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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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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对"舒学章"案的引述,提出新<专利法>实施后给专利重复授权带来的新视角,并在简单介绍禁止专利重复授权的法律含义中,论述了禁止重复授权的法律基础.通过进一步对禁止重复授权进行的现实分析,挖掘出新旧专利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禁止重复授权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实践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2.
美国是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美国专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与中国专利制度有着较大差别.本文从美国专利法重复授权的起源、发展、类型以及如何克服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于我国专利制度如何避免不公正地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挥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具有一定的实践操作性和理论前瞻性.  相似文献   

3.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增加的内容。该原则最早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865年首创,此后成为专利制度中的一项金科玉律。各国专利法都是按照该原则而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我国《专利法》也不例外。但是,在《专利法》中明确写入“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却为数不多。我国此次修改之前的《专利法》就没有作这样的规定。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作一分析见解。  相似文献   

4.
重新审视了济宁无压锅炉厂请求宣告舒某专利无效一案,认为高法判决书及审查指南对重复授权问题的解释,即"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存在法理上的漏洞,应将其修正为"……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受到多项专利权的保护,无论它们是同时存在,还是先后存在".还对新专利法对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修改进行了梳理,认为新制度仍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和法理上的矛盾,指出允许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同时又要避免重复授权的制度存在内在矛盾.为解决此问题,可强化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制度并结合提前公开制度来提供对申请人的及时保护,或建立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转换制度.  相似文献   

5.
本文所称“重复申请”,特指同一主体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项或者多项专利申请。作为一种专利申请策略,就一项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已经越来越为人所知、所用。当然,重复申请将增加申请人的费用支出,但申请人希望以此来换取专利保护方面的便利。然而,申请人是否真能如愿以偿呢?这还得从与重复申请关联的重复授权的法律效力说起。 重复授权,是指同一专利审批当局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两项或者更多项专利,包括涉及不同(多个)专利权人的重复授权和涉及相同(一个)专利权人的重复授权。前者由于会导致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冲突,所以为各国专利法所明确禁止,我国也不例外。后者固  相似文献   

6.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专利授权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但是,由于对发明创造的界定不同,申请人不同,具体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也不同,深入理解实施细则的该条规定,加深对其具体内涵的把握,不仅能解决同一申请人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解决专利重复授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理解《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分析其法律适用标准,需要以先申请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为逻辑基础。讨论美国、日本、欧洲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和逻辑基础。进一步分析禁止反悔原则理应包括授权程序中的禁止反悔、确权程序中的禁止反悔和授权与确权程序之间的禁止反悔。从先申请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分析《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就《专利法》第33条的法律适用给出具体规则建议:以修正的新颖性判定方法为判断基准,对于修改的内容区分澄清性修改与调整性修改,并结合修改时机等因素对调整性修改内容进行禁止反悔判断。  相似文献   

8.
对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关"禁止重复授权"、专利"转换保护"以及相关的"抵触申请"范围扩展等条款的修改背景、修改要点进行了介绍.重点分析了专利"转换保护"新设置的限定条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卜方  张杰 《知识产权》1995,5(4):34-35
专利法是给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垄断其发明创造权利的法规。显然,要保证专利权的独占性,一项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为了不重复授权,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在确定新颖性时,除使用“现有技术”的概念外,还使用“抵触申请”的概念。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影响新颖性的抵触申请,仅指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专利法时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模式,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便成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能最终获得实质性授权的判断要件。尽管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要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针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实质是针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做出的规定。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判断时的对比设计不应当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11.
抵触申请的规定是为了在专利申请审查中防止重复授权而制定的,通过对中国、美国、日本、欧洲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体系中关于抵触申请的相关规定、防止重复授权的审查基准以及是否自我抵触的原则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提出我国现阶段比较适宜采用的专利审查原则的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审查员常常会因为涉及此款法条的专利申请案例出现争议,尤其是对"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产生异议。结合当前的申请与审查工作实践,重点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两个要点进行新思考,寻求对这两点的合理解释与较为确定的范围,解决专利申请与审查中常见的一些相关问题,帮助申请人、代理人更准确理解法条。  相似文献   

13.
何越锋 《知识产权》1996,6(4):32-36
先申请依其公布时间的早晚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凡是公布时间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的先申请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可以对后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产生影响,而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之后公布的先申请本来不属于现有技术,因而不会对后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产生影响,但是为了彻底避免重复授权和维护公众利益,各国专利法又给某些虽然在后申请日  相似文献   

14.
编者按:在"一国两制"下,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形成相对独立的四个法域,实行包括专利法在内的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使得在专利领域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冲突,专利授权审查中对新颖性的不同规定便是其中之一.本文介绍了四法域的专利制度对新颖性标准的不同规定,针对由于不同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冲突,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5.
关于禁止重复授予专利权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由于舒某所提的同一名称两份专利申请先后被授予实用新型和发明两项专利权,在实用新型专利权期满终止后授予的发明专利权被二审法院认定为重复授权,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关于禁止重复授权问题的讨论。据报道,舒某于1991年2月7日向专利局提出一份以“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为名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1992年2月26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91211222.0)。在该授权公告以前不久,舒某又于1992年2月22日提出一份同一名称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局经审查后发现舒某的前一申请已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且该专利权已…  相似文献   

16.
总体上说,我国海峡两岸专利法都不断强化民事救济手段,但具体规定又有所不同。根据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大陆对专利侵权补救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 1、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的规定。根据Trips协议第28条规定,专利分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产品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别人使用该方法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进口由该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中国大陆原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与Trips协议的唯一差别是,所禁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19,(3):73-85
禁止重复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但理论化和系统性的提炼不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248条之规定为禁止重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体系性构建提供了契机。"禁止重复起诉"的称谓选择既表明了其与相邻概念的逻辑关系,也实现了其在诉讼系属中与判决确定后两阶段的内涵整合。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不宜纠缠于矛盾裁决的防范,更非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最佳路径,而应定位于加强程序安定性的本土价值考量。重复起诉行为的识别,可因地制宜地选取"二要件说"识别标准,诉讼标的这一要素仍应回归旧实体法说。具体操作中,更须着眼于立体化程序设置目标,对相关规则进行修正和完善,并明确重复起诉行为的审查路径和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18.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专利法>第23条中引入抵触申请的相关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是否可互为抵触申请成为业界争论的问题.从抵触申请制度的立法宗旨、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国外判例和相关规定入手,分析了尽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的保护对象及范围不同,但其可以记载相同的发明创造内容,保护范围之间存在交集,因此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可以相互抵触有利于技术或者设计的创新和进步.  相似文献   

19.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专利授权条件及申请、审查的程序作了一些调整。据此,《实施细则》对有关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和细化,主要修改涉及以下方面:一、有关专利申请文件的规定;二、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规定;三、要求享受优先权的规定;四、有关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专利法》第33条规定了"修改不得超范围"原则。但如何理解和适用该原则,专利审查部门与实务界在此原则上存在分歧与争论。例如,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目的之争;关于如何理解"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之争;关于修改原则与修改方式、修改时机之争;关于修改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之争等。从专利法的原理体系出发,针对上述法律论争做出简要介绍与评论,以期业内全面探讨"修改不得超范围"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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