、体现司法民主的理念下,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的关注。沾益恢复县制以来.在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上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的做法和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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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康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5月9日,法律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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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强化了司法民主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决定》自2005年5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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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充分体现了人民参与司法、人民管理国家的特点,对于扩大司法民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从建立到取消、从恢复重建到改革完善的几个发展阶段。1949年9月,当时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首先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司法制度规定下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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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改革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目前公民参与司法的两个重要途径,承载着“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一项制度创新”的现实理想。然而,无论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方面都存在着先天不足。“精英化”和“法律缺失”的弊端让公民参与司法严重形式化、花瓶化。在这方面,宁波江北区人民法院的“大陪审制”实验,广安检察机关在人大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方面的探索,都为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途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无论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何时出台,增强公众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一致取向。让社会民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影响司法、监督司法,进而改良司法。无疑将是司法改革的一条有益探索之道。因为公民参与司法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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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4月27日(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